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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两位元数增长”的报导在网上招来了一片声讨声。
声讨是必然的,但乏见力度,何以见得?因为大家理解的“工资”与官方公布的“工资”不全是一码事。别说普通老百姓,连大多数官员大多数学者都不得见明白每年官方公布的“工资”到底是指什么。
最近两年,笔者认认真真研究了中国城市劳动者的工资问题、劳动者报酬问题,把国家统计局是怎样计算工资的规则搞明白了。把工资计算规则搞明白后,笔者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光笼统地公布“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只有负面意义,这种公布模糊了人们对中国城镇劳动者报酬的认识,扭曲了中国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真相,同时也误导了决策层面,最终的后果是,中国的收入问题成了一个积重难返的、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严峻的社会问题。
什么是“工资”
什么是“工资”?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资”,先要搞明白“职工”是指那些人。
中国劳动统计统计制度中所定义的“工资”,只是指被列入“职工”范畴的那部分人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国的劳动统计制度规定,并不是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都能称为“职工”的。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统计条文“职工”这样解释:
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私营企业就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8)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及以后的资料均为在岗职工资料,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6年 ,中国的城镇就业者是 2.83亿 人,能够得上“职工”称谓的,仅仅是1.12亿人,“职工”只占城镇就业者的40%。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的“职工”人数是受中央严格控制的。因为每招一个“职工”,国家就要对应著支出一份工资。由於计划经济时所有制关系简单单一,那时城市的“职工”人数基本上就等同于城市就业人员。例如1985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是12808万,职工人数是12358万,两者仅相差3.5%,因此,计划经济时的职工工资基本就是全体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直接反映。是九十年代以后的企业所有制变革使得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大量涌现,这以后“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份额直线下降:1990年,城镇就业人员是17041万,职工人数是14059万,职工人数是城镇就业人员的83%,到2006年,职工人数只是城镇就业人员的40%了。此时的“职工工资”最多只是反映了城镇就业者中40%的人员的报酬,公布这样的“职工工资”,又有什么意义?
而对於“工资“,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工资总额”条文这样解释: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这就很清楚了,大家不要把对“工资”的理解局限於自己每月到手的这些钱上。现在每个人到手的工资的确只是你理论上该得的工资中的一部分,因为其中把所得税扣了,把属於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扣了,有些人的工资中还扣除了住房公积金,由於这两年工资中属於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不少,到手的工资自然要少了。
当然,网上的声讨还有这样一层含义,每年增加两位数?能增加这么多吗?笔者坦诚地告诉大家,是有这么多,而且即使每年增加两位数,对於从事最基层作业的普通职工而言,增加后的工资数字也是很可怜的。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
注: 1.此处“农林牧渔”指从事第一产业的“职工”。
2. 煤炭开采洗选业是采掘业的大类之一,2005年,煤炭开采洗选业职工占采掘业职工的68%,工资总额占采掘业的62%。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表是我国基层行业职工在不扣除所得税、不扣除“四金”前提下应该得到的平均工资。这些平均工资谈得上多吗?即使是“两位数增长”,又有什么可骄傲自豪的?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
对於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表的真实性,可能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公民会提出质疑,但这是全国的平均统计资料。全国有283个地级市、369个县级市,这样平均下来,基本可信——光是指“工资”而言。
1998年到2005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了1.46倍(146%)。去除物价上涨因素(按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2005年城镇105元工资的购买力相当於1998年100元工资的购买力),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1.34倍(平均实际工资指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除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平均年增长19%,连平均实际工资增长最慢的行业(农林牧渔、建筑业、住宿餐饮业)都达到了平均 12%的年增长率。然而,即使这样的增长率,增长后的工资绝对值并不高,更何况这些工资是名义工资,还要扣除所得税和各类保险金的。
不过,以上两表以“全行业平均工资”为界,已经区分为泾渭分明的“低收入”行业和“较高收入”行业——笔者不忍称“高工资”,再高的工资“平均”下来,也实在不算高呀!
现有的行业工资差异是否合理?
已经观察到,在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表上,除了煤炭开采洗选业,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几乎都低於全部行业平均工资水准(2005年);而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上,各行业的平均工资全都高於全部行业平均工资水准(2005年)。这样的布局是否很合理?是否天经地义?这要结合各行业的工资总额变化和职工人数变化来分析。
行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化表(1)
行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化表(2)
2005年,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3%,职工人数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51%,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12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6个百分点。
2005年,教育、卫生、金融、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职工人数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35%,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5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3个百分点。
我们还观察到,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从业)的职工人数在减少,减少了1724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70%;教育、卫生、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等行业的职工人数在增加,增加了305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7倍。
由此可知,行业工资的高低差距就是这十来年里拉大的。并且是与低工资行业的人员大规模下岗分流,较高工资行业的人员增加这样一个现象同步发生的。
人民是通情达理的。如果普通行业的职工下岗和精英行业、垄断行业的职工增加并行不悖果真能使全社会效益最大化、这种效益最大化又能使付出代价的群体分享,人民能承受这种代价。但问题在於精英行业、垄断行业垄断了能呼风唤雨的、能折现的资源,这些行业中的少部分人充分利用自己可调配可动用的资源刻意地将自我利益最大化,在将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提升了本行业本部门的利益,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被普遍边缘化了!
人民并没有患红眼病(知道了“工资”是怎么回事,不可能去眼红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高收入”的),只要教育、卫生、金融、房地产开发、党政社团等行业提供的服务能让社会满意,这些行业的平均工资高些,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些行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使大多数人满意了吗?
其实,高薪行业公布的“平均工资”,倒是比较确切地反映了本行业主业人员的“基本收入”,以上海为例, 2005年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平均工资是33187元(2006年36765元),教育部门的平均工资是28908元(2006年32554元),金融部门的平均工资是45946元(2006年58681元),房地产全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平均工资33336元(2006年37101元),卫生部门的平均工资是32280元(2006年37160元),我们难道会相信,这就是这些行业的主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事实上,统计工资问题如果是立足在给国计民生发展提供详实的资料上,那么大学门卫与大学教授的工资放在一起 “平均”,是反映不了行业主业人员工资收入真相的,收入高出普通员工十几倍的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放在一起“平均”,是反映不了底层社会群体的真实生活状况的。
请关注“职工以外”的占城镇就业者 60%的群体
隐藏在这些表格、资料后面的问题其实更为严峻。因为能称得上“职工”的,无论如何也是当今中国最有保障的一族。城镇就业人员中职工以外的60%的就业者,他们的收入状况、他们的生存状态,才是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中国全部的城镇劳动者报酬是从来不见公布的(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按三次产业统计)。
笔者曾经计算过1990年、1995年、1998年到2003年的制造业总产值中劳动报酬的含量。在1990年时,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6.7%,1995年是6%,1998年4.8%,到2003年,仅剩下3%。而早在1980年,美国、日本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分别是17%和12%,印度是9%,韩国是10%,当时属於社会主义国家的南斯拉夫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10%,、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都是8%。劳动报酬含量最低的印尼和巴西也达到7%(联合国《工业统计年鉴(1984)》 )。而我国虽然在 1990年时的劳动报酬占6.7%,但那时职工还处在“生老病死有保障”的时期,当时的劳动报酬占6.7%的“含金量”要远高於以后的年代。这说明无论作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我国现时的劳动者报酬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是空前的少。而这些统计资料统计的还是国有企业和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可想而知,那些未上规模的企业其劳动报酬占产值的比例只会更低而不会更高。劳动报酬占总产值比重少了,必然地,利润部分占得就多了。那么,超额利润是谁得去了?劳动者是有权追问的。不要忘记,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这面旗还没有卷起来,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劳动者是能够理直气壮地索要自己劳动所得的!
人民有“知情权”,官方就有著让人民“知情”的责任,这样,公布资料就成了政府履行“让人民知情”职责的一部分。公布资料不是为了例行公事,不是为了让领导高兴,更不是是为了忽悠人民、忽悠最高决策部门。在公布工资资料会掀起如此轩然大波的今天,我们是否需要重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公布资料是为了什么?让人民知情是为了什么?。
我是在越俎代庖了。我做的事其实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在公布工资资料的时候就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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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07-31 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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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两位元数增长”的报导在网上招来了一片声讨声。
声讨是必然的,但乏见力度,何以见得?因为大家理解的“工资”与官方公布的“工资”不全是一码事。别说普通老百姓,连大多数官员大多数学者都不得见明白每年官方公布的“工资”到底是指什么。
最近两年,笔者认认真真研究了中国城市劳动者的工资问题、劳动者报酬问题,把国家统计局是怎样计算工资的规则搞明白了。把工资计算规则搞明白后,笔者认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政府光笼统地公布“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只有负面意义,这种公布模糊了人们对中国城镇劳动者报酬的认识,扭曲了中国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真相,同时也误导了决策层面,最终的后果是,中国的收入问题成了一个积重难返的、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严峻的社会问题。
什么是“工资”
什么是“工资”?要搞清楚什么是“工资”,先要搞明白“职工”是指那些人。
中国劳动统计统计制度中所定义的“工资”,只是指被列入“职工”范畴的那部分人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国的劳动统计制度规定,并不是所有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都能称为“职工”的。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统计条文“职工”这样解释:
职工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2)私营企业就业人员;(3)城镇个体劳动者;(4)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6)民办教师;(7)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8)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及以后的资料均为在岗职工资料,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6年 ,中国的城镇就业者是 2.83亿 人,能够得上“职工”称谓的,仅仅是1.12亿人,“职工”只占城镇就业者的40%。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的“职工”人数是受中央严格控制的。因为每招一个“职工”,国家就要对应著支出一份工资。由於计划经济时所有制关系简单单一,那时城市的“职工”人数基本上就等同于城市就业人员。例如1985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是12808万,职工人数是12358万,两者仅相差3.5%,因此,计划经济时的职工工资基本就是全体城镇劳动者收入的直接反映。是九十年代以后的企业所有制变革使得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大量涌现,这以后“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员的份额直线下降:1990年,城镇就业人员是17041万,职工人数是14059万,职工人数是城镇就业人员的83%,到2006年,职工人数只是城镇就业人员的40%了。此时的“职工工资”最多只是反映了城镇就业者中40%的人员的报酬,公布这样的“职工工资”,又有什么意义?
而对於“工资“,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
《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工资总额”条文这样解释:
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
这就很清楚了,大家不要把对“工资”的理解局限於自己每月到手的这些钱上。现在每个人到手的工资的确只是你理论上该得的工资中的一部分,因为其中把所得税扣了,把属於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扣了,有些人的工资中还扣除了住房公积金,由於这两年工资中属於个人缴纳的各类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不少,到手的工资自然要少了。
当然,网上的声讨还有这样一层含义,每年增加两位数?能增加这么多吗?笔者坦诚地告诉大家,是有这么多,而且即使每年增加两位数,对於从事最基层作业的普通职工而言,增加后的工资数字也是很可怜的。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
全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农林牧渔 | 煤炭开采洗选 | 制造业 | 建筑业 | 批发零售 | 住宿餐饮 | |
1998年 | 7479 | 4528 | 7242 | 7064 | 7456 | 5818 | 7530 |
2001年 | 10870 | 5741 | 9586 | 9774 | 9454 | 8154 | 9756 |
2005年 | 18364 | 8309 | 20626 | 15757 | 14338 | 15241 | 13857 |
05年月均工资 | 1530 | 692 | 1719 | 1313 | 1195 | 1270 | 1155 |
注: 1.此处“农林牧渔”指从事第一产业的“职工”。
2. 煤炭开采洗选业是采掘业的大类之一,2005年,煤炭开采洗选业职工占采掘业职工的68%,工资总额占采掘业的62%。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表是我国基层行业职工在不扣除所得税、不扣除“四金”前提下应该得到的平均工资。这些平均工资谈得上多吗?即使是“两位数增长”,又有什么可骄傲自豪的?
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
全部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 教育 | 金融保险 | 卫生 | 房地产开发 | 电力热力生产供应 | 党政社团 | |
1998年 | 7479 | 7377 | 10633 | 8471 | 11083 | 10478 | 7773 |
2001年 | 10870 | 11269 | 16277 | 12912 | 14591 | 14590 | 10043 |
2005年 | 18364 | 18470 | 32228 | 21133 | 22069 | 25073 | 20505 |
05年月工资 | 1530 | 1539 | 2686 | 1761 | 1839 | 2089 | 1709 |
对於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表的真实性,可能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公民会提出质疑,但这是全国的平均统计资料。全国有283个地级市、369个县级市,这样平均下来,基本可信——光是指“工资”而言。
1998年到2005年,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了1.46倍(146%)。去除物价上涨因素(按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计算,2005年城镇105元工资的购买力相当於1998年100元工资的购买力),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1.34倍(平均实际工资指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除平均货币工资指数),平均年增长19%,连平均实际工资增长最慢的行业(农林牧渔、建筑业、住宿餐饮业)都达到了平均 12%的年增长率。然而,即使这样的增长率,增长后的工资绝对值并不高,更何况这些工资是名义工资,还要扣除所得税和各类保险金的。
不过,以上两表以“全行业平均工资”为界,已经区分为泾渭分明的“低收入”行业和“较高收入”行业——笔者不忍称“高工资”,再高的工资“平均”下来,也实在不算高呀!
现有的行业工资差异是否合理?
已经观察到,在行业平均工资一览(1)表上,除了煤炭开采洗选业,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几乎都低於全部行业平均工资水准(2005年);而行业平均工资一览(2)上,各行业的平均工资全都高於全部行业平均工资水准(2005年)。这样的布局是否很合理?是否天经地义?这要结合各行业的工资总额变化和职工人数变化来分析。
行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化表(1)
工资总额(亿) | 年份 | 总计 | 农林牧渔 | 采掘 | 制造 | 建筑 | 批发零售 | 住宿餐饮 | 小计 | 小计占总计 |
1998 | 9297 | 250 | 514 | 2724 | 635 | 702.8 | 144 | 4970 | 53% | |
2001 | 11831 | 268 | 528 | 2991 | 713 | 658 | 160 | 5318 | 45% | |
2005 | 19790 | 347 | 1016 | 4822 | 1238 | 777 | 229 | 8429 | 43% |
职工人数(万人) | 年份 | 总计 | 农林牧渔 | 采掘 | 制造 | 建筑 | 批发零售 | 住宿餐饮 | 小计 | 小计占总计 |
1998 | 12337 | 546 | 702 | 3769 | 846 | 1208 | 191 | 7262 | 59% | |
2001 | 10792 | 458 | 544 | 3010 | 733 | 807 | 164 | 5716 | 53% | |
2005 | 10850 | 414 | 498 | 3097 | 854 | 508 | 167 | 5538 | 51% |
行业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化表(2)
工资总额(亿) | 年份 | 总计 | 教育 | 金融 | 房地产开发 | 卫生 | 电力热力生产供应 | 党政社团 | 小计 | 小计占总计 |
1998 | 9297 | 979 | 320 | 47 | 372 | 293 | 835 | 2846 | 31% | |
2001 | 11831 | 1570 | 477 | 66 | 581 | 414 | 1318 | 4426 | 37% | |
2005 | 19790 | 2560 | 948 | 140 | 988 | 736 | 2466 | 7838 | 40% |
职工人数(万人) | 年份 | 总计 | 教育 | 金融 | 房地产开发 | 卫生 | 电力热力生产供应 | 党政社团 | 小计 | 小计占总计 |
1998 | 12337 | 1327 | 301 | 42 | 440 | 281 | 1084 | 3475 | 28% | |
2001 | 10792 | 1393 | 293 | 45 | 450 | 284 | 1088 | 3553 | 33% | |
2005 | 10850 | 1445 | 295 | 65 | 467 | 294 | 1214 | 3780 | 35% |
2005年,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3%,职工人数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51%,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12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少6个百分点。
2005年,教育、卫生、金融、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职工的工资总额占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职工人数占当年度全部职工人数的35%,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5个百分点,而在1998年,这些行业工资总额占的份额比职工人数占的份额多3个百分点。
我们还观察到,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农林牧渔业(职工从业)的职工人数在减少,减少了1724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70%;教育、卫生、房地产开发、电力热力生产供应业、党政社团等行业的职工人数在增加,增加了305万人,工资总额提高了1.7倍。
由此可知,行业工资的高低差距就是这十来年里拉大的。并且是与低工资行业的人员大规模下岗分流,较高工资行业的人员增加这样一个现象同步发生的。
人民是通情达理的。如果普通行业的职工下岗和精英行业、垄断行业的职工增加并行不悖果真能使全社会效益最大化、这种效益最大化又能使付出代价的群体分享,人民能承受这种代价。但问题在於精英行业、垄断行业垄断了能呼风唤雨的、能折现的资源,这些行业中的少部分人充分利用自己可调配可动用的资源刻意地将自我利益最大化,在将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提升了本行业本部门的利益,而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被普遍边缘化了!
人民并没有患红眼病(知道了“工资”是怎么回事,不可能去眼红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高收入”的),只要教育、卫生、金融、房地产开发、党政社团等行业提供的服务能让社会满意,这些行业的平均工资高些,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些行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使大多数人满意了吗?
其实,高薪行业公布的“平均工资”,倒是比较确切地反映了本行业主业人员的“基本收入”,以上海为例, 2005年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平均工资是33187元(2006年36765元),教育部门的平均工资是28908元(2006年32554元),金融部门的平均工资是45946元(2006年58681元),房地产全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房地产经纪)平均工资33336元(2006年37101元),卫生部门的平均工资是32280元(2006年37160元),我们难道会相信,这就是这些行业的主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事实上,统计工资问题如果是立足在给国计民生发展提供详实的资料上,那么大学门卫与大学教授的工资放在一起 “平均”,是反映不了行业主业人员工资收入真相的,收入高出普通员工十几倍的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放在一起“平均”,是反映不了底层社会群体的真实生活状况的。
请关注“职工以外”的占城镇就业者 60%的群体
隐藏在这些表格、资料后面的问题其实更为严峻。因为能称得上“职工”的,无论如何也是当今中国最有保障的一族。城镇就业人员中职工以外的60%的就业者,他们的收入状况、他们的生存状态,才是我们更应该关心的——中国全部的城镇劳动者报酬是从来不见公布的(GDP中的劳动者报酬按三次产业统计)。
笔者曾经计算过1990年、1995年、1998年到2003年的制造业总产值中劳动报酬的含量。在1990年时,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6.7%,1995年是6%,1998年4.8%,到2003年,仅剩下3%。而早在1980年,美国、日本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分别是17%和12%,印度是9%,韩国是10%,当时属於社会主义国家的南斯拉夫制造业的劳动报酬含量是10%,、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都是8%。劳动报酬含量最低的印尼和巴西也达到7%(联合国《工业统计年鉴(1984)》 )。而我国虽然在 1990年时的劳动报酬占6.7%,但那时职工还处在“生老病死有保障”的时期,当时的劳动报酬占6.7%的“含金量”要远高於以后的年代。这说明无论作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我国现时的劳动者报酬在总产值中的比重已经是空前的少。而这些统计资料统计的还是国有企业和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可想而知,那些未上规模的企业其劳动报酬占产值的比例只会更低而不会更高。劳动报酬占总产值比重少了,必然地,利润部分占得就多了。那么,超额利润是谁得去了?劳动者是有权追问的。不要忘记,我们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这面旗还没有卷起来,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劳动者是能够理直气壮地索要自己劳动所得的!
人民有“知情权”,官方就有著让人民“知情”的责任,这样,公布资料就成了政府履行“让人民知情”职责的一部分。公布资料不是为了例行公事,不是为了让领导高兴,更不是是为了忽悠人民、忽悠最高决策部门。在公布工资资料会掀起如此轩然大波的今天,我们是否需要重新认识这样一个问题:公布资料是为了什么?让人民知情是为了什么?。
我是在越俎代庖了。我做的事其实是政府部门该做的事——在公布工资资料的时候就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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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07-31 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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