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一案涉及的三种制度

2003年05月05日

一是户籍制度。刚才有网友认为跟孙案的联系不大。我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孙案的基础。户籍制度本来承担两大功能,一是人口统计,一是治安控制。这两项功能中,前者是应该肯定的。后者却只能部分肯定。 <br><br>但在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上,还附著了两大功能,一是承担赋役的计算,一是世袭等级的确立。前者因赋税的改革,於清初消失了,后者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制度。户籍的确定与职业相联系,一旦确定,子子孙孙都无法逃脱。清代虽然基本上取消了这项制度,但流毒很深。而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一种新类型的世袭等级制度。与古代户籍制度相同的是,它与职业相联系。区分农民和工人。不同的是,它还与地域相联系,区分农村、小城市和大城市。换言之,不但农民进城受限制,小城市户口进大城市一样受限制。 <br><br>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与粮食、就业、社会福利、子女教育等挂钩,一个人没有户籍,就无法在城市安身。因此,户籍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跟各种其他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基础制度。通过各种关联制度,户籍制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人口流动,禁锢迁徙自由的目的。从而达到治安控制的目的。所<br>以,中国通过户籍制度,并不是要简单的控制治安,掌握动态。而是要限制流动,把人禁锢在一个个小圈子?堙A那是最好的效果。 <br><br>因此,总结一下,今天的户籍制度也承担了四大功能。1、人口统计;2、治安控制;3、禁锢迁徙自由;4、确立世袭等级。 <br><br>而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户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2、3点,再结合第4点,才衍伸出了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的一个附属品。 <br><br>因此,认识孙案,以及暂住证制度,都不能离开户籍制度而讨论。 <br><br>二是暂住证制度 <br><br>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在中国都是一种大的恶制度下的小制度。如果中国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制度,这两个制度会受到限制。但偏偏没有。 <br><br>对於暂住证制度,有很多人认为其中有很多合理性,仿佛觉得该制度一旦取消,就会国将不国。但我认为,这个制度不象户籍制度那样具有某种合理性。暂住证制度完全是一种恶的制度。因为,它是从户籍制度中的恶的一面中衍伸出来的。具体的说,是从户籍制度的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和确立世袭等级这两项功能中延伸出来的。它不能承担人口统计的功能,因为这完全可以由户籍制度来解决。而所谓的治安防范功能,也是一句谎言而已。这是因为,一个罪犯并不会因为办了暂住证就能停止犯罪,或者有所顾及。 <br><br>还有一些荒唐的言论,说外来人员占用了城市资源。这是胡扯。以北京为例,北京的一半外来人员都是出差、旅游。他们住宾馆、打的,都是北京的“财神爷”。没他们就没有北京的繁荣。其他的民工,要么住在城乡结合部,要么租房,是一种契约行为,要么住在工地,怎么也占不了北京的住房。倒是水资源上有可能有所占用,但外来人员给北京的贡献,这笔帐怎么算。北京没有给外来人员任何特殊的福利政策。 <br><br>暂住证制度不能取消,渊源於户籍制度中的歧视态度,并且是这种歧视态度具体化。它和户籍制度一起,搭起了城乡之间的壁垒,使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远远落后於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果不是因为种种部门利益的因素,这个制度早该取消。 <br><br>而暂住证制度,又滋生了收容遣返制度。也就是说,从一个恶的制度上,再长出另一个恶性肿瘤。 <br><br><br>三是收容遣返制度 <br><br>这又是一个彻底的恶的制度。如果说,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是因为没有上位法的限制而在立法空隙中生长出来的,那么,收容遣返制度则是直接违背宪法的。因为宪法上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有明确的规定。但收容遣返制度却无视这一点。 <br><br>认识收容遣返制度的不合理性,可以从三个方面,一是民政部有不有因为某一公民没有暂住证,就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答案很明显,没有!民政部对公民承担的救助的义务,反过来,公民由通过民政部获得国家救助或救济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一个公民,宁愿在城市中流浪,忍饥挨饿,而不愿接受他人的救助,这是他的自由。但我们的民政部却号称它有干涉这项自由的权利。一个巴黎街头的流浪艺术家,虽然没有面包,但却可以自由地作画或拉小提琴。但他如果是中国人,却不行,民政部人会砸烂他的小提琴,将他的绘画撕得粉碎,然后将他丢进警车,最后塞进油罐车厢,却美其名曰救助。 <br><br>二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有在他被认定有罪以后。宣判一个公民有罪,是司法机构的权力,并且需要通过复杂的、严格的、合法的程式。民政部是什么机关,公安局是什么机关,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什么资格将一个无罪的公民通过收容的方式变相地限制自由行动的权利。公安局以前有收容审查所,搞的就是限制无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套勾当。这个制度已被宣判了是罪恶的。现在,没有哪个警察还敢明目张胆地用收容审查的程式,将公民羁押起来。民政部凭什么保留这个收容遣返的机构。 <br><br>三是怎样认识棚屋、贫民窟。外来人员带来的最大弊病就是所谓贫民窟。这是我们那些漂亮的城市所不能容忍的。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的GNP排名在倒数四十多位吧(2001年的数据,现在提升了多少不详),却要为自己脸上贴金,非要清楚贫民窟。贫民窟的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宁愿忍受贫民窟的生活,也不愿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那么,一定是它居住地的生活连贫民窟都不如。如果我们这个社会中还存在连贫民窟都不如的地方,究竟是这个社会统治阶层的罪恶?还是贫民窟的罪恶?但就是这样隐藏著多少血泪故事的贫民窟,号称具有无比优越性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那些人民的公仆们,却半点容它不下,必清除而后快。这是怎样一个没有良知的、冷酷的社会。 <br><br>我无法表达我在知道孙志刚一案中后的愤慨。我尽量试著让自己冷静下来,我相信,如果我们深入地审视这个案件,会得到很多启示。我相信,他不光是死於某个警察之手,而是死在一个恶的制度之下。如果不能彻底清除这个非人道的、野蛮的、恶的制度,我们中的任一个在这里讨论的人,都随时可能变成下一个孙志刚。<br><br><br>作者:小小胡杨 转自中青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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