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起官司”,是长期以来社会反映强烈的一大问题,将於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给打官司的老百姓带来诸多实惠。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就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些费用被“砍掉”
办法明确,当事人只需交纳相应的受理费与申请费,取消了法院实际支出的费用,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这一弹性条款。
其中规定,不需交纳受理费的案件包括:1、按法定特别程序审理的;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上诉的;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4、行政赔偿案件。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交10元
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交10元。办法同时明确,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每件只交100元;其他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争议,每件只交纳50元。此外执行案件,变为先执行后交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离婚案件,每件只交50-300元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原规定财产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规定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
此外,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只交100元至500元。
困难当事人,可“免、减、缓”
对於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新办法区别不同情形,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免交诉讼费用的包括: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减交诉讼费用的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於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缓交诉讼费用的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来源: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