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至年关,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便屡见不鲜,年年整治年年见,已成爲社会顽疾。1月12日,深圳市有关部门对这一顽疾下了“猛药”,除30多家拖欠薪水的用人单位被公开曝光外,8名欠薪逃匿单位的法人代表,也被公开宣布刑事拘留,这也是全国首例对欠薪者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案件。
深圳市的这一措施,显然起到大快人心的效果,除社会各界予以热烈回应外,许多至今未讨到工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兄弟们,也觉得政府爲自己出了一口恶气。审视实施时机,这一举措更显得别有深意。
首先,年关将近,因拖欠工资、劳资争议引起的纠纷数量必有上升趋势,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各类破坏社会秩序的群体事件,必须未雨绸缪,提前控制。其次,尽管前有劳动保障部门密切监督,后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遏制拖欠,追讨欠款的工作力度一直不尽如人意,在此时“下猛药治重症”,自然成爲有关部门便捷、有效的政策选择。另外,一直以来,从政府领导、人大代表到基层民衆,关於将恶意欠薪入罪的呼声都很高,但这一提议却因受理论界质疑而难以实行,此次公开宣布刑拘8名欠薪者,是一种惩罚与威慑,也是一种姿态与信号,预示著控制恶意欠薪行爲的刑事闸门已经打开了。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在刑法尚未将恶意欠薪行爲列爲犯罪的情况下,上述被刑拘者,并非单纯因拖欠工资入罪。据报道,这8名犯罪嫌疑人涉及的事实,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开具空头支票、虚假注资、私刻公章等,被恶意拖欠的,既有工人的几百万工资,更有供应商的巨额货款。可见,这些行爲虽种下恶意欠薪的恶果,却未必与恶意欠薪息息相关,其行爲本身,即可能构成诈骗、虚报注册资本、僞造公司印章等经济犯罪。以“打击恶意欠薪,维护员工权益”爲名义公开宣布处罚,虽然有强大的警示与威慑效果,却未必意味著“对症下药”。
我们承认,如果有单位事先没有任何支付工资的诚意,却作出虚假承诺,欺骗他人劳力,事后恶意逃逸的,可以作爲骗取财産性利益的诈骗行爲,以诈骗罪论处。但是,这类情形远远无法概括现实生活中纷繁芜杂的欠薪纠纷,把宝全部压在刑法上,显然是对刑罚力量的过分扩张。
另一方面,治理恶意欠薪,毕竟是政府职责所在,司法部门有义务提供法律服务、救济渠道与执行保障,但司法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的力量,却不应该成爲治理的根本。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们缺的已不是治理恶意欠薪的部门和制度,而是让这些部门、制度有力运转的机制;我们缺的不是解决问题的决心,而是对劳动保障制度锐意改革的行动。
就拿深圳市来说,它是全国第一个引进欠薪保障制度的城市。早在1996年,就曾借鉴香港的《破産欠薪条例》,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这一有关欠薪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规定,使深圳的工资保障制度别具特色。但是,从实施上看,该条例却并未发生有力的作用。比如,按照惯例,欠薪执行本应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予以保障,但实际上多由劳动部门独立执行,缺乏配合且力量薄弱。
在欠薪预警方面,深圳的欠薪保障侧重事后保障,而忽视了对企业财産的控制。因此,有必要设立有效的预警制度,一旦企业经营者出现不能支付工资的徵兆,如搬离机器、转移财産等,有渠道使员工及时申请劳动部门介入,并进行财産保全,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借助政府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力量是一方面,除了调整措施,有关部门同时应加强工人维权的制度保障。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雇主相比,农民工个体的力量显得薄弱,因此,在《工会法》的体制内,增强农民工群体的独立性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亦是当务之急。这些制度建设,未必能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却是根治恶意欠薪问题的系统良方。
2006年01月14日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