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贯彻实施中的现实挑战

2004年07月22日






认识到位是当务之急

这是浙江某县不久前一项问卷调查的结果:90%的职工和80%的企业主对《工会法》了解甚微;对在企业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50%以上的企业主表示不理解、不支援,70%以上的职工不知晓。

据了解,该县的上级人大检查组通过对两县、两区以及部分乡镇、企业的《工会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导致《工会法》贯彻执行中存在工会组建难、职工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工会履行职责难等问题的症结,是有关各方《工会法》意识淡薄。该检查组认为,少数党政领导、企业主和部分职工《工会法》观念淡薄,对工会性质、地位、作用认识模糊,对於在企业建工会,有的领导怕影响招商引资软环境;有的企业主认为既花钱又自找麻烦,个别企业主甚至公开反对建会;许多职工由於对《工会法》内容知之甚少,对参加工会组织缺乏自觉性和责任感。

这一现象典型地反映了当前《工会法》贯彻实施中所遭遇的尴尬: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市场化的时代背景,迫切需要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且国家运用法律武器和手段来依法推进工会工作的决心很大,这从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刚刚两年多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执法检查工作日程便可见一斑;另一方面,社会对於工会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缺乏认识,即便是一些权威、专家,其对工会的认识也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层次上,由此致使《工会法》的贯彻实施被大打折扣。

应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01年10月公布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比如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法》学习宣传系列活动;有的地方党委把《工会法》列入党校课程;有的地方人大已经开展了《工会法》执法检查等,都有效地强化了社会各界对工会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职责的认识,为工会履行职能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律保障。

但是,由於受制於自身的法制意识,特别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发生的变化和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缺乏正确理解和充分认识,我们对《工会法》的认识程度相对工会履行职责的实际要求而言仍有相当的距离。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识上的不到位,是贯彻实施《工会法》必须排除的一大障碍。有些党政领导简单地把工会或当做可有可无的群众团体,或当做党委和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工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漠然视之,更谈不上站在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

广东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出於发展经济的考虑,竟出台一些诸如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暂缓组建工会”等所谓招商引资、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政策措施。类似这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甚至片面地把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担心组建工会和突出维权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影响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於是对贯彻实施《工会法》采取消极态度。

部分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对职工依法建会缺乏认识,对中国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存在疑虑和误解,也使《工会法》难以落到实处。这些企业经营者担心职工组织起来会与自己对著干,怕建立工会收缴经费增加经济成本,忽视或抵制《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因而对组建工会采取消极拖延态度,有的甚至公开宣称不建工会,严重侵犯职工参加、组织工会和工会干部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

就在本月初,上海市《工会法》执法联合检查小组就遭遇建会的“钉子户”: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进入上海后,各个层面的相关部门就不断上门宣讲《工会法》和在企业依法组建工会事宜,至今未果,即便对市里这次声势颇为浩大的《工会法》执法检查,该公司也只是应付了事。而像上海波蜜食品有限公司这样拖延建会的企业还有很多。

同时,一些工会干部自身存在的模糊认识,也影响到贯彻实施《工会法》的实效。比如,有的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和思维模式来从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有的对自身维权职责认识不到位,不懂或不善於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的消极地等待上级工会部署工作、解决问题,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等。

当然,造成这样的现象往往有一定的原因,比如不少非公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亲友圈的影响大於工会的影响,工会班子不是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有些工会主席是老板的亲朋好友,或与老板是雇佣被雇佣的关系,没有工会经费支配权,只能听老板的等,这导致了企业工会干部素质不高,难以担负起履职使命,由此也降低了工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广东省人大在对广州市某鞋业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8000多名员工中只有20人是“工会代表”,工会和“代表”的产生程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工会的职能被福利会、谘询中心等分担。而且,“外来职工很多不相信企业工会,出了事,找老乡,找其他机构,类似‘打工者之家’的自发组织现在已经在社会上出现……”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工会法》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施行,工会组织要真正肩负起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历史使命,当务之急是社会有关各方能尽快走出认识误区,及时纠正行为偏差。而这也应该是本次《工会法》执法检查的题中应有之义。对此,有关人士认为,一定要以此次《工会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对《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将《工会法》纳入当地的普法计画,列入各级行政学院(党校)课程计画,在全社会尤其是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者中广泛深入并有效地宣传《工会法》。


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宪法》和《工会法》赋予职工的神圣权利。但现实中,这一权利的落实之路却漫长曲折。

以名列世界500强第一位的沃尔玛零售业为例,自1996年进入我国以来,沃尔玛目前已在18个城市开办了37家商场,员工总数约1.9万人,但迄今没有一家商场建立工会组织。对於各地工会应依法在企业建工会的宣讲,沃尔玛以“沃尔玛在全球都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等种种理由软拖硬泡。

外资企业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企业是国际惯例,沃尔玛应当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支援在企业建立工会。在我国目前就业压力比较突出、劳动者处於明显弱势地位的现实背景下,职工往往不敢明白直接地提出自愿组织、加入工会的要求,企业一旦表现对建会的反感并抵制建会,职工的建会意愿就得不到有效的表达。因此,既然参加和组织工会是我国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企业就有义务支持。

当然,像沃尔玛这样多年公开抵制建会、拖延建会的毕竟是少数,但由此可见在企业建工会、落实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道路之艰辛。

客观地讲,由於修改后的《工会法》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规定得更为明确和具体,其公布实施以后,基层工会组织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已出现了明显上升的势头。据来自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总数为90.6万个,涵盖法人单位157.4万个;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2340.5万名,比2000年底工会基层组织85.9万个,会员10313.4万人的状况,有了明显增加。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80.8万家,会员2960.1万人,职工入会率32.7%,比2000年提高11.5个百分点。同时,乡镇、街道一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然而,如果将上述这些资料置於全国300多万家企业和2亿多职工的背景下,就不难看出,要真正做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十三大提出的“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的要求,尚须付出多么大的努力。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工会只有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吸纳、组织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从各地开展的《工会法》执法调研和检查中可以发现,目前健全工会组织体系、壮大工会会员队伍仍面临种种现实挑战。

其一,国有、集体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受到削弱,工会会员流失严重。尽管国家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法规和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档一再明确强调,不得在企业改革改制中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依然受到了冲击,部分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未能及时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中把工会组织撤掉,或用党群工作部替代工会组织。

沈阳市总工会在对全市工会组织的自检自查中发现,工会组织建设在深化企业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贯彻落实《工会法》的矛盾较为突出,尤其是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屡屡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工会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干部大幅减员,如工会主席由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兼任,一般只配一名工会干事,往往还兼任党群部门其他工作;凡改制为民营的企业,工会干部则被分流遣散,工会组织名存实亡。同时,随著大批国企职工下岗失业流入社会,使得工会会员大量流失,据统计,到2003年底,沈阳市工会会员人数减少285,670人。

其二,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困难多、阻力大,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低。随著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非公经济领域从业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全国总工会明确提出工会工作的重心要转移到非公经济领域,并於2000年召开了全国新建企业工会工作会议,要求“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可事实上,由於受制於相当一部分非公经济组织规模小、职工人数少以及职工流动性大等因素,非公经济领域组建工会工作难度很大,有的即便组建了工会,但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能力不强,作用发挥也不理想。

广东、浙江是全国非公经济最为发达的省份,其非公企业工会组建现状最具典型性。据广东省总工会的调查,广东省目前约有40%的非公有制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入会率约为60%,而有能力并能独立开展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不到40%。同样,浙江省的相关调查也发现,《工会法》难执行,首先在於基层工会组建不到位,非公企业尤为突出,某市2003年底8人以上企业共有7450家,已组建工会的只有1737家,仅占23.3%,全市98.2万从业人员中,是工会会员的只有30万人;而且,作为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部分工会干部待遇难以落实,很多乡镇工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不到位,该市72个乡镇(街道)中,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的只有6个乡镇,工会专职干部15人,分布在12个乡镇。

其三,一些跨国公司和知名非公企业阻挠建会情况突出。按照国际惯例,跨国公司理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企业。但由於种种原因,一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无视《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抵制甚至阻挠在企业建工会。如文章开头提到的美国沃尔玛中国分公司,以及美国柯达厦门公司、美国戴尔电脑(厦门)公司、天津三星集团8个子公司、多数省的麦当劳、肯德基等速食业等。同时,还有一些知名非公企业,如深圳的富士康集团公司、广州的镇泰集团公司、苏州的维德木业公司、中达电子(苏州)公司、希捷国际科技(无锡)公司等,这些企业成立多年,至今未建立工会组织。

尽管像这样公开抵制甚至阻挠在企业建工会的“钉子户”尚属少数,但因为这些企业具有相当的社会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其对於贯彻落实《工会法》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是绝不可忽视的。

组织是基础。特别是置身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革时期,随著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工会要有效地表达和维护不同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地承担起“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历史使命,必须抓好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从各地已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中总结的经验来看,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特别是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建工会的步伐,关键在於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援,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执法,依法办事,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台港澳企业、内地企业的政策要一致,地方政府切不可为了招商引资而擅自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政策。就各级工会来说,必须抓住这次《工会法》执法检查的契机,借助法律的力量推进工会组建,特别是尽量拔掉“钉子户”,同时发动职工积极参加和组建工会,从而使落实职工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步入依法规范的轨道,让入会的道路更平坦。

王娇萍

《 工人日报》

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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