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从2007年到2011年,四年时间经历了3次职业病鉴定、引发3场劳动仲裁、打了四场官司。在这四年间,沈某没有上过班,公司却要为支付沈某工资、职业病鉴定费、医疗补助费等近6万元。近日,这场劳资“持久战”终于结束。案件的主审法官昨日表示,劳动者利用规则,反复申请鉴定拖延时间,给企业造成损失,并非理性的行为。
3次鉴定均不成立职业病
沈某是东莞某电器公司的员工,于1997年3月入职。2007年7月,沈某向公司反映其听力下降。同年10月,沈某自行缴费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学观察。2008年1月14日,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结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沈某不服,他又分别向广州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陕西安康永衡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中,只有陕西的司法鉴定所评定沈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而另外两次鉴定的结果均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最后一次鉴定的作出时间是2009年6月1日。
7天后,电器公司向沈某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因职业病鉴定顺延,现沈某的疾病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合同终止条件已出现,通知沈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沈某终获2万余元补偿
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起点,从2007年到2011年,沈某与电器公司开始了长达4年的“持久战”,打了4场劳动仲裁案及一、二审共3场官司。
2007年10月12日,沈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提起申诉,劳动部门裁决对此不予受理。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沈某现尚处于疑似职业病的处理当中,故在合同期满时电器公司不得解除与沈某的合同,公司应支付沈某此前的工资及职业病诊断费用。
2008年11月开始到去年9月,沈某先后三次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申诉,并两次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基本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的结果。
直到今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电器公司应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等共计21000余元,并驳回了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这场“持久战”终于结束。
法官呼吁完善职业病鉴定规则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林健华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延期至沈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出来之日,在尚处于疑似职业病的处理时,电器公司不得解除与沈某的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合法延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待遇,如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等。这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而言,负担未免有点过重。”
林健华认为,申请职业病鉴定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一些劳动者利用这条规则,反复申请鉴定拖延时间,给企业造成损失,并非理性的行为,也无助于劳资矛盾的解决。林健华还呼吁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能进一步完善,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3次鉴定均不成立职业病
沈某是东莞某电器公司的员工,于1997年3月入职。2007年7月,沈某向公司反映其听力下降。同年10月,沈某自行缴费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医学观察。2008年1月14日,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诊断结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
沈某不服,他又分别向广州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陕西安康永衡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中,只有陕西的司法鉴定所评定沈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而另外两次鉴定的结果均为“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最后一次鉴定的作出时间是2009年6月1日。
7天后,电器公司向沈某寄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因职业病鉴定顺延,现沈某的疾病不能诊断为职业病噪声聋,合同终止条件已出现,通知沈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沈某终获2万余元补偿
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起点,从2007年到2011年,沈某与电器公司开始了长达4年的“持久战”,打了4场劳动仲裁案及一、二审共3场官司。
2007年10月12日,沈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提起申诉,劳动部门裁决对此不予受理。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沈某现尚处于疑似职业病的处理当中,故在合同期满时电器公司不得解除与沈某的合同,公司应支付沈某此前的工资及职业病诊断费用。
2008年11月开始到去年9月,沈某先后三次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厚街分庭申诉,并两次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基本维持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的结果。
直到今年5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电器公司应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等共计21000余元,并驳回了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这场“持久战”终于结束。
法官呼吁完善职业病鉴定规则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副庭长林健华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延期至沈某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出来之日,在尚处于疑似职业病的处理时,电器公司不得解除与沈某的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合法延续,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待遇,如工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等等。这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而言,负担未免有点过重。”
林健华认为,申请职业病鉴定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一些劳动者利用这条规则,反复申请鉴定拖延时间,给企业造成损失,并非理性的行为,也无助于劳资矛盾的解决。林健华还呼吁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能进一步完善,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