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B专家点评:职业病防治应发挥工人的主观能动性

2011年08月24日

8月5日,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中国劳工通讯(China Labour Bulletin,以下简称CLB)职业病防治专家对其中的新亮点作出解读。

问:指导意见中强调要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往职业病患者索赔的一个主要难题就是举证难,通过建立职业监护档案,是否有助于克服这个难题?

答:关于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规定,已经出台了二十几年。但为何一直不见成效?雇主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但若雇主不履行怎么办?根据卫生部发布的资料,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其中,尘肺病在各类职业病中所占比重最大,约90%。就我们接触的案例来说,大多数尘肺病患者都没有职业监护档案。而政府安监部门的人力也有限,不可能做到每个企业都一一排查,监督到位。

问:指导意见最后一条,提出要加强社会监督。要发挥劳动者民主监督作用,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是否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的不作为?

答:这一条也不是新的。但我们始终认为,工人们不应该绕过雇主,直接把职业病安全隐患反映给政府或借助媒体曝光,因为这样做只能使劳资关系恶化。相比之下,我们希望工人们可以在内部通过与老板平等谈判解决,保障自身的职业安全的同时,也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

问:工人直接向老板反映工作中的职业危害,会否遭到老板的打击报复,甚至直接被辞退?

答:这就是为何我们希望在企业中推行集体谈判的原因。若工人们单枪匹马与老板谈,结果肯定是不理想,甚至是危险的。而当工人们团结起来,通过真正代表他们的工会与老板谈的时候,工人和老板就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

问:所以说,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对于职业病卫生防治也有关键的作用?

答:没错。目前,工人仍然是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客体,而运用集体协商,工人与老板就会成为对等的谈判主体,也就成为了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主体。工人们有了主动维权的意识,并且可以通过协商,把《意见》中的内容在集体合同中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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