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方:河北省辛集爆竹厂爆炸事故的省思

2003年08月08日

7月28日,河北省辛集市郭西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造成29人死亡,近百人遇难。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部门强调,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在炎热天气下操作涉及火药的工序,但郭西烟花爆竹厂却置禁令於不顾,组织非法生产。为此,郭西烟花厂已经有4名责任人被刑事拘留。而据人民网7月30日消息说,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7月29日,河北省政府在辛集市召开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省长季允石强调说,发生问题的环节事前都有具体要求并作出过详细部署,问题的关键就是不落实。当天,河北省政府重申,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产,并进行全面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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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事故发生后,先是强调政府发出过多少次禁令,以说明事故是由於企业非法生产所致,责任全在企业管理者;紧接<<著着>>,把企业管理者抓起来,如果需要的话还可能抓起一两个下级政府官员来;最后,再勒令本地所有同类企业停产整顿,不管安全好还是不好,一律停产,以示政府重视安全生产。上述模式似乎已经成了每个地方政府在发生恶性事故后要走的当然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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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处理手法不但不能令人信服,反而,发生事故---停产整顿---死灰复燃---再停产整顿,却在一次次整顿后成了常态回圈,确切说,恶性事故后的停产整顿,早已经成了各地政府官员推卸责任的惯常手段。在这里,各地官员们通过处理下级官员和企业管理者以及“停产整顿”所表现出来的虚假的嫉恶如仇和信誓旦旦,实际上要掩盖的却正是他们自己监察不利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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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河北省省长季允石说,发生问题的的关键就是不落实,这点没错,但是,法律不能落实的关键又在哪里呢?答案很简单,关键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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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要问:一个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烟花爆竹企业,是怎麽得到生产许可证的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有关工伤保险的国家法律写的如此清楚,但是,郭西烟花厂发生事故之后,至今仍无人提及负责签发生产许可证的公安部门应该负些什麽责任,也无人指出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此应该负有哪些筹集管理不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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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由此可见,所谓追究责任,其实是追究一些跑不了的人的责任,而那些能找到替罪羊的政府官员和部门,是没有人追究他们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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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恶性事故发生后,应该也必须追究相关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要将那些罔顾工人生命安全的企业管理者绳之以法,但与此同时,更要改变现行的完全依靠政府官员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引入新的更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因素,既,发挥工人的监督作用。否则的话,各地下级官员们每天上班象进赌场,赶上事故算你倒楣,赶不上算走运,这种日子也不见得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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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最后,让我们担心的是,企业全面停产整顿后,烟花爆竹的生产不能合法进行了,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可能有很多企业会转为偷偷的非法生产,这一方面将使劳动安全监察管理更加困难,为发生更严重的恶性事故埋下隐患,同时,停产整顿使工人顿失收入,必将导致工人已经非常困难的家庭生活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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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们说,各地官员与其在事故后信誓旦旦并忙<<著着>>找替罪羊,不如平时多花些精力在改进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上。这样,无论是对工人的生命安全,还是对企业的利益,无论是对官员自己的前途,还是对政府的信誉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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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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