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份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1年09月1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天津、江苏、安徽、湖南、广西、海南、上海、深圳、山东9个地区已重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地区的新标准分别为:







































天津市 412元、402元
江苏省 430元、360元、300元、250元
安徽省 340元、320元、310元、290元、260元、240元
湖南省 325元、305元、285元、265元、245元、22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275元、260元、235元、210元
海南省 400元、350元、300元
上海市 490元
深圳市 574元、440元
山东省 370元、340元、310元、280元、260元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地逐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的确定、发布、给付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最低工资标准。



新华社20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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