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星期我们对大连市劳动局决定设立“工资谈判员”替企业工人进行谈判的做法作了分析。我们认为这是好心人抱>好心做坏事。这些好心人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即,这些“工资谈判员”本身既非由工人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也不是按法定程序由工人合法委托的代表,以至好心的结果反而是剥夺了工人的集体谈判权。今天我们谈一下目前在我们中国要想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几个要素。
先说中国工会的畸形现状。
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唯一合法工会,任何企业工人要想成立工会,都必须经过上一级工会的批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还明确规定,工会必须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在现实中,工会干部的任命又都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的同意。这一系列安排都保证了工会能时刻掌握在中共统治者的手里。就拿工会在煤矿爆炸事故中扮演的角色来说,去年以来我对河南、湖南、贵州、四川等地的一些县、市工会进行过多次采访,所有接受访问的工会干部都说,事故发生后,他们的职责就是按党和政府的指示做死难工友家属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接受政府的赔偿安排,不满意也不能闹。
工友遇难死亡,党的工会为了给党减轻压力,对孤儿寡母都可以如此没有人性,我们又怎麽能相信这个党办工会在企业的工资谈判中,会代表工人向企业争取最大利益呢?目前党认为给管理者权力才能改好国有企业,党还要吸引投资者,工会领会党的意图,当然要为党压制工人说话。大连劳动局工资处的那位夏处长曾经说过,工会主席由企业管理者任命,是工会主席在谈判中不敢说话的原因。但我认为这其实只是问题的表面,工会不能代表工人进行工资谈判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工会属党而非属工人这种不正常现状。
要想改变工会属党不属工人的现实,就必须争取工人自由组织工会权,这就是实现真正集体谈判权的另外一个要素。即,工人没有组织自己的工会的权利,根本没可能选举真正的工人代表。
工人自由组织工会,首先是为自己争取合理工资和福利,进一步来说,就是要通过阶级团结的力量,争取社会资源合理公平分配。即,争取社会公义。因此,自由组织工会权既是一项经济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如果工人有自己的组织,并可以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信得过的代表,或者罢免不称职的代表,这样才能跟企业就工资福利进行集体谈判。在不能自由组织工会的现实中,党办工会会为了党出卖工人利益就不用说了,就算那些没有工会的企业工人自己选出了代表,代表们也会由於没有工会做后盾,在谈判的时候也难免心虚胆怯。另外,没有工会的情况下临时选举的工人代表,肯定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聘请专家协助收集谈判资料,制定谈判策略,这就是大连劳动局夏处长所说的,工人代表法律法规政策知识不够的真正原因。
再有就是,一个不民主的工会,工人无权选举、监督工会代表,更无权罢免其中不称职的人,这种制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使得工人代表很容易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左右。这些利益集团既可以是企业管理者和老板,也可以是政府。就拿老板和管理者来说,他们为了达到削弱工人谈判地位的目的,可以利用手中的管理权和企业所有权,经济上利诱那些有法定谈判资格但又不受工人监督的工人代表,威胁那些工人选举产生但却没有工会作后盾的工人代表,这样就使得无论是那种工人代表,都无法正常代表工人在谈判桌上争取最大利益。工人叛徒和工贼就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
最后是罢工权。
工资福利谈判是一个讨价还价过程,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工人代表在判断形势之后,可以决定是否运用罢工来施加压力,迫使资方就□。只有在让无可让的情况下,工会才会选择罢工。但是,在法律不保障工人罢工权的情况下,工人的底牌等於摊在了谈判桌上。资方从一开始谈判就已经知道,就算是寸步不让,劳方代表也不敢怎麽样。试问,这种一方被强迫亮出底牌的谈判怎麽能叫谈判呢?
中华全国总工会必须停止为中共当权者张目,中共必须停止剥夺中国工人的组织工会权,而且,政府必须立法保障工人罢工权,这样才能有真正的集体谈判。
不过,百多年国际工人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没有那里的工会运动是在当权者主动给了工人组织工会权和罢工权之后才产生出来的,波兰团结工会的经验更告诉我们,工人不站起来,官方工会是绝对不会自我改变的。
韩东方20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