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资集体协商,老板说“不”罚2万

2011年04月06日
工资协商,老板说“不”罚2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劳动报酬,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我省5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举行新闻发布,该《条例》依法赋予企业工会为职工工资分配、调整、支付“撑腰”维权。这将改变一些企业长期存在的“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局面,条例规定,企业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最高被处2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表示,下一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条例》出来后,将对企业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

据悉,结合物价上涨、企业效益增长等热议问题,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还专门就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下发了指导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须构建3大机制,即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会可定期就工资水平等与企业协商;工资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机制;保障工资分配的监督机制,规定到2013年要实现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今后,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企业经营者不得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各级政府对此推动不力或不作为,实行行政问责。

意见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包括企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和分配;工资调整幅度;加班、加点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

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

现实中,工会干部往往或因端老板的饭碗,受企业劳动关系束缚不敢维权,或维权老遇“尴尬”。《条例》则对工会履职依法明确了多条保障措施和突破性制度设计,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为职工维权有困难和问题时,上一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监督的职责,可代行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罢免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不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工会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障的建言权和对职工的法律援助权;有在企业停工、怠工事件中的指导交涉权。

此外,规定企业工会还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上级工会也可向企业派驻工会工作人员,为企业工会工作者职业化道路作出探索性规定,据介绍,目前,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等产业化集中的州市在工会工作者职业化方面已做出了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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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增长时,职工的工资是否也该相应上调?近日云南省总工会出台相关硬措施:如果企业老总拒“谈工资”,将建议政府管理方酌情降低薪金,同时取消老总或者管理层其他人员的评优树模资格。

5月1日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将在云南省全面执行。云南省将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全覆盖。目前,云南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最难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世界500强在滇企业,他们的经济比重已占半壁江山,职工人数也是占大头,但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很难推开。

为如期实现目标,省总工会出台6条硬措施,争取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条文列入今年省人大《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的立法内容中,为全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在近期讨论通过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又为全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创造制度条件。

目前,省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出台,而且还将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省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而且,省总工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和省工商还将联合起来,进一步研究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措施。

据介绍,在推进的过程中,省总工会还将建立奖惩监督制度,如果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而企业方不谈判,建议政府有关管理方把该企业老总和管理层薪金降下来,同时取消老总或者管理层其他人员的评优树模资格,比如评选劳模,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领导不应考虑。

文章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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