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龄退休有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3年08月24日

记者周欣宇 包丽敏<br><br>在正在召开的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夏吟兰透露,“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专家组”正在对男女同龄退休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有望在此问题上作出明确规定。 <br><br>作为专家组成员,夏吟兰说,男女同龄退休是近来各界妇女普遍关心的问题。让女性先於男性退休,这一规定的原意是为了照顾女性在体能上的欠缺。但随著时代发展,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平均寿命也日益延长,在脑力劳动上完全可以与男性媲美。“尤其是对一些有著丰富社会经验,担任领导干部和技术工作的女性来说,强令她们55岁退休,更是对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br><br>据了解,1992年2月,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有关於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等内容,但对男女退休年龄未做具体规定。同年9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规定“女县(处)级干部可工作到60周岁退休”。但是,1993年,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出台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男60周岁退休,女55周岁退休”。该条例一直沿用至今。 <br><br>夏吟兰说,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著女性必须早成才,这必然给女性造成更大的压力。同时,早退休还使女性的退休金低於男性,造成退休越早,工龄越短,退休金金额越少的客观后果。 <br><br>她强调,将“男女同龄退休”写入法律,意味著兼顾男女同龄退休的平等权利和妇女自主选择提前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女性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而女性不能胜任工作或虽能胜任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提前退休。(<br> <br><br><br>中国青年报 200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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