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矽肺病患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精神损失费获得法院支持,这在广东工伤赔偿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日前,轰动一时的海丰某珠宝厂熊高林职业病案落下帷幕,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海丰某珠宝厂除赔付熊高林各项工伤待遇外,还须赔付熊高林10000元精神抚慰金。
劳动者:老乡提醒,一查被确诊矽肺一期
“用人单位的名字改来改去,我都不知道到底为谁打工了!”据当事人熊高林介绍,他1999年8月入职惠州市力Q宝石厂,任宝石切粒工;2004年,熊高林的劳动关系被转入广东力Q公司,2005年随厂搬迁到海丰科技园广东力Q公司,2006年6月广东力Q公司成立广东石头W公司;熊高林被转入广东石头W公司继续从事宝石切粒工作……
据说,用人单位从未与熊高林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数次“变脸”,给后来熊高林打官司造成了巨大的麻烦,光是确认劳动关系,就花费了漫长的时间和巨大的精力财力。
“我的老乡杨人斌先前在海丰某珠宝厂打工,后来得了矽肺病(本报2010年曾作报道),他说干宝石这一行很危险,叫我也去检查一下身体。”熊高林说,如果不是杨人斌提醒,都不知道自己现在还有没有命!
2009年1月25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被确诊为矽肺一期。同年5月,海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熊高林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汕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熊高林为七级伤残。
一审:不支持后续治疗费
熊高林向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东石头W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以及抚养费。
历经周折确认了熊高林与广东石头W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后,2011年4月27日,海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广东石头W公司支付熊高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约12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熊高林不服裁决,起诉到海丰县人民法院。
广东石头W公司辩称,公司愿意承担工伤保险有关事宜,但是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原裁决结果(标准不同)外,还支持了熊高林有关后续治疗费的诉求(委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对熊高林的一期矽肺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各项赔偿共约23万元。但是仍然没有支持精神损失费和抚养费的诉求。
熊高林与广东石头W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
二审:支持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注:终审判决书如此表达),增判了抚养费约6万元,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慰金)1万元。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矽肺属现在医疗技术尚不能完全治愈的疾病,给患者的精神和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伤害,故上诉人(熊高林)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5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
律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律师认为,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表面上作用不大,但是其隐含的社会意义却不能低估,“职业性矽肺病患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精神损失费获得法院支持,这在广东工伤赔偿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真正落实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熊高林的代理律师对记者称,熊高林从2009年1月15日被诊断为矽肺一期起,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经过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异议复核、劳动仲裁、司法评估、一审、二审诉讼、执行程序、申请再审等众多环节,基本涵盖了尘肺病求偿案件的全部法律程序。此案件能走到最后基本执行回来,一共花了3年零9个月的时间。
中国劳工通讯为此案提供了新闻线索。
原文链接:http://www.gdftu.org.cn/zxyw/wqgs/201211/t20121126_3386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