2006-09-26
(中国劳工通讯评论:作为律师,作者在这里试图站在中立的立场上看问题。他实际上指出了,独立工会的存在的价值,不但是劳工利益保障的需要,而且也使有利於社会稳定,即有利於社会各阶层,包括政府利益需要的阶层。与那些因为只看到权贵利益而越来越不得人心的“主流经济学家”相比,作者这里表现的不只是有高得多的道德情操,而且也表现出他更懂得社会治理,更懂得现代政治。与那些只是满足於呼吁中共中央“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主义者”比较,作者虽简单却更深刻之处在於,他看重的是工人本身组织的力量,看到的是社会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和社会结构和制度变革的重要。)
康新贵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一、两工人戴手铐和脚镣参加劳动仲裁
《市场报》记者胡雪良、浙江工人日报记者孔令泉报导:《这家企业为何如此之横?》,多家网站进行转载。事情的经过是:
1、工资迟发引发停工事件
杭州萧山联达伞面染整有限公司工人王建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工资在每月25日之前发放。但今年4月份,已经过了25日,工资却还没发下来。
王建昌说,4月29日下午,我上中班时,看到工资还没发,就对同车间的两位操作工人说:老板老不发工资,还干什么活啊,停掉算了。因为大家都没有拿到工资,於是就停机聚在一起议论工资之事。过了一会,老板来了,说要开除我,并叫我结账走人。当我要求结账时,老板叫我“到派出所拿钱”。随即,联达伞面公司以个别员工挑唆,引起车间大面积停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王建昌及其妹夫刘元平开除。朱某等10名工人各被罚款100元,并要求他们必须在两天内向公司提交“检查”,否则公司不继续留用。
王建昌说,4月30日全公司职工工资就发了,但没有他和刘元平的。他连续两天去上班,都被门卫挡在门外。5月25日,王建昌向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联达伞面公司支付他2月26日至4月29日两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631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补交应交而未交的养老保险金等,共计6.3万余元。刘元平在之后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2、失衡的劳动仲裁调解案
6月28日,联达伞面公司负责人俞小鹏向萧山新塘街道派出所报案,称4月29日下午4时许,在王建昌和刘元平的煽动下,公司员工停掉了正运转的机器,正在运行的布料全部报废,直接经济损失6.3万余元(记者发现,这个损失数字“恰巧”与王建昌申请仲裁的标的6.3万余元相差无几)。7月4日傍晚,新塘派出所将王建昌和刘元平带到派出所留夜讯问,第二天将他们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王建昌说:“我被抓进去后,公司老板让人带话儿说只要我不告他们,他们就不告我,否则有我好看的。”7月14日,萧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新塘派出所开庭。
王建昌说:“民警将我们从看守所带到派出所时说,今天劳动仲裁在派出所开庭,只要你们调解了,也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当然这要老板写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材料。” 两名工人只好被迫同意调解。开庭时,我们戴著手铐和脚镣,回到看守所后才被打开。7月17日,王建昌和刘元平分别与联达伞面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们2月26日至4月29日的工资各1000元。8月3日,王建昌和刘元平被公安机关释放。
此案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有法律工作者已作了很好的分析,有人认为,对这种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可以重新申请仲裁;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申诉。还有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此案的发生及终结过程中,未见工会有任何行动。是该厂根本就没有工会?还是有工会没有参与?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此案自始至终没有工会的参与。这不禁让人想起不久前发生的轰动一时的富士康案,也没有听到工会的任何声音,不论是工厂的基层组织还是上级工会组织,都没有发表意见,不知道他们认为哪一方是对的,不知道他们究竟支持哪一方。当然,中国自古有沉默是金的格言!想必金子大家都是爱的。
二、工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主人公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等等。总而言之,工会是工人自己的政治组织,是工人阶级的利益团体,是工人阶级进行利益表达的政治组织和代言人。
工会组织对内的功能是组织团结工人;对外的功能是在宏观层次上进行利益表达、参与政治协商,在微观层次上是参与具体的劳资谈判等。对外的功能是工会组织赖以存在的生命基础,无此基础,则工会无存在的必要;对内组织的功能是实现对外功能和目的的基本保障。无组织则无团体,无组织就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力量。
现实和理想总是有一定的差距。当今中国的工会组织,在基层,大部分工会组织形同虚设甚至是不存在,不能维护工人的利益,地区、全国性的工会组织在一些重大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不能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进行政治协商。如下岗工人的安置、住房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尤其是大学学费的确定)等一系列关系到工人生存的重大问题,听不到工会组织的声音。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社会,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和状态。当代中国社会已分化为四个阶层:国家管理人、资本家阶级、中产阶级、劳动者,劳动者又分化为三个子阶层:发展型、温饱型、贫困型。劳动者阶层主要组成人员是小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社会阶层的多元化,要求各阶层共同生活在这个多元化社会里,因此在当代,一个阶级消灭另一个阶级的斗争是不可取也是毫无意义的。解决阶级矛盾唯一有效和良性的途径是政治妥协,妥协是民主的象徵。然而在四个阶层中,劳动者属弱势群体,劳动者个人不可能以个体的身份有效的参与宏观层次上的政治协商,参与政治协商的有效方式是利益团体,由代言人团体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参与政治协商的“圆桌会议”。中国劳动者阶级的现状是一盘散沙,“碎片化”使劳动者阶级无法进入讨价还价的“圆桌会议”。这也是劳动者阶级在当今中国改革中成为获得利益最少、甚至是利益受损体的根本所在。在微观层次上,象决定工资水平、集体被拖欠工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集体性的项目,单个的工人根本无法与企业管理层进行谈判,谈判的结果不是屈服就是被解雇,上述案件中的王建昌、刘元平连屈服的待遇都没有得到,直接被开除。
工会组织是一个政治团体。在社会的政治体系中,存在著二个分权体系,即政治力量分权体系和国家机关权力分权体系。政治力量分权体系是国家机关权力分权体系存在的基础,无此基础,国家机关权力分权体系就会名存实亡;同时,国家机关权力分权体系使政治力量分权体系的存在合法化和制度化。政治力量分权体系就是由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各政党、利益集团等共同组成。在四个阶层中,国家管理人、资本家阶级、中产阶级都有自己的利益团体和代言人,如民盟、民建、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等。尤其是资本家阶级,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政治地位,在企业中的权利,已远远超过了表面上规定的权利。与此恰恰相反的是,劳动者阶级实际拥有的政治权利远远低於表面规定的权利。从表面上看,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是国家的主人公,但他们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已被代为行使,而这种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已被异化。劳动者阶级在改革中受到严重的冲击,其政治地位、经济利益的被剥夺与劳动都阶级本身的“碎片化”无组织状态密切相关。工会组织名存实亡、农民没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劳动者阶级在政治力量分权体系中的缺失,使其在国家机关权力分权体系中就不可能有自己的代言人团体去争取本阶级应有的权利。一盘散沙的弱势群体不可能与强势群体相抗争,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相冲突时,有法不依的现象就会很平常。象王建昌因索要工资被开除的事情,已经没有新闻价值了。
中国的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在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上,都是由中央在宏观上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方针。同样,工会的建设离不开中央的政策。工人阶级也需要进行自身的努力,积极参与工会的建设。工人应当认识到,工会是唯一能够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合法组织,能否有效的利用这一组织参与国家的政治协商,将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在改革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决定工人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同时,其他社会各阶级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劳动者阶级在中国占大多数,劳动者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劳动者阶级被长期排斥在政治协商的“圆桌会议“之外,将会使阶级矛盾变得日益剧烈而得不到缓解。无组织的”碎片化“状态固然可能避免大规模的社会振荡,但积畜起来的阶级矛盾一旦爆发,将会使整个社会失去控制。积畜矛盾,无异於积畜炸药,一个偶然的因素就可能引发,那将是整个社会的不幸和灾难。
参考文献:
1.康新贵 《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劳动者阶层分析》 网络 (学说连线) 2005年12月15日发布;
2.A李培林 李强 孙立平等著 《中国社会分层》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 第61页
3. 康新贵《论制度文明建设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甘肃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作者 康新贵,民主建国会会员, 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单位: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广州晋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康新贵文章转载自北京大军经济研究所网站)
相关文章:康新贵:劳动者阶层强烈要求参政议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