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被收容人员烧死车中 家属申请国家赔偿

2003年08月26日

本报记者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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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本报广东海丰8月26日电) 8月25日,专程赶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的牟维刚和9户死者家属被告知:由於他们起诉的被告□□□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不愿签收起诉状,原定当日开庭的牟维刚等诉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行政赔偿案庭审被无限期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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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烧死。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9户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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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表示:因被告不愿签收起诉而导致庭审被无限期推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起诉状依法应实行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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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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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牟维刚是为儿子牟朝阳提出行政赔偿的。两年前,牟维刚接到通知:儿子在广东因车祸死亡。悲痛欲绝的牟维刚夫妇从□西老家匆匆赶到海丰,得知了儿子死亡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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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1年4月9日9时40分,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坐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粤 ND0323的收容遣送车,在前往广州市的途中,车辆突然起火,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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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根据海丰收容站当时的站长施养鸿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所说,这25人中,23人是由深圳送来的,只有两人是被海丰公安机关收容的。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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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上车时,戴剑辉随身携带了一副手铐,巫允钦则带了一支警棍和催泪剂。根据戴剑辉事后接受检察院询问时的讲述,上午10时40分左右,他“闻到了尼龙烧焦的味道”,随后发现车厢里冒了烟,於是,他走到侧拉门前喊道:“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后车厢里只有几个人站了起来,但并没有听他的话,“此时火越烧越大,后车厢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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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司机施长成停下了车,拿了一支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跑到车右侧的窗口去灭火。由於车窗内扣式玻璃关<<著着>>,无法打开,两人又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栅栏门上部往里喷。但是,“距离太远,加上里面的人都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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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於是,施长成又在车上找了把铁锤,打碎车门侧面的玻璃,用灭火器往里喷,但是“火势比较大,加上灭火器里所剩药剂不多,喷一下就喷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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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此后,施长成和戴剑辉又到路上拦车去求救。当日上午11点左右,一位姓邱的过路司机开车经过深汕高速公路惠东路段时,“看见了一辆正在<<著着>>火的中巴”。邱司机回忆,他经过的时候,看上去那辆车火并不是很大,但是烟却非常重,有3个人正在车边忙<<著着>>救火。大概是由於浓烟的缘故,他看不清车里有没有人。随即,邱司机打电话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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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不知是出於什麽原因,起火18分钟后,也就是10时58分,惟一有手机的施长成才打电话向站长施养鸿报告此事。据说,施养鸿在电话中作了<<三叁>>项指示:灭火、开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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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后来有关部门为了查清此案,专门做了两次试验和一项实验,结果是:海绵坐垫遇明火极易燃烧,而且速度很快,5分钟就会产生大量浓烟,并充满车厢,15分钟就会猛烈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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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在得到指示时,巫允钦已经松开了松紧带,并打开了侧拉门的锁头,但是此时“火猛烟浓,被遣送人员往侧拉门挤”,侧拉门已经拉不开了,在烟火延伸至驾驶室以后,他们放弃了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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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1时左右,惠东县公安局消防中队先后收到了邱司机和施长成的报警。消防队员11时40分赶到现场时,发现车已经基本烧毁,可燃物也基本燃烧完毕,在车厢的前部,“堆叠有许多烧焦的□体,大量浓烟从窗口往外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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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2时10分,残火被扑灭,25名被收容人员无一生还。被烧死的人中,多为不到30岁的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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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与此同时,施养鸿正在通知县、市两级的民政局,然后赶往事故现场。据他自述,由於堵车的原因,12时以后,他才赶到现场。戴剑辉和巫允钦随后向有关部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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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要说明的是,“粤 ND0323”并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辆经过改装的“收容遣送车”。收容站一位姓郑的司机向海丰人民检察院介绍,这辆1998年10月购买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长施养鸿等领导的意思进行了改装:窗户上加了不?□?的栅栏。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加了一道不?□?推拉开关的隔离门,也就是那道“侧拉门”。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先通过驾驶室,然后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据法庭调查,在出发以前,巫和戴在站里对被遣送人员进行了安全检查。把人押上车后,巫允钦把“侧拉门”用挂锁锁上了,还用一条约1米长的松紧带把门固定绑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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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调查组:“<<三叁>>无”人员纵火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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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关於起火的原因,调查组最后认定的是:由於坐在车后室内右侧后数第二排的“<<三叁>>无”人员纵火,引燃了车内可燃物所致。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坐在这个位置的到底是哪一个“<<三叁>>无”人员了,只是从火灾的勘察报告上可以看到,这个位置发现有一次性的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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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负责遣送的海丰收容站职工巫允钦、戴剑辉后来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海丰县人民法院的案卷记载:“粤 ND0323”在行驶到深汕高速公路 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内有被收容人员纵火,“被告人巫允钦、戴剑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将车内人员解救出来,延误了扑救时机,造成25名被遣送的‘<<三叁>>无’人员被烧死、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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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1年12月此案一审,2002年经过再审,巫允钦、戴剑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司机施长成是临时工,法定职责只是开车,他后来没有受到玩忽职守的指控。时任海丰县民政局局长的李新和副局长黎祥流受到了党政处分,海丰收容站的指导员黄希饶、遣送组副组长李铁南和李惠池被行政记大过。而收容站站长施养鸿,则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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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施养鸿被判刑的主要理由是:未报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装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在发生过类似事故以后,没有向上级报告,也没有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在“4・9”事故时,没有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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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据了解,在“4・9”事故的法庭调查当中,还提到了2000年10月,海丰收容站在遣送“<<三叁>>无”人员时,曾经发生过一起车内“<<三叁>>无”人员纵火的情况,当时的押送人是收容站遣送员马晓才、林少彬和司机张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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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0年的这次火灾,没有人员伤亡□□□在发现车内起火以后,押送人员立刻开门,然后在群众的协助下灭了火,但是被“押送”的人员都跑了。由於被收容人员跑掉了,当时负责押送的马晓才、林少彬、张清海回去后写了检讨,还被停止出车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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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实际上,除了2000年10月的这次事件,在调查组进行调查时,收容站另外一个职工还提到了两次火灾:一次是命令被收容人员自行灭火,另一次是押送人员灭的火。据收容站方面推测,被收容人员放火的目的都是“胁迫”押送人员开门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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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补助是否等同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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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签订了《“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拿到了4□5万元不等的“补助”,离开了海丰(据海丰县委一位干部说,据他所知,由於当时个别遇难人员无法辨别身份,连DNA都鉴定不了,因此并非所有人都拿到了这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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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夏昌馀同母异父的弟弟彭冬成也在“4・9”事故中丧生。夏昌馀拿了“补助”,不过,由他签字的善后处理协议书有别於他人。在左下角,夏昌馀特别注明:此协议书在此案未结如处理与法律事实不符,我以后还可以得到法律的平等(原文如此□□□记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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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夏昌馀说,这个特别的注明,就是他为以后申请国家赔偿埋下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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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原来,夏昌馀拿到协议书后逐字逐行研读,协议书里白纸黑字写明“海丰收容中转站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补助,今后不负任何责任”的约定。他担心签字后收容中转站就有了摆脱干系的理由,於是打电话向律师朋友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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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律师朋友告诉他,协议可以签,补偿可以拿,以后遵循法律途径申请国家赔偿是另一回事。於是,他放下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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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去年年中,夏昌馀拿到了海丰收容中转站干部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刑事判决书,申请国家赔偿的历程由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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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接受了夏昌馀等9位死者家属委托的律师汪秋萍称,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因为,它等於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文,收容站就要承担行政赔偿义务。至於以前的那个“补助”协议,应该是一种补助义务而非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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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不过,当地民政部门的干部听到这个消息后,还是有点惊讶。他们认为,此前签署的那份协议已经对死者家属做出了赔偿,没有再进行国家赔偿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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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今年7月14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经收到“4・9”事故9位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收容遣送站行政赔偿的起诉书,并决定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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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秋萍认为,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它等於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根据《国家赔偿法》,收容站有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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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中国青年报 200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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