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2005年底一位大学毕业生在网上所帖子中说,他们学校举办的专场招聘会上,有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里竟然有这样的规定:属狗的不要。原因是老板算命时被告知,他和属狗的相克。
案例是极端的,但仍然折射出就业歧视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2005年12月,CCTV对就业歧视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据厦门大学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许多招聘会上,不少用人单位打出“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2003年3月,浙江大学周一超杀人案震动了全中国。周因爲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小三阳”未被录取爲公务员,情绪失控后杀死在场的区人事劳动局一名工作人员,刺伤一人。
目前,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已有1.2亿之多,也就是说,每10个人中就有一名。在周一超案发生一年后,2004年,中国公务员录取体检卫生标准作出修订,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录用。
就业歧视不只发生在招聘中。在已就业的人群中,也有就业歧视问题:
2004年,某地(估讳地名)水电工程局10名女工,集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因爲水电局规定,合同制工人无配偶的,才可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爲取得劳动资格,已婚的女工们,只好集体以提出离婚诉讼的方式,抗议“就业婚姻歧视”。就业歧视竟然如此荒唐,如此离谱。
其实在我们社会中,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林林总总,无奇不有。某地还居然要求报考公务员的女青年双侧乳房必须对称。就业歧视歧视到女青年的乳房上,也算是一则天下奇闻。
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郑功成认爲: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上,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如身高、相貌等等,就业歧视正在愈演愈烈。他还认爲,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劳动力市场就不可能正常
地发育成长,最终必然损害政府促进就业的战略和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反就业歧视有法无法
这几年,因就业歧视所导致的诉讼不断增加。
2005年6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湖南娄底考生常路(化名)状告省国税局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这成爲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卫生部颁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11月试行)》以来的全国第一案。
2005年10月,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因其年龄超过35周岁,而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爲违法。杨世建认爲,人事部规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权和劳动权,对他构成了就业歧视。
但是反就业歧视的诉讼却常常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如四川一大学毕业生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聘中的“身高歧视”案。 该银行规定,男性身高要在1.68米以上,而该大学毕业生只有1.65米,因此失去了报名资格。大学毕业生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但起诉时,在中国的法典中居然找不到直接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最终选择援引《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42条还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
由於该案在起诉时引用的是《宪法》,这起案件被誉爲“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在一般情况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宪法》很难进入民事侵权的诉讼案件,因爲它的规定过於原则,过於笼统,而且因爲没有可供操作实施的细则。如法院认定侵权成立,随后的问题是,如何处罚被告?该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因之没有可操作性。
在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的规定。《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又仅有理论上的意义,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式,既不能使被侵权的原告受益,也不能使侵权的被告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外国的反就业歧视
目前,在美国、英国都设有此类专门针对就业歧视的机构,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美国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40~65岁求职者是违法行爲。在招募广告上指明招聘“成熟的”求职者,也是违法行爲。
在美国,找不到公开的就业歧视的案例。2000年6月,就职于巴博汽车销售公司的7名阿富汗籍员工,被许多同事称爲“恐怖分子”。公平就业委员会经调查认定,巴博汽车销售公司伤害他人自尊,违反《民权法案》,必须赔偿7名穆斯林员工55万美元。
最近,在美国刚刚审结了一个就业歧视的案例:祖布雷克女士曾是华尔街瑞士银行的一名雇员,三年前因被男上司认爲“又老又丑不能胜任工作”而遭解雇。祖布雷克女士提起“性别歧视”诉讼,日前,这场长达三年的诉讼终於结束,法院判决瑞士银行付给祖布雷克女士2900万美元赔偿金。
与此同时,国内也发生了一个类似案件。尚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唐女士,因怀孕而又不愿按领导要求做人流,被取消录用资格。唐女士遂以“遭受性别歧视”爲由提起诉讼,但只索赔象徵性的1元钱。可就这1元钱的象徵性索赔,也未必会获得法律支援。
1元人民币与2900万美元,折射出的,是我们在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利上与西方的差距。
造成就业歧视泛滥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自主权被无限扩大。在西方国家,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无限的权力,它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在一些西方国家,按照法律,雇主招聘时不可以对年龄、肤色、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提出问题,甚至在面试时所提问题,也不能涉及这些内容。
反就业歧视亟需立法
积弊已久的就业歧视不但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一股逆流,也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一体化不协调。关於反就业歧视入法问题,连续三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建议,但至今尚未被纳入立法范畴。不少专家呼吁: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
从司法层面上应建立相应机构,如“公平就业委员会”,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合法权益的实现。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将承担以下职责:对就业歧视作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谘询服务等,并可爲受害人准备起诉书,代表参加诉讼。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构成的核心构件之一。如果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又何言法制?
2006年03月01日 博讯 (原载《百姓》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