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将正式立法,《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经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昨天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规定(草案)》规定,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三方协商会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议,政府收到建议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规定(草案)》要求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一般由企业联合会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可以由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联合代表企业一方参加会议;三方协商会议设主席一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两名,分别由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的负责人担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参加会议的其他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民主推选产生。
《规定(草案)》规定,三方协商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行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由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数据。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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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草案)》规定,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三方协商会议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建议,政府收到建议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规定(草案)》要求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一般由企业联合会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可以由工商联、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联合代表企业一方参加会议;三方协商会议设主席一名,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两名,分别由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的负责人担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参加会议的其他企业代表组织的负责人民主推选产生。
《规定(草案)》规定,三方协商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行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由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企业或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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