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某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小人物,大大的良民顺民,受X环境熏陶很深,写什麽文章都习惯了公文腔.如今改革方案突然下来,满腹疑问和不满得不到解决,只好求助於这无名网路倾诉苦闷.社会上的诸位朋友,亦从一个侧面了解一下改革究竟怎麽回事,也可了解一下,我们基层或者说底层的公务员的日子并不是像大家想像得那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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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尊敬的市委、市府领导及市体改办、市房改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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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今年6月6日,市府出台公布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 “五、妥善解决遗留问题”部分明确规定“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但未购房的解决办法”是“由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或者给这部分人发放补差款。经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并向市房改办、体改办专门人士谘询确认,这里“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其实就是过去深圳所特称的“安居房”,现在为了与全国称谓统一,才改用了新称谓;“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系指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并已婚者,或者在编职工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所以结婚登记日期在这里成为能否享受到安居房待遇的决定性、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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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然而,让人颇感震惊和困惑的是,该《方案》中对於2003年1月1日后符合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但未购房的解决办法却只字未提。凭常识和公理,既然2002年12月31日前结婚的职工还可以实物的形式享受安居房待遇,那2003年1月1日后结婚的职工肯定会以货币的形式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经多方向市房改办和市体改办专门人士谘询,得到的回答却是:对2003年1月1日后结婚但未购房的职工根本没有什麽相应的货币补偿,一切靠自己解决。有关人士又表示,这个改革方案在这方面欠妥,他们也反映多次了,市委市府信访办也早就收到许多类似反映了,但无一不是转到市房改部门负责解释,但他们除了做出歉意的解释外,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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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在此,作为一名1998年来某事业单位工作、工资待遇并不高、但决心为我市公共管理事业奉献青春的年轻干部,我想把许许多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对这个方案的共识性意见整理出来,恳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能在百忙中抽出一点时间看一下,并能针对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和意见,在实际工作中给予重视和考虑,该补充的补充,该解决的解决,总之为了一个目的,即让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工作能够稳妥、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让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尽量少些后顾之忧,安心、顺心、舒心地投入本职工作,为改善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更好地作贡献。当然,由於所据位置和角度不同,我们的看法可能与各位领导的<<著着>>眼点有异,得出的结论有差别,又由於我们对住房改革这个重大问题并不专业,了解不够深,也可能说出不少不当之词,都还恳请领导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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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该《方案》的<<三叁>>大偏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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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住房改革的一个根本原则是要考虑公平问题。当然,社会阶层这麽复杂,没有绝对的公平,能做到相对的公平已经不错了,即让同一阶层身份、同一资格级别、同一待遇条件、同一环境氛围下的人们享受到相同或相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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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目前这个方案,其一,不考虑其他更根本、更重要的因素,单单以结婚日期作为分水岭值得商榷。其实,既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是享受住房待遇的内在前提,划分职工如何享有其待遇的标准就不一定仅仅从是否结婚与何时结婚这些外在无关的因素<<著着>>手,结婚主要属於职工个人私事,且婚姻事情问题个体差异性较大,然而考虑到这种划分标准虽然不够说服力,却是多年来的惯例,姑且还算可以忍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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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但是,其二,分水岭两侧突然有天壤之别的做法就显得没什麽道理可言了。2002年12月31日前结婚者可以像过去的安居房年代的同志们一样继续享受安居房待遇,2003年1月日后结婚者在这方面却突然什麽都没有了,这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从实际承受能力上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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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就以两位其他什麽资格条件都相同,单单一位是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而另一位是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的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为例。众所周知,按此方案,前者以安居房的价格买一套90平米的房子仅花22万元左右,后者买同样的房子却不得不以商品房的价格花60馀万元,这样仅仅因为登记结婚差几天,后者却要多付40万元,要知道两者的每月全部工资不过<<三叁>>、四千元,一年也不过四、五万元啊(更多的科级以下的普通职工当然更少),这相当於后者比前者在经济上要倒退多半辈子。若以双方都按揭10年为例,在这10年中,前者只需月供1800元,仅占个人月工资的1/2强,后者则需月供5000多元,是个人月工资的1.6倍多,这相当於前者月工资无缘无故地比后者增加3200多元,或者说,后者月工资比前者无缘无故地减少了3200多元,或者说,后者的月工资突然被剥夺了3200多元,(这还没把按揭贷款所付的高昂利息计算在内)。凭什麽这样剥夺后者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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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也许有关人士说,经过测算,即使后者没有相应的货币补偿,也是有承受能力的。但是,即使有所谓的承受能力,这能成为剥夺后者每月3200多元工资的正当理由吗?依此逻辑,下岗职工、外来民工每月工资仅几百元,他们也有承受能力,人再困难,也都要生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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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住房改革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治性问题,尽量减少人治、人为因素的干扰。但该方案似乎关注照顾那些过去安居房年代已购安居房者的利益问题,也关注照顾离退休老同志的利益问题,对於在单位地位还较低、积蓄还不多、还根本无房可住的年轻职工的迫切利益却视而不见。这至少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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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是把所有人的住房补贴提高3%,即过去安居房年代已购安居房者、离退休老同志和近几年的年轻职工都普遍享有,也就是月工资按各种级别增加200元到500元不等,这对工龄长者或级别高者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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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是对过去安居房年代已购安居房但未达到应享标准者还要继续补钱,听说原定标准差每平米补900元,现在已提高到1500元了。相比2003年1月1日后结婚而根本无房可享也无钱可补的年轻职工,这种做法似有对前者锦上添花,对后者却无雪中送炭之嫌。为什麽可以这样说呢,有事实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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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已购安居房者来深工作时间都较早,不少人是90年代前后,这批人工作至今,其一,在政治地位上一般都在正科级以上,处长、局长也有一大把,由政治地位、职务之便是否还带来其他利益且不讨论;其二,在经济地位上也普遍较为优裕,有的在90年代初炒原始股票或者搞其他投资,大都能赚一些钱,加上多年来的积蓄,都有一定物质基础;其<<三叁>>,他们当时所买安居房都很便宜,一套<<三叁>>居室的房子总价也不过几万元,而且所处地段优越,如福民新村、福华新村、莲花村、莲化北村等等目前都在中心区□围内,是出租、是买掉都是一大批收入。这些中年同志们,现在有多少人不是至少有两套房呢,一套安居房(不少还是新调换的),一套豪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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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而返观2000年前后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轻干部,上述优越哪项都不俱备。就以我们为例,我所在的这个事业单位,与局机关公务员工作性质差不多,一年到头全靠市财政拨的普通职工3000元左右的人头工资吃饭,这几乎就是个人全部收入了。2002年7月,市府又对机关公务员实行统一福利补贴,下属事业单位则自想办法,但由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单位不可能想办法也搞到相应补贴,於是就此一项,月工资与机关公务员就拉开了至少2000元的差距。算来算去,来单位五六年,省吃俭用,也不过辛辛苦苦攒下五、六万元,别说去买市场商品房,就连简单装修费都付不起,再说我们也是上有日渐衰老父母要赡养,下将有子女要抚养啊。有时奢想,既然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职工还能如过去一样享受到安居房待遇,2003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哪怕能得到八、九、十来万元货币补偿,得以有能力付商品房首期款(房总价20%)也感欣慰啊,但照此方案,这些是根本未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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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由此而言,该方案是否有使优越者更优越,劣势者更劣势,或者说肥者更肥,瘦者更瘦,人为地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造成两极分化之嫌呢?如果是这样,把本已优越者更将优越的那部分资金适当划给劣势者一些,岂不更有利於稳妥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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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住房改革的第<<三叁>>个基本原则是考虑渐进性和连续性问题。改革是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改革总会让一部分人的利益得以增加,让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哪怕以一些正当的合情合理的利益牺牲为代价的。这话不错,但问题是,让一部分人说得过去的应得利益受损,应是循序渐进、逐步调整的过程,因为这样才能稳妥。犹如第一批进入园子里的人站在地上就可以取到头顶的苹果,渐次过渡到第二批进入园子里的人仍有希望取到苹果,但需有梯子费力地爬上去,而且果实也小了,再渐次过渡到第<<三叁>>批进入园子里的人连果实也廖廖无几了,这样做至少让大家都还有准备。但目前出台的这个方案,单单以结婚日期为线,把其他一切资格条件相同的干部职工强行断开,且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岂不是有太突然太草率之嫌?诚如不少干部职工奢想,既然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职工还能如过去一样享受到安居房,2003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哪怕能得到10万元左右的货币补偿,得以付商品房首期款也感到还可以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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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综上所述,虽然该方案一开始就强调本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尊重历史和妥善处理好各类现实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要处理好有房户与无房户口、面积达标与未达标、在职与离退休人员等关系,客观、公正地解决好各方面矛盾”,但在实际规定中并没有较好地遵循和贯彻这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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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此方案即使符诸实践,也难以较好地达到方案制定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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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再换一个思路,将此方案付诸实践,它是否真的能够较好地达到预期目的呢?据确认,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职工能买到的这最后一批安居房,计划建在梅林关口内附近,(若地方不够大,梅林关可适当外移),有五六千套,因为去年市房改办做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普查,凡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但未购房的职工住房问题都能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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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方案制定的初衷肯定是尽量让这批人全部住进去,不然顶<<著着>>这麽大压力置2003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职工利益全然於不顾,花费那麽多钱财人力物力建这房就没多大意义了。但事实上,即使有条件拿到这批房的人,又有多少真的老老实实住进去呢?因集中一处,位置相对较偏,机关事业单位又分散全市各处,肯定有相当数量的人并不住这批房,他们可以有<<三叁>>种处理方式:一是尽快拿到红本房产证后就把它以商品房的价格卖掉,赚取钜额差价,依这几年行情,一套90平米的房子安居房总价23万元,保守估计商品房总价也在45万元,这样就有差价20多万元的收益,再去选供商品房,很轻松的;二是把到手的安居房出租,估计租金收入也可观;<<三叁>>是干脆弃权不要这房,则可以从政府那?□□?相应的补差款。(而2003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则是另一番可怜天地了。)但如此一来,市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极可能居民身份混杂,外面人员居多,这似乎有违方案制定的初衷吧。照此说来,与其给这5000多户职工以实物住房待遇,还不如也想办法以货币形式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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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三叁>>、此方案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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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这些年,为适应发展的需要,深圳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断加大吸引高校和社会优秀人才的力度。<<著着>>眼於市委、市府的宏伟目标,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机关事业单位之所以对众多优秀人才有吸引力,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福利待遇还可以,而其最重要标志就是安居房待遇,有多少名校高才生当初之所以放弃一些好企业的高薪聘请,选择了工资平平、用人机制还较传统的机关事业单位,就在於看到它有安居房待遇和稳定。其实所谓的“稳定”,是指与工商界相比,其用人机制还不够灵活,有抱负有才华的人不一定能较充分施展才干,工作多年工资待遇也提升廖廖。因而这种“稳定”对真正的优秀人才来说,是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大劣势因素,据说不少单位就一直存在优秀年轻人才流失的现象。即使有些人当初选择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抱有先拿到安居房后再跳槽的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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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而现在,2003年1月1日后结婚的职工在一贯的住房问题上,既有的优势突然间全部丧失,这无论对於已在单位奋斗数年的年轻高学历人才,还是对於未来将要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来说,都称得上是一个重大打击。这样一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似乎只剩下清淡的工资和僵化的稳定,与工商企业界相比,论工资待遇,其仅相当於中流以下的企业,论人才的成长发展,其更无优势可言。因此,如此住房改革,势必使机关事业单位对优秀管理人才的吸引力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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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最亏的是那麽两种人,一种是年过35岁,事业、住房问题仍无起步者,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仍无一职半级者。这两种人在单位自感庸庸碌碌,郁郁不得志,渴望跳槽到外面却又惴惴不安。因为平常人过35岁是难以找到好工作的,而其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呆了多年,因单位特殊环境所致,到市场上的生存能力相对又无多少优势可言,再加上其本人已成家,上有年老的双方父母,下有成长求学的子女,地位卑微,工资清谈,然而又顶<<著着>>方方面面的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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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四、群众的最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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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党的十六大最突出贡献之一是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徵就是制度文明、法治文明,即以法治为本,使改革沿<<著着>>稳妥、连续、自然、健康的轨道运行,逐步摒弃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人治弊端和人为痼迹。而对於这个方案,听到有多少人,甚至包括房改内部人士都在说,方案之所以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是既得利益者制定的,待过多少年后,现在的这批地位还低、未享利益的年轻干部升任了处长、局长乃至市领导,这方案肯定又将呈现为另一种面目。听此言,更让有识之士内心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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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总之,希望市委市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能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叁>>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讲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好群众热点难点问题”等高度,想方设法能解决所谓的资金不足问题,也可以参考和吸收佛山、大连、广州等兄弟城市的一些做法和经验,能稳妥、客观、公正、公平地解决好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改革问题,尽可能让广大干部职工少些后顾之忧,并有利於把社会上广大优秀人才凝聚到机关事业单位中来,将我市的政务环境建设和投资发展环境建设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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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转自深圳新闻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