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中国银行凉山分行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反映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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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中国银行凉山分行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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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在中国银行凉山分行连续工作满8至14年的员工,来信反映中国银行为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合同,采用欺骗、威逼、打压等非法手段,强行大规模搞非法劳务派遣,甚至逼走员工或被他们非正常解除合同。

一、事件背景

(一)关於我们的身份。我们都是通过中行的正式招聘方式分别在1994-2000之间进入中行工作,进入中行之初,中行把我们称为“代办员”(实际是固定合同制),而实际的工作内容等均与他们所谓“正式工”无任何差别,多年以来工资、待遇等都相差很远,但我们并没有任何怨言,依然认真负责的工作。

(二)关於最近的合同。我们一直与中行连续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们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9月30日。

(三)关於事件的诱因。《劳动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其间,有一段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差,中行就想用这一时间恶意规避法律。

二、事件经过

(一)不正常的大规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7日(事后从行领导那里得知:7日当天,四川省21个地市州的中行分支机构统一行动,手段等完全相同,涉及代办员2700余人),在没有任何通知和预兆的情况下,中行凉山分行招集所有“代办员”开会,宣读了“中国银行编外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档,主要内容是要求全体“代办员”们必须於2007年11月8日在“两个选择”中作出一种选择。选择一:要想继续在中行上班,必须在在由银行提供的统一列印好的标题为“协议”、正文为“本人提出协商一致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二00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协议”上签字,提前解除本应2008年9月30日才到期的劳动合同,同时与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以派遣工的身份留在中行上班,中行不给代办员任何经济补偿。选择二:代办员拿钱走人(按工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不作出选择,就由中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能拿到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大部分代办员为了不丢工作,按中行的意思选择了签劳务派遣。而我们认为中行的动机不良、做法不妥,没有在那个非法的“自愿解除协议”上签字。

(二)不择手段的逼签劳务派遣

由於我们没有在中行的“两个选择”中作出选择,中国银行以调换岗位(降低薪酬)、岗位双向选择、待岗等手段对我们进行打压,以达到“签派遣”或逼走的目的。

1、换岗待岗降低待遇。2007年11月9日开始,凉山分行以将单方解除我们的合同为欺骗手段,强行让我们移交其原有的工作岗位,叫我们回家等候单方面解除的通知。2007年11月15日又以单方面解除手续需要一些准备时间,我们的原合同没解除前还需上班为由,让我们临时到每一个营业网点去当大堂服务(中行从没有此岗位,也无岗位内容,实际就是看大门),没想到这样看大门就一直看到12月4日(普法日),我们提出对临时安排和解除通知为何迟迟不下的问题时,中行行长(李雪峰)回答我们:“看大门是正常的工作安排,并非临时工作安排,这是中行的需要”,并否认中行要单方解除我们的合同的事实(有录音为证),我们当时感觉对中行的无赖行为没有任何的办法,只好用向凉山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希望依法裁决中行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恶意调换我们工作岗位的违法事实成立,在提出仲裁后我们依然遵守中行的要求,在各网点看大门(领导也明确四川其他市州的中行分行部份也采取了此办法对付“不听话”的人)。

2、搞“双向选择”故意让职工落选或职位低聘。2008年1月9日,中行通知职工代表(我们其中一位是职工代表并未通知),参加一个事先不知内容的会议,职工代表们在未收集员工意见的情况下,居然於当天就通过两个他们也是才知道的、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意义重大的《职位聘任实施方案》和《关於加强待岗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於次日宣布进行职位聘任,其中设置最低级别“大堂服务岗”,我们知道参加就会被中行安排到最低级别岗位,不参加也会面临待岗处理,因此在职位聘任工作实施前向中行提出这样做的不公平性,中行跟本不理。并向仲裁委说我们可以参加“公平聘任”来蒙蔽仲裁委,仲裁委提出让中行与我们进行协商,中行也不进行协商,就这样我们并未参加职位聘任。聘任结果终於出来了,结果让所有人领教了中行无耻的手法,我们没参加职位聘任,结果中行就没有了“大堂服务的岗位”,这和中行向我们所说工作需要和对仲裁委所说“公平聘任”产生了明显的对比,变成了“大堂服务岗”是专为我们特设的。而同时中行为了在仲裁委开庭前占先机,就直接安排我们到相应岗位,以至於还安排没有相应岗位〈上岗证〉的员工直接到接触钱的重要岗位,因为已经看清中行的目的,我们并没有接受其安排的岗位,中行却给仲裁委说我们安排岗位他们也不去上岗,我们虽未接受其安排的岗位,但我们一直都安要求到中行安排的临时岗位继续上班。

(三)申诉中行恶意换岗的劳动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

我们认为:我们2008年9月30日与到期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了工作岗位。由於变换工作岗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要双方协调一致。中行凉山分行为报复我们没有按他们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在没有与我们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强行变换岗位,是违法的,因此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交要求恢复原岗位的仲裁申请。2008年3月3日劳动仲裁开庭,由於中行在前期做了那么多“有益”员工的工作,我们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四)维权人的集体待岗“学习”

由於关於凉山分行恶意换岗的仲裁申诉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且中行的代理律师在仲裁庭上威胁要发处理我们的通知书。2008年3月4日,我们集体到凉山分行找领导对话。由於一些言行激怒了领导,2008年3月5日,中行向我们下发了下岗通知,要求我们全部下岗学习(下岗学习至2008年8月28日),并将他们认为“带头闹事”的两个同志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28日,要求所有待岗学习的人签一个“认罪书”,并威胁如果现在不拿钱走人,或是不签劳务派遣合同,中行将按照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分钱都没有。

三、具体诉求

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在中行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2008年9月30日,我们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中行应当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我们已於2008年8月底向中行交了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的书面要求书。

我们的诉求是请相关部门敦促中行:一是停止一切对我们的打压行为。二是自2008年10月1日起(原合同期满),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反映的事,是在中国银行四川分行的统一筹画下实施,在四川21个市地州具有共性。自2007年11月7日以来,我们一直依法维权。但维权难,向作为央企的中国银行维权更难,10余个月过去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万般无奈,我们选择了依法信访。

尊敬的领导,在党号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作为强势的中行面前,我们显得十分弱小、无助。希望相关部门为作为弱者的我们伸张正义,推动共建和谐、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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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中国银行凉山分行被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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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09-09    民生观察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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