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天津、江苏、安徽、湖南、广西、海南、上海、深圳、山东9个地区已重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地区的新标准分别为:
天津市 | 412元、402元 |
江苏省 | 430元、360元、300元、250元 |
安徽省 | 340元、320元、310元、290元、260元、240元 |
湖南省 | 325元、305元、285元、265元、245元、225元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75元、260元、235元、210元 |
海南省 | 400元、350元、300元 |
上海市 | 490元 |
深圳市 | 574元、440元 |
山东省 | 370元、340元、310元、280元、260元 |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来,各地逐步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对最低工资的确定、发布、给付以及最低工资的保障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最低工资标准。
新华社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