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前天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
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有网友提问:裁减50人以下的是不是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
芮立新回答说,对该条文的规定可理解爲“裁减50人以下,企业则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要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他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专家们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但他强调,“如果劳动者们认爲这条规定不合适、不合理,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産生问题,那么我们非常希望、欢迎大家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下一步配合全国人大对草案再进行修改的时候,我们肯定会予以考虑。”
2006年03月26日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