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75尘肺矿工状告卫生局被法院口头通知不受理

2011年10月27日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26日讯 25日,备受关注的“乐山75名尘肺病矿工状告甘洛县卫生局不作为”一事在沉寂14天后,代表陈谢忠和律师刘洋终于等来了甘洛县立案庭夏庭长口头通知:不予受理此案,并且不会出具不受理裁定书。

尽管对于结果有一定思想准备,但电话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形式却让起诉方不能接受,甚至愤怒。同时,他们坚持认为甘洛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他们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的权利,并考虑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同时,不排除向中院寄出纪律审查函。

立案庭庭长淡定回应:我们县就口头通知

25日上午9时许,甘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夏姓庭长给刘律师打来电话,在得知此案并未受理,并且未给出书面裁定书,律师和起诉方认为被剥夺了向更高一级法院起诉的权利,感到无比愤怒,当即在电话里质问夏庭长,而对方给出的答复是一声脆响和一阵忙音。

夏庭长:我们口头通知。

刘律师:哪有口头通知的?你说个法律依据出来嘛?

夏庭长:我们县就口头通知。

刘律师:哪里有法律依据?

......

夏庭长:不是(口头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是你现在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刘律师: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你总要出具一个驳回的裁定书,不予受理。

夏庭长:我们已经(口头)通知了

刘律师:你不出具,那我们的上诉权在何方呢?

......

在仅有两分多钟的电话录音中,明显能感觉到当事律师情绪较为激动,语速较快,而夏庭长则相对淡定,最后以一句“你是不是故意激怒我嘛,我不生气哈!”挂断了电话。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是明文写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上的字句。刘律师告诉记者,“等了14天,等来一个口头通知,案不能立,上诉的路又被堵死,我当然很激动。”

代理律师:事同理同 怎么结果却不同

对比两人的观点,记者发现有两处出现了分歧,一处是,甘洛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甘洛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方并未走申请这个前提程序,故不予受理。

而起诉方及律师则坚持认为,此案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中,本案不在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范围。”刘律师告诉记者。另外,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本案应属于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不属于依当事人申请才受理范畴。”刘律师表示。同时,刘律师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2009年做过的类似案件作为证明,徐志辉诉深圳罗湖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记者看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盖有印章。“同样的事件、同样的法律,到了不同的地方怎么就不一样了呢?”忿忿不平地说。

另一处分歧则更让起诉方不能接受,刘律师认为,甘洛县法院不向当事人下“不受理裁定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甘洛县人民法院的夏庭长则在电话里称此案不在受理范围,就可以不出具书面的裁定书。

众律师:不出具裁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记者就该问题向多地、多位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们均认为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同时也表示,确有不少地方法院不愿立案时,是不会出具“不受理裁定书”。

另外,通过查阅,记者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上看到,“要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必须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并在法律文书中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25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甘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夏庭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对此案并不知情,当记者提出希望联系立案庭夏庭长时,自称李女士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夏庭长已到西昌出差,手机前不久已丢失,无法取得联系。26日,截至发稿前,记者再次致电甘洛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仍持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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