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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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春节回重庆渝北区老家,欣闻两年多前的一桩民告官官司终於有了结果: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计委做工作,原告――两个乡镇的数百户农民,与被告――当地电力部门达成妥协,被告退还在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向原告多收的钱款(达一百多万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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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两年多前,两个镇的农民与电力部门就农网改造的收费问题发生纠纷时,他们曾给我打电话、寄材料,希望我以一个“无冕之王”的身份,在报纸上为家乡的父老呼吁呼吁。惭愧得很,由於种种限制,我竟未能为他们说上一句话。出於对某种官强民弱且官官相卫情形的了解,当时我有一个悲观的预感,认为在那样的传统环境之下,农民的抗争十有八九将以失败而告终,如果他们也赶一回民告官的时髦,恐怕只会输得血本无归。不料农民们选出了几个文化水平较高、有一定维权经验的代理人(他们也是农民),由代理人出面与电力部门斗智斗勇,并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诉讼历时近两年,在当地引起不小的轰动,虽然原被告双方最终没有在法庭上“仇人相见”,但就现在的结果而言,可以认为是农民打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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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这次拜见了其中的一位代理人,他的介绍令我备受鼓舞。一开始,农民们正像我估计的那样,大都怀有深深的自卑情绪,认为咱农民是大老粗,祖祖辈辈都受制于人,现在虽然可以肯定电力部门是在借农网改造大捞一把,但“红头文件”在人家手里攥<<著着>>,人家随地吐口痰都是“政策”,咱除了一肚子怨气,什麽证据也没有,能到哪里去告啊?代理人一遍又一遍地给农民打气:第一,电力部门封锁消息,不给我们看“红头文件”,本身就违反了政策,甚至是违法行为,何况我们自己也可以到图书馆或其他部门去查找;第二,我们是原告,不必提供电力部门乱收费的证据,相反,电力部门是被告,他们必须出示合法的“红头文件”,必须提供自己收费行为的合法依据,也就是必须证明自己没有乱收费,否则他们就要败诉。代理人和律师通过查找、比较,证实电力部门引为尚方宝剑的所谓“红头文件”,其实不过是上级电力部门自己制定的内部文件,违反了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以此为依据产生的收费行为,当属典型的乱收费。农民的诉讼要求有理、有利、有节,加上市计委的干预,被抓住了“硬伤”的电力部门不得不软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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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场胜诉的民告官官司,给农民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农民代理人好生了得,他们用以给农民打气的两点判断,让更多农民见识了两个重要的现代法治理念。一个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的做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若举证不足,则主张无效。但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处於某种信息劣势或话语权劣势,那麽就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不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而由相对应的另一方承担。政府部门的收费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农民因为处於信息劣势,故只有怀疑的自由,而不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被倒置到政府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叁>>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被告(指政府部门)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性文件。”这个原则还意味<<著着>>,在民与官的关系中,官是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还是在一门心思搜刮民脂民膏,主要应该由民自己做出判断,因为即便那些“一门心思搜刮民脂民膏”的官,也一定会大言不惭地标榜自己是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民只要感觉不对劲,即便没有确凿的证据,也有权怀疑甚至控告官在“一门心思搜刮民脂民膏”;而官倘若不能很好地履行被倒置同时也是被强化了的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门心思搜刮民脂民膏”,那麽就将在道义、道统的“法庭”上惨败,从而丧失为政执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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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农民代理人的判断,还体现了现代社会“权利天赋”而 “权力法定”的原则。在传统专制社会,以君主为核心的官的权力的无限的,而老百姓的权利则少得可怜,几近于无。官的权力无限,使得他们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可以毫无顾忌为所欲为,而民的权利菲薄,使得老百姓每做一件事都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惟恐一不小心触犯了王法,招致飞来横祸。历史发展到今天,由“权力社会”转型为“权利社会”乃世界大势,民权(利)与官权(力)的关系应该颠倒过来,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言论出版权、集会结社权……等都是“天赋”之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根本无需宪法或法律规定。相反,政府的权力(官权)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只要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文授权,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将因无法定依据而被视为非法。电力部门随便炮制一个内部文件就向农民收费,显然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支撑,是明目张胆的乱收费行为。农民从以前“你让交费咱就交费,咱不敢不交”,到现在“你让交费没有法定依据,是乱收费,咱就敢不交”,从以前“我干什麽都要你恩准,否则就会有麻烦”,到现在“只要不违法,我干什麽你都管不□”,其间无疑经历了一场了不起的观念更新,称得上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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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毛泽东对上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农民的思想解放有过精彩描述:“一个绅士模样的人在路上碰到了一个农民,那绅士摆格不让路,那农民便愤然说:‘土豪劣绅!晓得<<三叁>>民主义吗?’长沙近郊菜园农民进城卖菜,老被警察欺负。现在,农民可找到武器了,这武器就是<<三叁>>民主义。当警察打骂卖菜的农民时,农民便立即抬出<<三叁>>民主义以相抵制,警察没有话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4―35页)时代在进步,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农民的思想解放,其深度与威力当比上世纪二十年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毛泽东说,“政治宣传的普及乡村,全是共产党和农民协会的功绩。很简单的一些标语、图画和讲演,使得农民如同每个都进过一下子政治学校一样,收效非常之广而速。”(同上,第35页)今天,我们同样需要在农村进行依法治国、依法维权、权利天赋、权力法定等观念的宣传普及,才能大力推动农民的思想解放,有效推进农村的社会经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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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3年02月08日
<br>搜狐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