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劳工通讯》接到多位原内蒙古北方电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内蒙二机总厂)下岗工人的来电反映其与厂方的劳动纠纷问题。在言谈之中,他们非常渴望知道除了信访以外可以解决问题的渠道。《中国劳工通讯》认为可以聘请擅长劳动法律法规的律师进行集体劳动诉讼,但是随后却发现工人们对於这些始於97、98年的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没有给于充分的重视。以下的文章希望对广大工人有借鉴作用,并且欢迎大家与中国劳工通讯保持联系。
A.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两个规定: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部关於印发《关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中有以下两个规定: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只要仔细的查看前面的这三个条文,就可以得到如下的结论: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决定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绝对不要以为申诉时效会就此无限制的中止,这个中止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换而言之,调解过程绝对不能够在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超过九十日的时间,在这之内如果没有满意的答复必须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劳动仲裁申请;千万不要被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拖”住而错过申诉时效,否则只有对当事人自己不利。
至於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有没有时效性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完全属於一个法律的盲点。所以,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赶早不赶晚”是一个颠不破的硬道理。
B.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这个规定: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以下三个规定: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於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於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於劳动争议案件,但属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以下两个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以下两个规定: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定,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由此可知: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之日起15日以内,如果不服就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换言之,劳动仲裁程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需的前置程式,但仲裁裁决书并不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需的前置档。
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个时候就必须想办法中断诉讼时效,最佳的选择就是主张权利。比较简单的方式就是向对方投递主张权力的挂号信,若多次投递,可以在权利被侵犯那日起20年内不断的中断诉讼时效。不过一定要切记:两次投递之间间隔最长不要超过2年以及每次投递以后必须向邮局索取收据和送达回证。
《中国劳工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