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用人单位不举证仍可认定工伤

2012年01月09日
出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能再拒不举证,生生将工伤认定拖出申请时效的情况也不会再出现。市人力社保局1月5日发布修订版《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8个配套文件。新规明确,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但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算在内;用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保行政部门还可依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作出决定。

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

此次新规修订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规定。今年1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将此前“遗漏”在外的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纳入其中。至此,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上述用人单位也将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也就是说,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已统一。

单位零证据也可判决

在工伤认定方面,新规有几处变化。首先是职工申请工伤的时限仍为一年,但如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认定的,应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其次,用人单位如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的或者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要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以前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迟迟不举证,行政部门就无法判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被生生‘拖’出时效期。”

申请应附相关证明


很多用人单位注册地、缴费地不在同一区县,为避免互相推诿,新规还规定了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申请不属于本辖区,只能移送一次;“接手”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再自行移送,而是要报请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此外,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比如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铁路、轮渡、地铁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基金分担单位负担

在待遇支付方面,工伤保险基金还分担了部分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三项费用。比如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

上述两项待遇标准也有所上调,均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见表1)。工伤者本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所在单位出差标准的70%计),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按3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克扣基金支付的待遇且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社保经办机构将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伤残职工可工伤康复

新规还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对已鉴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确有康复价值的,经区县工伤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此外,本市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都可就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都可以为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不再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辅助器具到达使用年限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用再经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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