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海欣
“通过此案,可能会引起工会领导层的反思,让他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加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这项职责。”———左祥祺,劳动法专家、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虽然工会法赋予工会很多权力,但涉及到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时,工会往往也是很难介入的。”———吴晓光,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主席。
8月18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下称半导体所)工会接到海淀区法院的应诉通知,该所原职工伍立京要求半导体所工会退还他4年交纳的会费15.84元,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此案使得工会首次因维权成为被告。
*内部股份分配无份*
1998年,伍立京从半导体所硕士毕业,留在该所工程中心工作。1999年,半导
体所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合作成立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伍立京随工程中心转制进入海特公司工作,从事网路建设、市场研究和资讯服务等工作。2000年底,公司为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出台了《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管理规定》。“按规定,我应该享有股份,”伍立京认为,由於个别中层领导的排挤,他和肖丽华、卢海燕等人才没有得到任何股份。“可奇怪的是,海特公司以外的许多人,如上级公司的某些人却享有公司股份。”事情发生后,伍立京用书面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反映,明确提出企业内部股份分配中的问题,希望能给予答覆。
*一年合同一天就到期*
伍立京认为,这是个别领导与他有个人矛盾,借机打击报复。他所认为的打击
报复还包括合同一事。2000年底,公司没与员工续签2001年合同。直到2001年12月中旬,公司开始补签当年的劳动合同。伍立京因为股份问题与单位有矛盾,他的合同一拖再拖。12月31日,伍立京与公司补签了合同。当天下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伍立京发出通知书,称他与公司签订的2001年度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与他签订2002年的合同。海特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女士8月19日接受采访时认为,“股权的认购是集体研究决定的,都形成了会议纪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我们是给对公司发展有贡献的员工的,做项目的或在项目中起辅助作用的员工都有,伍立京他们没有得到是由於公司认为他们够不上有贡献的条件,说是个别领导对他的打击报复那是无稽之谈。”“至於合同一事,我们已经讲过很多遍,劳动仲裁他们都驳回了他们的申诉,我实在是不想再讲了。”吴辉经理补充道。
*要求工会维权*
发生股份问题到合同问题的一年多时间里,伍立京觉得没有得到公司方面满意
的答覆,同时他希望工会给自己讨个说法。由於海特公司是转制而成,工会组织建设还不很完善,该公司的工会实质还是以半导体所工会工程中心分工会的形式存在,负责人徐新宁女士现在是海特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伍立京认为,在他与工程中心分工会交往期间,工会没有尽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徐新宁女士没有就此事接受采访,而是委托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接受了采访。如前文所述,吴辉对股权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改制时,伍立京等原来半导体所工程中心的职工虽去了海特公司,但人事关系仍在半导体所。伍立京接著又向半导体所工会递交了《致工会组织的请求信》,希望得到半导体所工会的帮助。“然而所工会主席吴晓光表示要研究一下之后,就再也没有结果。”伍立京说。
8月19日上午,吴晓光否认伍立京的这种说法,并叙述一年多来到海特公司调
查的情况以及被中国科学院工会叫过去汇报的事情。“他的一大堆材料还在我这里,说我没理他不对吧,我们也去过海特公司,可是海特公司与伍立京的说法相差太大。我们工会是应该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但股份的事,工会无能为力。”
吴晓光所言调查结果是“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不符合得到股份的条件”,与
海特公司吴辉经理的说法基本一致。
伍立京在与半导体所工会接触期间,还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包括中科院工会以及属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包括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合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制度问题。
今年5月14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委员会给伍立京书面答覆,明确指出关於职工权益保护和组建工会制度问题应由半导体所工会负责解决。在伍立京看来,工会并没有作出让他满意的答覆。他想到了起诉工会。
*起诉工会立案成功*
“告工会?以前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立案法官当时曾有所迟疑。今年7月,
伍立京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后,立案一事迟迟未决。
伍立京继续为诉讼寻找证据支援。7月24日,北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证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於1999年11月9日在北京市总工会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证书号:018890026。”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月31日,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
8月20下午,北京市总工会法律中心基层服务培训部主任程兰平女士肯定地告
诉记者:“职工告工会,这在北京市肯定是首例。”
经营纠纷工会难介入2001年修订的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专家左祥祺先生著重提出了这一点:“以前我们都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能,现在成了基本职责,这一字之差蕴涵很深,职责就要求工会必须要履行,而不是可履行也可不履行。如果不履行那就是失职。”作为基层工会主席,吴晓光明白这个道理:“作为一级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责无旁贷。”
但吴晓光显然有他的迷茫之处:“虽然工会法赋予工会很多权力,但工会能力有限,除了企业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工会比较好介入,涉及到经营以及纠纷方面的问题时确实不好介入,特别是在现在人事、用工制度都在改革的时候。具体说到伍立京这件事,是两个单位合资成立的公司,伍立京只是人事关系留在这边,半导体所都无法直接过问,我们工会又有什么更好的调节办法呢?”“这其实涉及到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问题。”伍立京也有此看法:“由於我们是合资公司,没有自己的工会,所以权益得不到保护。”早在2001年12月,他就向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递交过成立海特公司工会的申请。
目前,海特公司已经成立自己的工会,主席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担任,她讲
述了这个合资公司工会组织的诞生。“公司成立时,主要人员都是半导体所工程中心的,当时我们想通过协商挂靠在半导体所工会,但由於种种原因,协商未成,这些都是转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发展到后来,原半导体所员工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外面的员工越来越多,我们觉得有必要成立自己的工会。去年11月,我们的工会挂靠在了海淀园工会。”
*工会法有待具体细化*
“就此案来说,伍立京能否要得回会费还得看法院的判决。交纳会费是职工的
义务,即使工会真如他所言没有履行在这个问题上的职责,但工会为职工做的事很多,比如发电影票、组织娱乐活动。”左祥祺说这话时没有否认此案立案成功的意义,“一方面说明职工法律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给工会领导层以警醒。”
左祥祺认为,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职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时,职工是弱势的,其权益有可能被企业忽视,离开了工会这个平台,职工很难与企业抗衡。现在有人告了工会,我们工会的领导层也该考虑今后的工作如何做,进一步保护职工权益。
通过这个诉讼,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现行工会法的立法都是一些原则
性的东西。具体的没有细化,只有对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这几条具体提了出来。对於其他的则没有规定。 再有,工会法规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工会应提供支援,但如何支援?这些都是要解决的。“目前是处於转型时期,但工会早晚一定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的。”左祥祺对工会的前景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京华时报 2003-08-27
“通过此案,可能会引起工会领导层的反思,让他们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加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这项职责。”———左祥祺,劳动法专家、清华大学客座教授。
“虽然工会法赋予工会很多权力,但涉及到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时,工会往往也是很难介入的。”———吴晓光,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主席。
8月18日下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下称半导体所)工会接到海淀区法院的应诉通知,该所原职工伍立京要求半导体所工会退还他4年交纳的会费15.84元,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此案使得工会首次因维权成为被告。
*内部股份分配无份*
1998年,伍立京从半导体所硕士毕业,留在该所工程中心工作。1999年,半导
体所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合作成立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伍立京随工程中心转制进入海特公司工作,从事网路建设、市场研究和资讯服务等工作。2000年底,公司为建立内部激励机制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出台了《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管理规定》。“按规定,我应该享有股份,”伍立京认为,由於个别中层领导的排挤,他和肖丽华、卢海燕等人才没有得到任何股份。“可奇怪的是,海特公司以外的许多人,如上级公司的某些人却享有公司股份。”事情发生后,伍立京用书面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反映,明确提出企业内部股份分配中的问题,希望能给予答覆。
*一年合同一天就到期*
伍立京认为,这是个别领导与他有个人矛盾,借机打击报复。他所认为的打击
报复还包括合同一事。2000年底,公司没与员工续签2001年合同。直到2001年12月中旬,公司开始补签当年的劳动合同。伍立京因为股份问题与单位有矛盾,他的合同一拖再拖。12月31日,伍立京与公司补签了合同。当天下午,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伍立京发出通知书,称他与公司签订的2001年度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再与他签订2002年的合同。海特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女士8月19日接受采访时认为,“股权的认购是集体研究决定的,都形成了会议纪要。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我们是给对公司发展有贡献的员工的,做项目的或在项目中起辅助作用的员工都有,伍立京他们没有得到是由於公司认为他们够不上有贡献的条件,说是个别领导对他的打击报复那是无稽之谈。”“至於合同一事,我们已经讲过很多遍,劳动仲裁他们都驳回了他们的申诉,我实在是不想再讲了。”吴辉经理补充道。
*要求工会维权*
发生股份问题到合同问题的一年多时间里,伍立京觉得没有得到公司方面满意
的答覆,同时他希望工会给自己讨个说法。由於海特公司是转制而成,工会组织建设还不很完善,该公司的工会实质还是以半导体所工会工程中心分工会的形式存在,负责人徐新宁女士现在是海特公司人事部门的负责人。伍立京认为,在他与工程中心分工会交往期间,工会没有尽到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徐新宁女士没有就此事接受采访,而是委托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接受了采访。如前文所述,吴辉对股权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改制时,伍立京等原来半导体所工程中心的职工虽去了海特公司,但人事关系仍在半导体所。伍立京接著又向半导体所工会递交了《致工会组织的请求信》,希望得到半导体所工会的帮助。“然而所工会主席吴晓光表示要研究一下之后,就再也没有结果。”伍立京说。
8月19日上午,吴晓光否认伍立京的这种说法,并叙述一年多来到海特公司调
查的情况以及被中国科学院工会叫过去汇报的事情。“他的一大堆材料还在我这里,说我没理他不对吧,我们也去过海特公司,可是海特公司与伍立京的说法相差太大。我们工会是应该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但股份的事,工会无能为力。”
吴晓光所言调查结果是“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他不符合得到股份的条件”,与
海特公司吴辉经理的说法基本一致。
伍立京在与半导体所工会接触期间,还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包括中科院工会以及属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包括保护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合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制度问题。
今年5月14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委员会给伍立京书面答覆,明确指出关於职工权益保护和组建工会制度问题应由半导体所工会负责解决。在伍立京看来,工会并没有作出让他满意的答覆。他想到了起诉工会。
*起诉工会立案成功*
“告工会?以前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立案法官当时曾有所迟疑。今年7月,
伍立京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后,立案一事迟迟未决。
伍立京继续为诉讼寻找证据支援。7月24日,北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证明:“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於1999年11月9日在北京市总工会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证书号:018890026。”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7月31日,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
8月20下午,北京市总工会法律中心基层服务培训部主任程兰平女士肯定地告
诉记者:“职工告工会,这在北京市肯定是首例。”
经营纠纷工会难介入2001年修订的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专家左祥祺先生著重提出了这一点:“以前我们都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能,现在成了基本职责,这一字之差蕴涵很深,职责就要求工会必须要履行,而不是可履行也可不履行。如果不履行那就是失职。”作为基层工会主席,吴晓光明白这个道理:“作为一级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责无旁贷。”
但吴晓光显然有他的迷茫之处:“虽然工会法赋予工会很多权力,但工会能力有限,除了企业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工会比较好介入,涉及到经营以及纠纷方面的问题时确实不好介入,特别是在现在人事、用工制度都在改革的时候。具体说到伍立京这件事,是两个单位合资成立的公司,伍立京只是人事关系留在这边,半导体所都无法直接过问,我们工会又有什么更好的调节办法呢?”“这其实涉及到合资公司的工会组织问题。”伍立京也有此看法:“由於我们是合资公司,没有自己的工会,所以权益得不到保护。”早在2001年12月,他就向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递交过成立海特公司工会的申请。
目前,海特公司已经成立自己的工会,主席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吴辉担任,她讲
述了这个合资公司工会组织的诞生。“公司成立时,主要人员都是半导体所工程中心的,当时我们想通过协商挂靠在半导体所工会,但由於种种原因,协商未成,这些都是转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发展到后来,原半导体所员工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外面的员工越来越多,我们觉得有必要成立自己的工会。去年11月,我们的工会挂靠在了海淀园工会。”
*工会法有待具体细化*
“就此案来说,伍立京能否要得回会费还得看法院的判决。交纳会费是职工的
义务,即使工会真如他所言没有履行在这个问题上的职责,但工会为职工做的事很多,比如发电影票、组织娱乐活动。”左祥祺说这话时没有否认此案立案成功的意义,“一方面说明职工法律意识的加强,另一方面也给工会领导层以警醒。”
左祥祺认为,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职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时,职工是弱势的,其权益有可能被企业忽视,离开了工会这个平台,职工很难与企业抗衡。现在有人告了工会,我们工会的领导层也该考虑今后的工作如何做,进一步保护职工权益。
通过这个诉讼,还应当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现行工会法的立法都是一些原则
性的东西。具体的没有细化,只有对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这几条具体提了出来。对於其他的则没有规定。 再有,工会法规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工会应提供支援,但如何支援?这些都是要解决的。“目前是处於转型时期,但工会早晚一定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的。”左祥祺对工会的前景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京华时报 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