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呼吁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效的“公共产品”

2003年07月31日

中新网海口7月31日电(记者关向东)“统计资料显示:一九九八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三叁>>千七百七十六亿元,其中政府投入为五百八十七点二亿元,用於农村的卫生费用为九十二点五亿元亿元,仅占政府投入的百分之十五点九,也就是说五亿城市人口享受到的国家公共卫生和医疗投入是八亿农村人口的六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教授,今天在此间召开的中国农民权益保护国际研讨会上呼吁:“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既有迫切性,又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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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迟福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要打破解决“<<三叁>>农问题”的制度性障碍,首要的是改变城乡分治的政策框架和制度安排,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并且,经过二十多年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也初步具备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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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为此他提出了几点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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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种解决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利於化解城乡矛盾,有利於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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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的公共卫生保障制度,满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基本解体,绝大多数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由於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跟不上医疗费用的上涨速度,为数众多的贫困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比较突出。他认为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此外,国家要制订政策鼓励城市医疗人员下乡,防止农村医疗人才的大量流失。要以大病防治为重点,在农村建立大病、重病社会统筹机制。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对事实上已经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要尽快纳入城市公共医疗卫生保障的□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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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的救济制度,通过整合,搭起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框架,通过创新,要形成个人、政府、社会多方面的救济款筹集渠道,满足农村贫困群体多层次的救济需求。对遭受自然灾害后的农村灾民的生活救济;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救济。并把农村基本的救济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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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把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确保农民对土地使用的处置权利;要改变公用地徵用过程中价格偏低的状况;要保障农民土地使用关系变更中的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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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要完善农村基本的义务教育制度。在现行体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太少,实际上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承担了主要责任,这一方面导致相当多地区的县、乡财政难以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农民的教育负担过重,因此中央财政要大力支援农村义务教育力度。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援农村义务教育。要赋予农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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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要确保农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应尽快建立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机制,比如农民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确保农民有能力、有渠道依据法律对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现象进行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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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要保障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是保障的最重要条件。他认为以医疗和教育为例,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来提供。此外还要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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