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甫一结束,笔者即和几位委员应邀来到珠三角某外资工厂考察,听闻该工厂正在筹建工会。起初笔者还替他们感到高兴,但资方的一名代表进一步说公司限定第一批加入工会组织的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及优秀员工",一般工人还没有"资格"加入——这让笔者感到十分可笑且满腹狐疑:究竟是该企业的管理层不懂工会为何物?还是有意将成立工会当作自己一次作秀的机会、有意将工会的名额当成了一种"施舍"给员工的"福利"或者"奖励"?不管是哪种原因,这种将工人自愿加入工会的合法权益当作企业老板可以随意处置的对象的行为,令人感到如吞苍蝇一般。
中国《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和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工会的根本宗旨,就是"争取自身权利、维护工友利益"。《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现时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企业务工,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们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工厂、企业成为产业工人。这种外来劳务大军,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尤其突出。劳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关系。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认为,劳资矛盾已成为深圳社会最基本、最主要的矛盾之一。随著劳资关系问题的凸显,劳工权益保护日渐成为上至中央政府、下到平民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
有关调查显示,最易受伤害、有关社会保护最易缺失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各地发生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集中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六个方面。诸如不签用工合同、用工老板欠薪逃逸、员工暴力讨薪、员工被非法拘禁搜身、超时加班等恶性事件也不断进入公众视野,资本时代的劳资关系暴露出太多积弊。有些企业为了抗拒有关政府监督部门的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甚至威逼工人说谎。去年某台资代工厂被媒体披露为"血汗工厂"后,在媒体的一再跟踪报道和深圳市总工会的直接干预下,终於成立了工会,而不久前该公司再次发生一百多名员工中毒事件。
当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成立工会就能一蹴而就。但不可否认的是,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社团组织,能够为保护工人权益而制衡企业老板或企业管理者的权力,提供各种有益的帮助。比如在与老板进行薪酬谈判时作为工人代表、在企业违反劳动法时,与资方交涉予以赔偿或者代表工人起诉企业、督促企业改善工人生活、工作和学习条件、改善工人待遇、寻求政府及司法部门的支持等。近年来,企业工会在工人维权、与资方进行薪酬谈判等事项中越来越发挥组织的作用。
在现行的工会制度下,企业工会的存在依赖於企业,以至於人们长期误认为成立工会是企业的责任。这种认识忽视了工会的独立性,结果使工会成为企业的附庸。事实上,工会是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的自治性组织,是企业职工自愿加入而成立的社团组织,因此《工会法》规定,企业成立工会只要有25名以上员工自愿加入即可,并不需要企业方面同意。如果需要企业同意才能成立工会,那么这样的工会只会依附於企业而存在,代表工人利益就很难落到实处。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但目前大量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据统计,全国工会的覆盖率只有三分之一强。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但企业工会组织根本就没有"独立性",最近媒体曝光的几起事件表明,工会主席不但"保"不住职工权益,连自己的饭碗也时常不保——连自己的饭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其为工人维权呢?一个制度性的症结在於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方式及其薪酬来源,如果工会主席的薪酬是由企业主发放的,那么"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短"这个问题如何避免?因此不少工人担心工会主席与老板沆瀣一气,"坐一条板凳"。这也是许多工人不愿意加入工会、不信任工会的一个原因。
不少学者尖锐地指出: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实证明,劳动法律在执行中遇到了严重障碍。一些私营企业主获得了超过法律规定的特权。某些部门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屁股完全坐错位置,俨然成为资方利益的"代言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自然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因此,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维权组织——工会正是工人所需要的组织力量。
在现有体制下,不能说有了工会就一定能够杜绝"血汗工厂",但至少可以让企业工人能够在工厂中拥有一定的主动权,不再充当被动挨打的角色。企业工会应当为构建企业与职工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作用。
笔者认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会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工会制度,逐步建立起即能够促进企业发展,又能够保护到企业工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有尊严地为企业工作的同时,又能体面地与企业主一起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这样的工会,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才不会成为企业主们做秀的工具。(作者是旅居香港的投资银行家,中国全国政协委员)
来源:多维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