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童工一名月罚5000

2002年11月14日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下月实施,介绍用工者同样要受罚。

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而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也将同时作废。新旧《规定》有什麽不同呢?记者昨日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梁满光。据称,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同时处罚也比旧《规定》还要严厉,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整改的雇主最高每人每月可罚款1万元。处罚额度提高两千。

即将实施的新《规定》明确规定了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相对於旧的《规定》,新《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而且处罚力度更大。新《规定》明确,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以往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使用童工行为时,是按照3000元标准执行的,新的《规定》显然加大了处罚力度。拐骗童工追究刑责。

据悉,新的《规定》类似的处罚标准还有,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

另外,对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用人单位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将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份或纪律处份;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吴辉

据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2002-11-14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