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的外卖员:劳动关系难认定

2019年10月25日

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涉及快递、外卖行业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共325起,造成5人死亡、324人受伤。客户催促、超时罚款、任务抢单的工作模式使城市“骑手”们顾不上交通安全,只能一边看手机、一边驮着货品在马路上逆行、抢道、闯红灯。

然而,在事故大量涌现的同时,“骑手”们在工伤认定、寻求赔偿等方面却遇到了困难。互联网平台带来的新型用工模式难以被现有法律法规涵盖,当劳动者试图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的传统路径寻求帮助时,往往连争议解决的第一步——劳动关系的认定都无法跨越,进一步的救济也就无从谈起了。

有别于传统行业,纵使在同一行业内,外卖行业劳动者的受聘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直接受聘于平台公司,也有的受聘于承担了部分平台业务的外包公司,还有的在客户端上自行注册、自行接单、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完成工作,即以众包的方式服务于平台公司。缺乏与公司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多样,都给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难以认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缺失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普遍标准,其中主要考察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等。这一规定旨在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之下,纵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上存在上述劳动关系中的常见元素,也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在面对凭借网络平台运营的行业时,这一规定往往显得“无能为力”。不难想象,像快递员、送餐员这类对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路线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劳动报酬实行按单结算、在客户端账户内结算而无固定工资的行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对劳动者来说,并不容易提供。

服务于美团外卖地方合作商的长春送餐员李某可以说是他们中较幸运的一位。2016年3月5日,李某在送餐时摔倒受伤,尚在治疗中的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当天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李某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补偿,法院认为,尽管公司和李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李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鉴于配送站张贴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对送餐员的考勤管理、劳动纪律、奖惩标准的相关规定,送餐员需遵守该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特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纵使上述案件中,互联网平台新的经营方式最终没有影响外卖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法院也在其他案件中指出“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但并非所有案件审理都充分考量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因此,此类案件裁判一致性较低。

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由自己提供、自行接单而无需听从公司调遣……这些情况本是互联网用工自身灵活化、劳动者高度自主化的体现。但互联网企业往往以此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此甩脱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劳动法难以覆盖互联网用工带来的新模式、新问题,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因案而异,互联网平台的劳动者与传统行业相比,面临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客户端自行注册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用工带来的改变并非在劳动者开始劳动后才体现出来,在劳动开始前、劳资双方缔约的过程中,新型互联网用工模式也改变了过往的模式。客户端自行注册确实给从业者带来了入行的便捷,但随之而来的是劳动者可能在不清楚合同内容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合同,自身劳动权益未得到保障且不自知。

蔡某于2017年2月通过美团众包手机客户端自行注册成为美团外卖众包骑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美团众包与大多数客户端的注册流程类似,使用者在填写基本信息、完成身份验证后,只要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就能提交申请完成注册。同年10月16日19时15分,蔡某在进行配送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后,蔡某的家人主张蔡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各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认定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平台用工以客户端自行注册替代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这种更为简易的线上注册降低劳动者对合同内容的关注,更容易让劳动者在未充分阅读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正如本案中,法院认为协议中注明了“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公司达成一致,成为公司的劳务人员”,且蔡某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众包平台服务协议、劳务协议、钱袋包用户支付服务协议”,以上两点使法院认定蔡某与公司之间已经达成合意,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在当我们用劳动者的视角观察整个自行注册的过程,客户端(即用人单位一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提示让蔡某留意用工性质、自身权益等重要信息。

工会试图组织互联网平台劳动者

新型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这一群体尚游离于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大部分平台工人尚未得到劳动法的保护。针对这一情况,工会做了一些有益尝试。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8年3月推进包括“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在内的八大群体入会,今年是八大群体入会工作推进年。但在地方实践中,各地工会仍然沿用以单位建会、而非劳动者个人入会的传统模式,工会仍然未能主动组织互联网平台劳动者加入工会。工会应该更主动组织工人入会,由工人参与行业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

今年9月,全国首份网约送餐行业的集体合同在蚌埠市签订,内容涵盖送餐骑手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这些无疑是积极的转变,但集体合同长期以来缺乏工人的参与,合同条款往往只是履行劳动法的规定,合同覆盖率也偏低。

互联网平台像是一架快速列车,将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保障措施远远地甩在了后面,而坐上了这班列车的劳动者也一下子被带到了“法外之地”。新的政策、各地工会都按照各自的方向尝试追赶互联网平台用工这架快速列车,但不论从哪个角度追赶,将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用工模式纳入到被认定的劳动关系之中,坐上了这班列车的劳动者才能回到劳动法的保护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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