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从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看中国政府的执政能力

2006年11月03日

2006-11-3

麦 客  

    在2006年9月初於广东深圳召开的“全国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参保;又要落实强制手段,督促企业依法参保。”胡晓义同时宣布,到2006年7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超过了9000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达到1871万人,比去年底增加619.45万人。

    以上数字一方面说明,中国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一方面也说明,与中国庞大的就业人口和同样庞大的农民工就业队伍相比,以上数字证实了政府在推进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方面仍然面临艰巨的任务。据2005年1月7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中国大陆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而参加工伤保险的1871万农民工也只占现有进城就业的1.2亿农民工的15.6%。在2004 - 2005年间,“中国劳工通讯”监察了广东珠宝加工业7家工厂大约100名矽肺病患者的索赔过程,并将其中4家工厂的部分矽肺病个案列入“中国劳工通讯个案介入”的工作日程(详情见,“DEADLY DUST: The Silicosis Epidemic among Guangdong Jewellery Workers and the Defects of Chinas Occupational Illnesses Prevention and Compensation System”)。我们发现,这些索赔个案所涉及广东宝石加工工厂均没有为其工人投保工伤保险。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境内各类企业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这一规定已经不存在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所言“引导企业主动参保;落实强制手段”之意。但是在该条例颁布三年后,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只占到全部农民工的15.6%,这一比例说明中国各级政府在以行政手段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确存在严重问题,换言之,政府的执政能力正在遭遇到私营企业雇主严峻的挑战。在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刊物《半月谈》2006年第15期发表的一份题为“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社保遭遇四大‘拦路虎’”的报道中,山西省一位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的官员承认,政府主管的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中面临巨大阻力,虽然征缴机构对不缴费、不参保的企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征缴机构对不参保企业几乎没有约束力。山西省政府曾经作出强制性规定,对不给矿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矿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大部分由私人承包的煤矿在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就不再为矿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出了工伤事故后,矿主一般都是与矿工“私了”,个别人甚至潜逃。对此,负责工伤保险的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这些工伤保险制度推行中政府所面临的窘境证实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已经严重退化。

    在2005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中央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其发表的讲话中,提出了如何加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问题,并且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加强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2006年10月11日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九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应当说,在中国社会危机四伏,共产党“执政能力”日渐衰退的时候,中共中央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并将此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对中国社会民众,特别是底层民众而言,的确是一件幸事。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构建和谐的社会,无论是一条提高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途径还是一个依靠共产党执政能力所实现的目标,在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尚未出现的情况下,仅仅是执政党对社会民众的一种完美的承诺。简单地讲,在中国经济转型之后,由於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而对公民社会形成的抑制效应,致使在一个迅速且畸形发展的市场经济中,中央政府各项指令在其贯彻落实过程中缺少来自底层民众的呼应并遭遇到来自地方政府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自2002年现届中央政府执政以来,其一直试图纠正前几届政府扮演的“经济型政府”的角色,并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政策,包括一些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政策,例如,提出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由政府负责追索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强制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强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等等。然而,这些政策的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期。上述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三年所呈现的效果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对於中国共产党这个执政党来说,无论是将建立和谐社会视为提高执政能力的途径抑或执政的目标,都应当以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作为基础,为这个社会的发育提供充足的空间,包括,充分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广泛的公民参与。在此基础上,政府的执政能力才有望得以提高,一个和谐的社会才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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