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定期劳动合同首案申请强执
得到了法院支援自己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决,但劳动合同却一直没有签订,於是周女士昨日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这是自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所受理执行的第一起关於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当事人
出国签协议自己缴保险
1989年周女士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工作。2001年3月1日,她打算随丈夫出国,便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有效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
2001年6月周女士出国,在此期间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企业及个人负担部分均由周女士负担, 她的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单位处。周女士回国后,要求到单位上班,被单位推脱。
仲裁委员会
支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07年3月,周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周女士与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后来单位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
强制执行保护劳动者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虽称口头通知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周女士不予认可,用人单位也不能举证,因此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已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法院表示,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周女士在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於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周女士多次前往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被单位拒绝。於是昨日,周女士向朝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单位进行强制执行。审理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对劳动合同强制执行,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商报记者 郭莹
相关链结
2002年北京已开始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商报讯(记者 郭莹)根据200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政府91号令规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以及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城报导:
京华时报:员工工作十余年后被企业拒绝复工
(责任编辑:赵健)
来源: 2008年02月14日 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