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锤死工友伪造矿难骗取钱财,智障工首当其冲

2011年09月06日
文/《凤凰周刊》 李光敏

2011年7月,湖南衡东县大浦镇一黑砖厂再次被爆出非法使用智障工人,而四川雷波县更是发生圈养、贩卖智障人制造“盲井”事件。加上去年底的渠县奴工事件、2010年山东平度“黑劳工事件”以及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大陆贩卖、拘禁智障人士现象有连年加剧之势。

这些事件中,除了智障人保障的缺失和打拐办机构削弱之外,还暴露出一个相同的法律漏洞:依照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拐卖青少年(特指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和成年男性,不能按“拐卖人口”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现状源自于1997年刑法修改,拐卖人口罪取消,另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名。

但这一法条在眼下已严重与现实脱节。近日,律师刘晓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法律界人士亦普遍有相同呼声。

就近搬用罪名的尴尬

2011年7月媒体报道,多年以来,四川省雷波县有村民用吃喝哄骗智障人士后对其进行“圈养”,贩卖给需要劳动力的家庭,或者对他们进行训练,然后带至全国各地打工,伺机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矿井下杀死,以骗取赔偿金。

2010年1月,雷波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无序流动人员”,包括各乡(镇)非法收养、容留的无序流动人员,各矿山企业、建筑工地等非法使用的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员。至9月行动结束,共清理“无序流动人员”达165名,其中智障人士27人、未成年人23人、女性28人。尽管这些被“清理”出的人员中有妇女、儿童及被买卖的智障人员,但是,当地没有任何容留者遭受法律追究。

更早一次“清理”中,雷波县政府就发现,部分智障人士是通过买卖的形式进入雷波的,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传讯了5名涉案人员,仅以训诫了结。雷波警方的理由是,刑法修改后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对买卖成年男性的行为无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

四川省公安厅刑侦局分管打拐工作的副局长岳文茂在接受《凤凰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一些涉及智障人士被雇做劳工的事件中,如果没有发现涉嫌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或者故意伤害等行为,刑侦部门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交由治安、民政等部门去处理。雷波县清理“无序人员”的行动,也是以乡镇为主体、民政配合的形式进行。

去年底,渠县智障劳工在新疆托克逊县身亡事件爆发。2011年4月30日,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强迫职工劳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李兴林、李云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两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有网友发帖表示判决太轻,认为这是对残障人士及其家属的二度伤害。

让很多人更难以接受的是,作为智障人士受虐事件的“源头”,残疾人自强队负责人曾令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理由竟然是涉嫌非法经营。当地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没有拐卖人口罪,只能就近搬用非法经营来对曾令全案进行审理。曾令全至今未获判决。

删罪后果始料未及

在1979年刑法中,就有“拐卖人口罪”这一罪名,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对“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做出解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在其后对什么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的解释中,亦强调对“妇女、儿童、婴儿、幼儿”的侵害行为。这是因为,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流动,加上社会管理经验缺乏,出现了大量妇女、儿童被拐卖为人妻、为人子的现象。

1991年, 为加重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布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增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5个罪名。

有法律人士认为,增设这些罪名也许满足了当时实践中打击犯罪的一时急需,可如此一来,就形成了“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行的局面。“拐卖人口罪”本来能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包含在内,势必造成刑法条文的无谓重叠、刑事立法资源的浪费;1984年对“拐卖人口罪“的解释本来已经将“拐卖人口罪”解释为“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再增设“拐卖妇女、儿童罪”无疑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的冲突与混乱。

1997年刑法修改,结束了两罪并存的局面,删除了原先的“拐卖人口罪”而保留了1991年决定所提及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罪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明祥认为,当时刑法做出的这一修改,一方面是因为强调保护妇女、儿童,另一方面,当时现实生活中拐卖成年男子的现象很少发生。“但现在看来,不光是拐卖智障人,拐卖正常的成年男子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怎么处理,就成为法律上的一个问题。”

在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黑中介、包工头、黑砖窑窑主甚至执法监管人员形成了一个人口买卖、罪行庇护的链条。但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不见黑中介人员和收受利益的监管机构人员的身影,对他们的参与拐卖人口行为法无明文。主要涉案犯罪分子所获罪名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但他们拐卖人口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律师张志伟说。

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相比以往的拐卖人口罪,加重了打击的刑罚力度,体现了着重保护妇女儿童的精神。但对少年、成年男子特别是智障人的保护,却留下了缺失,部分促成了今天拐卖、强迫役使智障人泛滥的现状。

修法恢复罪名的呼声

2010年底,新疆托克逊县的智障工人受虐事件曝光后,律师刘晓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去信,建议恢复“拐卖人口罪”。“‘包身工’事件,暴露了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问题的严重性。由于地方劳动监察部门监管不力,而法律又不能惩罚这类拐卖行为。这样下去,拐卖青少年和成年男性做‘包身工’的问题,很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刘晓原说。

他认为,以青少年和成年男性被拐卖可能性较小就不用刑法来保护,这样的立法有失偏颇且带有歧视性。特别是将智障残疾男性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曾多年从事打拐工作的原公安部打拐办副处长祝燕涛也认为,有必要恢复“拐卖人口罪”,与国际接轨。据了解,在禁止和处罚贩运人口的刑事立法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除了要特殊保护妇女或儿童而作出特别规定之外,对相关罪状的表达均采用没有性别区分的“人”、“人口”。

2009年12月,中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补充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中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40条规定,并不完全符合联合国《补充议定书》的要求。”刘晓原说。

张志伟更指出,在该《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其“人口贩运”的目的系“剥削”而非“出卖”。因此,他建议根据《议定书》的精神,尽快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并设立以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罪。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简单说恢复拐卖人口罪,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现行刑法本身有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且是重罪。单独恢复拐卖人口罪,这里的“人口”必然包括妇女、儿童,刑法将自相矛盾。原来的拐卖人口罪的刑罚仅仅是两个量刑幅度,也不符合目前的要求,需要修改优化。

多名受访人士均建议,可以考虑在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同时,将拐卖妇女、儿童及残障人士的犯罪行为此罪的加重情节,并区分量刑幅度。

韩玉胜称,从1997年刑法修改当时的立法条件看,很难预计今日会出现大量拐卖成年男子特别是拐卖残疾、智障男子的行为,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和修订拐卖人口罪,是对社会变化的一种适应。”

矿工锤死工友伪造矿难骗取钱财,智障工首当其冲


人民法院报讯 据调查,2007年以来,自福建一煤矿首次发现杀人敲诈这种残忍的手段作案后,辽宁、云南、湖北等9省也陆续出现,发案近30起,死亡人数近30人,大量 的涉案人员均指向四川雷波县。雷波县一度被推向舆论的漩涡。人们在该县清查时发现,很多智障人被买卖、多次转卖,受到非人虐待,被他人利用从事各种非法活 动,甚至惨遭杀害。

据法院介绍,目前发生的敲诈杀人案,被害者很多为身份不明的智障人员。本案中被害人安里博家乡元宝山乡离雷波县城76公里,全是险峻高山,海拔最高峰达 2530米。据当地村民阿年和阿果透露,当地一些山村像养牲口一样圈养着一些痴呆人员,当地人称为“娃子”。他们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买卖,甚至条 件成熟时,以他们的性命作为赚钱工具。

原来,当地有一些人好吃懒做,成天四处游荡,碰到神志不清的流浪人员,悄悄跟在后面,拿出吃的喝的进行哄骗,然后圈养在深山中,贩卖给需要劳力的家庭。

还有更歹毒的人,将哄骗来的或买来的“娃子”进行训练,带到全国各地去打工,伺机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矿井下杀死,以骗取老板的赔偿金。“好歹是一条性命啊,太惨啦……”村民阿果连连说。

阿年说,去年该县政府曾发出通报,要求各家各户交出“娃子”,返送回乡了一批。“但绝对还有!”

雷波警方也称,去年6月,在该县公安局后面的深山中,警方一次性解救了40名痴呆人员。今年在卡哈洛山区也解救了7人。这些人员被圈养在草棚中,平时帮人放羊、干农活。

雷波县元宝山乡村民介绍说,该县人均年收入在2600元左右,而他们乡的人均年收入只有800元。贫瘠艰苦的自然条件,使得很多山民选择了外出打工。赚大 钱的欲望让一些山民铤而走险,苍茫大山,又成了他们作案后的藏身之地。雷波处于三省交界,犯罪嫌疑人如果发现不妙,马上可以越过金沙江,潜逃到云贵山区。 福建发生多起类似案件后,当地警方曾派出专班在山里蹲守,每班8至10人,每次时长两三个月,前后只抓获了2名犯罪嫌疑人。

在市场经济下,雷波县少数不法分子为“赚钱”抛弃伦理道德,置法律威严而不顾,是用丧失人性的方法挑战道德的底线和法律尊严。公众愤怒,民众谴责,但如何杜绝这种野蛮的非人行为?

法官呼吁,这一桩血案再次折射出雷波杀人骗赔黑色产业链的严重社会危害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必须依法予以铲除。

公安部门认为,很多犯罪分子居住在自然环境极为恶劣的高寒山区,经济极为贫困,因此铤而走险。险峻的地理环境以及浓厚的家族观念,给打击“容留”农村无序流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了难度,这些必须予以有力打击。

另外,矿主招人的不规范、出事后瞒报私了,以及法律的不健全,对于买卖智障人员打击不力……这些都亟待整治、完善。

韩方明:智障人士体面有尊严的生活如何保障

原文载于2010年12月16日东方早报

每次用人单位使用智障人士作苦力的现象被媒体曝光后,就会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领导做出重要批示后,事件会得到迅速调查,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下,最终得以解决。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每次此类事件,都需要先通过媒体曝光,才能引起人们足够重视?为什么当地监管部门没有事先进行调查?

用人单位曾诡辩称,让智障工有饭吃是行善行为。但智障人士不仅拥有基本生存的权利,还和其他所有智力正常的人一样,拥有包括追求幸福、尊严、休息、获得劳动报酬和安全劳动的权利。我曾多次强调,要让人活得有尊严,生命的价值和尊严高于一切。

一个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应该是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身体上具有缺陷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妥善救助的体系。中国并不是没有针对智障人士的救助制度。199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就对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各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和各种慈善团体也对此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但是,即使是一种完美的制度也面临着落实的问题。在具体执行中,中国的救济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救济经费不足。总体而言,能够发放到智障人士身上的救济金金额过少,在一些西部省份或偏远地区,每位智障人士每月所能够领取的救济金,甚至只有几十元人民币。而相关研究显示,贫穷往往会导致新生儿的智力低下,因此这些生活在贫困家庭的智障人士,无法通过救济手段,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治疗费用;他们能够胜任的岗位很少,无法通过自身的劳动来养活自己。此外,社会上也存在着对这一群体的歧视。因此,很多时候,智障人士所在的家庭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只得将其送往收养所、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但由于这些福利机构的资金也不充裕,同时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导致了极少数福利机构的负责人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从而引发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针对智力上有缺陷的人士建立了许多救助措施。例如,美国在林登·约翰逊总统在任期间(1963年11月—1969年1月),设立了隶属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智障人士总统委员会(PCPID),其宗旨是为全美国的智障人士提供“体面和有尊严的社会地位”,而在之前,美国也有类似的针对智障人士的总统专门委员会。此外,作为非政府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也有许多专门针对智障人士的NGO。成立于1950年的“美国之弧”(The Arc of United States)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目前该组织在美国全境有14万成员和730家分支机构,通过筹集民间资金和企业捐赠的形式,为智障人士特别是儿童提供援助。英国则在2001年通过公布“重视人的价值”(Valuing People)白皮书,该白皮书是英国政府21世纪对智障人士的指导性文件,从教育、医疗、居住条件、就业、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为智障人士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和救济。

我认为,除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外,目前中国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加大对智障人士的救济金援助力度。为了实现这一点,除了发挥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的作用以外,大力支持NGO的发展,是改善目前智障人士状况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民间已经有非常多的慈善组织在进行着类似的努力,这些组织的成员,是一群有着很强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他们也更愿意为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此外,有关部门应该切实吸取教训,完善福利机构的组织架构,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监察部门也应该对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小企业进行严格的用人审查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人们总是健忘的,特别是有些事件,虽然通过媒体特别是网络的大量宣传后,可以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人们就会停止对这件事的讨论。例如,我们现在很难通过媒体再了解到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受害者的近况。他们现在过得怎么样,他们是否因为这件事心灵上受到了永恒的创伤,我们一无所知。我们应该保持对他们的长期关注,建立一种跟踪机制,在这些智障人士被解救返回原籍后,我们需要知道,他们是否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救济?他们是否会得到充分的治疗,特别是心理上的治疗?他们的家庭成员会对他们的归来持一种怎么样的态度?我们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更有尊严、有爱地活下去。

(作者系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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