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罢工”脱敏看仍有重提“实践”标准的必要

2008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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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1日,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提交大会发言的书面材料中提出,罢工是市场经济摆脱不了的规律,也是目前社会能够接受的最好办法。他同时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层面应当对罢工作出相应的规定……看了《南方都市报》发表的这则新闻,我与网上众多跟帖的网友一样,深感欣慰:终於有人站出来讲这个话了,“这才是工人的代言人”!

       王同信明白他说的其实是常识,是社会与世界通例。

       既然“罢工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这些年来“我们”却“装著什么也没有发生的样子”呢?王同信认为“现在人们对罢工太敏感,这是传统体制留下的思想包袱”。他提出这个问题,是出於“深圳要思想解放就应该甩掉这个包袱”的认识。我对他的看法极表认同,当然我认为不止是深圳,全中国都应该甩掉这个把罢工当禁忌的包袱。

       不过,我由此想到,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仍然非常有必要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有人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第一波思想解放,就是确立了“实践”标准(破除了两个“凡是”),第二波思想解放确立生产力标准(扫清了发展市场经济中“姓社姓资”的思想障碍),第三波思想解放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破除GDP崇拜)。这样的概括当然有道理,但是我以为后二者是“实践”标准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换言之,“实践”标准其实可以涵盖后二者。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标准,难道不正是以“实践”为检验标准吗?发展观是否“科学”,是否可持续,是否能达到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难道不也要由“实践”来检验吗?

       承认并尊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就不会对客观存在的罢工问题采取“鸵鸟政策”,假装它没有发生过。诚如王副主席所说,劳资利益分化和对立是必然的;可以借用毛泽东的话说,劳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多年前在苏州的纺织博物馆里,我就看到关於明清纺织工人“叫歇”(即罢工)的碑文。

       台湾的李敖先生在清华大学演讲,讲到“反求诸已,反求诸宪法”,随口罗列中国大陆的宪法认可的众多公民自由时,提到“罢工自由”。他不知道“罢工自由”在1954年宪法中是有的,那时候中国有私有制企业嘛;而现行宪法里是没有这一条自由的,因为它沿袭的是所有制改造完成后计划经济时代的条款,资本家都没有了,“罢工”与谁抗争呢?

       那么,改革开放后有了“三资”企业,为什么没有在宪法里加进罢工自由呢?理由其实也很简单,前些年忙著“招商引资”,政策是向资方倾斜的,别说工人集体罢工不受保护,连个体维权申请劳动仲裁也很困难,要靠周立太这样的律师来“打抱不平”。

       如今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动不动有工人跳楼或上街堵路维权,这未免令政府和社会太难堪。同时,如王副主席所说,“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的局面恐怕很难继续下去了,企业只有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义务,权利义务对等,才能使企业健康发展”。——这就是说,社会实践发展到了这一步,不正视现实,赋予工人罢工的权利,是走不下去的。只有承认了现实,才谈得上立法规范管理劳资双方的博弈,将罢工博弈控制在损失最少的范围。

       改革开放进行到今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其实还有好多方面要重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能突破旧观念和现有条条框框的束缚。

        (作者系杂文家)

(责任编辑: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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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08年04月13日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

作者:    鄢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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