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萍
市人大代表严爱科等14人联名向今年市人代会提交议案,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决定机制,引起了广泛关注。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何为“用工荒”?一种解释是: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对2008年度餐饮企业的调查显示:职工的劳动所得,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25岁左右,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6.8%,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於全市职工平均收入,一线员工很少能在一个企业工作2年以上……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其实,早在1998年,普陀区就选择长征镇星云经济区为试点,探索建立全市首家私营经济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行区域性工资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当年签订劳动报酬集体合同900余份,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注册企业的70%。目前,本市正在全面推行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而“全面试点”距离“开始试点”已有12年。一项共赢制度,为何推进缓慢?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事关劳资利益的法律相对完善,通行做法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即工资集体协商。
最近30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已不再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於协商。这也不奇怪,要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当然,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工会也要起到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
虽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於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是从建制上做了“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原则规定。同时,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看来,要让劳资双方养成“工资集体协商”的习惯,即便今年不能启动《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程序,也要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尽快做出呼应。而比立法更迅速的是行政政策的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实事”,也正是基於这种考虑。
来源:2010年4月19日 《新民晚报》,转自 "人民网"
市人大代表严爱科等14人联名向今年市人代会提交议案,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工资协商决定机制,引起了广泛关注。
金融危机过后,经济企稳回暖,珠三角区域却出现了“用工荒”。何为“用工荒”?一种解释是:资本习惯了“一言堂”,不习惯在劳资对话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赢。类似的“不习惯”,还有一些。上海市普陀区总工会对2008年度餐饮企业的调查显示:职工的劳动所得,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缺少透明度,员工没有归属感,从业人员平均年龄25岁左右,农民工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6.8%,一线员工工资收入低於全市职工平均收入,一线员工很少能在一个企业工作2年以上……如此高频率无序流动,无益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其实,早在1998年,普陀区就选择长征镇星云经济区为试点,探索建立全市首家私营经济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行区域性工资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当年签订劳动报酬集体合同900余份,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注册企业的70%。目前,本市正在全面推行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而“全面试点”距离“开始试点”已有12年。一项共赢制度,为何推进缓慢?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事关劳资利益的法律相对完善,通行做法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即工资集体协商。
最近30年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早已不再直接参与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和管理,主要由企业自主确定。不少老板“资本意识”强、“协商意识”弱,员工也不善於协商。这也不奇怪,要培养法治素养,先要给出法制规范——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真正获得与劳动力等值的工资报酬,真正体现出职工工资确定过程的平等性、民主性、合法性,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当然,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工会也要起到维护职工利益的作用。
虽然,《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表述过於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也是从建制上做了“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原则规定。同时,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小型、微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工资谈判员的劳动权益如何保障,都亟需明确的法定规范。
看来,要让劳资双方养成“工资集体协商”的习惯,即便今年不能启动《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立法程序,也要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中对“工资集体协商”尽快做出呼应。而比立法更迅速的是行政政策的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实事”,也正是基於这种考虑。
来源:2010年4月19日 《新民晚报》,转自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