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3
转自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编者按:下面发出发生在辽宁海城和广东广州两个企业里的事情,都涉及到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都涉及到企业经营者腐败失职的问题。海城的工人代表赵吉田已经锒铛入狱,广州珠实集团的工会委员刘金锋已经被开出了企业。为了维护中国广大的工人们的利益,为了遏制国企经营管理者的腐败,我们有责任将这些事实公之於众,并希望有关部门能进行妥善处理。第二篇文章是群众来信:《广州侨房公司和珠实集团的问题》。]
请维护中国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对两个企业职工代表命运遭遇的分析
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6年7月19日
首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工人有没有沟通权和谈判权?更不要说结社权和团结权。在辽宁海城,赵吉田师傅已经锒铛入狱,在广州侨房公司,又一个工会干部刘金锋被开出企业大门。
最近我们收到许多社会来信和律师传来的案情报告,其中有为普通工人辩护的,有为学者知识分子辩护的。在众多的维权案件中,我们更关心的是中国工人的权利维护,陈步雷律师传来了他为辽宁海城工人的辩护词。我们看后感到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性:这些工人代表都是被冠以“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起诉,这说明当前我们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在处理社会群体利益之争时,思维方法是多么得陈旧,处理手段是多么的简单和落后。
说陈旧,是政府部门的一些官员仍然象资本主义早期那样对待工人维权行动,他们的思维仍然停留在早期资本主义那种阶级敌对状态,他们把完全是经济利益方面的争夺上升到政治斗争、刑事犯罪的角度来对待,把经济纠纷当成政治纠纷。因此,他们对工人利益的代表不是抓,就是判。毫无一点新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法。
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审理官员政绩时,要把这种执政方法当作一种无能来评判地方官员的功过。凡是不能妥善地、民主地解决经济利益纠纷而采取司法的粗暴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官员,统统都要给以大过和降级处分。
特别是这些政府检查部门,每每以“组织罪”来镇压经济纠纷案件,好象工人一组织就犯了弥天大罪,这完全是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结社权、组织权、团结权、谈判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怎么能把“组织”行为随随便便当成一种罪名呢?
在这一点上,也看出地方政府和司法检查部门观念的落后。他们无视劳动法赋予广大职工的基本权利,还是带著阶级斗争年代的思维以政治的眼光来看待经济利益纠纷,并把这些经济纠纷动不动就上升到刑事责任。这完全是一种落后了的执政行为。因此,转变落后的执政理念,已是我国各级政府迫在眉睫的事情。
通过陈步雷律师为辽宁海城工人赵吉田的辩护词,我们看到了企业职工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尖锐的矛盾。是什么原因导致数百人工人阻挠厂方的合资行为?如果职工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工人们会聚众闹事吗?显然,这是在职工利益受损下产生的矛盾冲突。
为什么这种矛盾非要以群体抗议的形式表现出来?主要是不以这种形式表现便难以解决问题,便难以形成利益谈判的局面。这就是赋予劳动者基本权利“结社权”、“团结权”的根本原因。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劳动者的结社权和谈判权是工人们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辽宁海城,团结权却成了一条罪状,检察院起诉赵吉田的理由就是“组织、煽动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赵吉田因为组织工人抗议厂方损害职工利益而被定罪。
实际上,海城事件与结社权还风马牛不相及,工人们根本还谈不上什么组织,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地达成了行动的一致,并且,在这过程中,赵吉田这位老工人一直是政府与工人沟通的中间人。政府处理不好企业纠纷,最后就拿工人开刀。这种做法是政府的失职,是政府的失责,罪不在工人,而在於当地的企业和政府。
目前,赵吉田先生已经被羁押判刑。这种司法裁判已经清楚地看出了它的缺陷性,如果不明确赋予中国劳动者结社权、组织权和谈判权,那么中国劳动者的利益便不能得到维护,中国劳动者的利益便可能会被任意剥夺。
因此,我们在陈律师为赵吉田辩护的同时,向国家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门发出呼吁:关注中国工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不能成为资本的保护伞!中国政府一定要把关心劳动者的利益当做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中国劳资力量不平衡的时代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赋予劳动者结社权、组织权、团结权和谈判权这些基本权利,那么普通劳动者便会象羔羊一样任人宰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