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於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0日

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日,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来源:新华社  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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