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消息,《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将於2004年1月22日起实行。
该规定首次对拖欠工资作出经济赔偿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的25%作为补偿金;对於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二倍以内的赔偿金。
按照规定,工资应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用人单位除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以往,加班费的基数由企业定,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都用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给职工计算加班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徐处长说,“新规定则明确了加班费的基数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以职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基数。”
新规定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出了建立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在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於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并拟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首先试行。
据了解,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已成为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今年工资争议占全市所有劳动争议的43%。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资问题的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要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003年12月27日 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