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违反工会法

2002年07月11日

最近,一些新闻媒体报导了某地“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的消息或评论,这是错误的。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有悖於此而成立的任何其他职工社团组织都是非法的。特此声明。

广东省总工会

转自南方都市报

2002-07-11

以下是《南方周末》和《南方都方报》的相关报导和评论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

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值得鼓励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