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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烟台市一外资企业因严重违反《劳动法》并拒不改正,在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被劳动保障部门罚款30万元。
据介绍,2003年5月27日,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到当年4月底,企业223名职工中只有30人办理了招用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只为25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仅此一项,该企业一年就少缴社会保险费近40万元,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保障部门立即立案查处,责令该企业于当年6月20日前为全部职工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该企业拒不按要求改正,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分别向芝罘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经过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最终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决定。近日,劳动保障部门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於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罚款,罚款总额已由3万元递增到30万元。
作者:王锋
来源: \ 《工人日报》
200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