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奥运]奥运立法:观念进步还需理念科学

2006年10月31日

2006-10-31
 
马龙生  
    4月10日上午,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奥运立法协调组向市有关部门下达了第一批奥运立法需求研究任务,标志著奥运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奥运期间的市民休假、北京机动车出行的分流管制、赛时交通管制等都将列入奥运立法研究范畴。(4月11日《京华时报》)

  作为首都,世界性、全国性重大活动的组织压力几乎年年都有。而以往政府在面临大型活动时,一般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协调管理。而在即将到来的北京奥运会上,将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各类问题。不能不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是,以当前的社会运转模式、社会治理现状来看,仅仅一个“依法办奥运”的观念进步,显然远远不够。要达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更需要立法理念的科学作支撑。换言之,想到了依法解决问题,但如果立法定位不准、立法质量不高、执法不能到位,“依法办奥运”也未必能够比“行政命令办奥运”效果更好。那么,奥运立法理念的科学性应该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奥运立法要体现一种改革精神。举办奥运会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其实很多也是日常社会运行中多年难以触动的痼疾,各种矛盾、纠葛错综复杂。以改革创新精神,借奥运东风,用法律、法规手段,突破传统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社会文明进程,当是“奥运立法”首先需要直面的重大挑战。


  第二,以宪法及上位法为准则,奥运立法要在立法项目中明确体现“临时法”与“长期法”。临时法规,作为特殊时期的特别管理措施,只限於奥运会以及过渡期的临时管理制度。比如,“奥运期间出入北京的流动人口数量管理”等;长期法规,是那些借奥运机遇寻求管理突破的长效法规,比如“小广告乱粘贴的整治和所附电话的呼叫限制”等。


  第三,奥运立法要学习与借鉴。北京奥运会是全国人民的奥运会,立法项目、思路等,不能仅仅由“北京奥组委各部门向政府各部门提出需求,再由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更应该在学习、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动全国民众广泛参与到奥运立法中来。


    第四,奥运立法是对执法力量、执法手段的考验。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法律、法规成为“观赏法”被束之高阁的事都不少见。但愿奥运立法不要重蹈覆辙。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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