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研修生的中国罗生门:被“异化”的日本研修制度

2011年07月31日
2006年11月,对“研修生”这个概念尚且一知半解的张凌,带着憧憬和希望,踏上了异国的“淘金”之旅,她不曾想到,三年后,她与几位同伴会作为被告走上法庭。

踏上日本国土之后,张凌才发觉,“研修”生涯并非如描绘中那般美好,不如意的食宿条件,严苛的管理制度,长时间的超时加班,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收入……

张凌的遭遇,不过是十几万研修生的缩影。

到日本“淘金”去

去日本前,张凌在成都一家服装厂工作,从朋友口中,她听说了赴日研修生派遣项目。

尽管张凌当时并不清楚“研修生”的准确含义,在她看来,大概跟外出务工没有什么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她进行一番经济学的比较——派遣公司承诺说,三年能赚到18万至2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当时年收入不过两万多元的她而言,是个不小的诱惑,于是,没有多加考虑,她报名了。

虽然对于“研修生”和当地制度处于零了解、雾里看花的状态,公司经理口中除去日常花销、能带回3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许诺,令大连的陈平下定去日本“淘金”的决心。

张凌“幸运地”通过了考试。考试的具体内容是,给一些布料和样式,限定半个小时之内做好两件衣服,看做工的速度和成衣的好坏。一个熟练而廉价的劳动力无疑是日方所需要的。然后是面试,由日方派来的代表提问,如在中国一个月挣多少钱,为什么要到日本去,国内有无以前在那边当过研修生的朋友等等。

成功入选后,张凌紧接着参加了五个月的培训。上午学习简单的日语,有时则帮公司院子除草或帮学校贴广告,除此之外,公司经理与他们反复强调的则是“听话”。在培训的最后两个月,则是不知帮哪家工厂做缝衣服的“技能实习”。

交纳不菲的2800元培训费后,陈平几人也接受了培训。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三个老师先后来了又走了,最后一个老师甚至自个刚学完五十音图——日语的基础发音。短短培训期之后,陈平认为自己根本无法进行基本的日语会话。

淘金之旅首先需要金钱的铺垫。张凌回忆说,当时她给派遣公司交了23800元,包括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前往日本的机票钱、培训费、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等等,加上个人的各种花销,一共在3万元左右。陈平则表示,只要日方面试成功,他们就需缴纳1.1万元报名费,而后是1.3万元管理费,其他办事的费用如体检费等均由他自己指出,总计算下来,大概花费4万余元。

寻求合适的担保者也是必须的步骤,否则将意味着更大的开销。为了顺利出国,陈平交了3万元“行为保证金”——这笔钱只有他们研修期满三年,且途中未发生任何变故待回国时才予以退还;此外还有国内两本房产证以及三个担保人的每人五千元押金。

张凌则找到了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担保人,她得以免去部分担保费用。

由于张凌和陈平皆出自普通家庭,几万元对于当时的他们而言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向亲朋好友借钱是为必然,但他们相信,这是一笔富有回报的投资。

条件太差“上当了”

从仙台机场下机后,张凌一行五人抵达山形县,一个位于日本东北部距离此次大地震震中宫城县很近的地区,开始了她们的研修生涯。

在山形县的这家缝制厂,张凌她们的工作性质和内容看起来和国内并无太大不同,只不过从以往的成件(车位)转为流水(车位),但这里的工作和生活似乎并不像之前描绘的那般美好。

当陈平及其他两名同伴被社长带到住处时,顿时有种“上当”的感觉,派遣公司的经理所描绘的舒适榻榻米、电视、空调全然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眼前一个废弃的铁皮顶仓库。“那个灰厚的呀,我们下班后足足擦了十多遍才干净。”陈平至今对此记忆深刻。

陈平还记得,他们炒菜的锅,吃饭的碗都是社长弃之不用的物品,所有配给的东西中,只有一床被褥还能算是新的。仓库内部,夏天热赛火炉,冬天犹如冰窖。

令他心生不满的还有工作的调动,刚到日本参加培训,给他分配的工种还是火腿肠加工,待到来到茨城县一家小型肉食加工厂正式工作时,他的工种却成了鸡肉加工,两者的劳动强度有很大差别。由于这个只有六名员工的小厂只有一个中年人,他们三个研修生进厂后,几乎所有的重体力活都落在了他们头上。

新鲜鸡肉需要冷冻,入厂短短一个月后,他每天要在冷库保持四五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装卸、搬运货物。在炎热的夏季,冷库里的温度在零下35摄氏度到40摄氏度以下,穿着单薄、破旧的棉衣在严寒与酷暑之间穿梭,不仅身体难受,还极易生病。

此外,陈平说,在近八九个月的生产旺季,他们每个月的加班时间长达150个小时到170个小时,加班工资为每小时500日元,而当地茨城县加班费的最低标准是每小时750到813日元间不等。

随着来日时间越来越长,他们逐渐发现研修生与当地工人相比,简直是地下与天上的分别。张凌回忆,无论个人愿意与否,只要是研修生就要参与加班,日本工人无需遵照此规定。每天8点10分上班,中午12点50分到5点10分下班,下午下班后休息短短10分钟后继续上晚班至九十点钟,张凌估算过,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2个小时,旺季甚至长达14个小时至15个小时。一天“轮轴转”之后,下班后的时间还不属于自己,他们需要带“手缝”,也就是钉纽扣之类的活回到住所,手缝的报酬按件计费,大致估算一个小时收入合人民币只有十元。

更令他们不满的还有工资待遇。张凌说,第一年研修生的时候,他们每月工资是55000日元,按照日本入管局的规定,研修生的工资不低于65000日元每月,差额的钱就要靠加班和手缝的工资来补上。而且他们的加班工资是每小时400日元,不仅与同厂日本工人相去甚远,也低于山形县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每个月领工资的那个表都是老板伪造的,就为了应付入管局来检查。存折平时都是由会社给我们保管,我们自己只能在发工资那会儿看得到。发工资的时间只有10分钟。其实每个月拿到手的就是15000日元的零用钱,装在一个信封里面。”张凌说。

艰难归国无奈成被告

时间转眼滑到了2009年下半年。再有几个月,张凌她们的技能实习生生涯就将画上句号。

尽管一直对会社老板给他们差别待遇深感不满,但忌于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以及绝大部分工资都扣留在老板手中,张凌难以就劳资问题和厂方进行谈判。

某次,和老乡的书信往来时,老乡建议张凌可以寻求工会的支持。张凌感觉这是个可行的办法,“可能工会能为我们找回一点利益吧?”老乡帮她找到了工会的网址和电话。借助便利店的电话,张凌和岐阜县一般劳动组合茨琦支部取得了联系。

日本的劳动组合有些类似于中国的工会组织,但不是企业内部的工会,而是代表一个阶层或者类别的工人权益组织。岐阜县一般劳动组合代表的是中小企业小时工的利益。

2009年11月8日,岐阜一般劳动组合茨崎支部派外国人支部特别执行委员甄凯,前往张凌等5人所从事劳务的工厂,就该5人被拖欠加班工资、严重超时工作、同工不同酬、女工权益、人身自由等13项问题与会社进行谈判。

谈判期间。经会社方提出,张凌和她的同伴离开工厂,到工会的救济所暂住。会社老板则派车将张凌几人的行李送到救济所。

11月19日,工会与该缝制厂的上属单位堀田繊维兴业株式会社达成劳资集体谈判协议,由会社方支付张凌等每人125万日元解决金。第二天,她们回到阔别三年的家乡,却没想到,自己已成为一场诉讼的被告。

此前,工会与日本会社尚在谈判之时,11月16日,张凌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成都某外经合作公司,将张凌几人起诉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诉状中称她们违反《研修生派遣合同》的有关条款,“未经原告及从事技能实习单位的同意时离开,构成合同约定的逃逸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要求她们每人支付给原告违约金人民币7万元。法院在接到诉状后,冻结了张凌她们的银行账号。

加入工会之前,陈平曾向东京入管局反映过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也曾直接和工厂老板进行“抗议”,但效果有限,一番周折,他与“自己人”的组织,岐阜县一般劳动组合取得了联系,随后加入了工会,会费为1000日元。

同样地,在陈平的技能实习即将期满之际,劳动组合代表与会社老板就加班工资等问题展开了谈判。由于担心陈平继续上告东京入管局,谈判一度陷入僵局,因为一旦入管局调查确认,会社将面临巨额罚款。于是,会社老板切断了陈平住处的水、电,陈平被迫只能到工会的宿舍暂住,签证期满后,为处理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陈平在入管局办理了合法滞留。

最终,工会方面帮陈平争取了15万日元的“精神抚慰金”,在滞留日本将近五个月后,陈平于2010年1月回到中国。

他同样没料到,刚踏上国土,随即遭派遣公司大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该公司提出的诉讼事由是,陈平没有按合同规定按期回国,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支付4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赔偿金。

迥异的判决结果

经日本工会方面推荐,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张凌和陈平的案件。劳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劳动权益被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却因此要求支付维权所得合法劳动报酬有违基本法理,同时根据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原告收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应认定为无效。

2010年9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陈平逾期回国的原因是因为工作时间、加班费、有薪休假等与日方发生了劳动纠纷,并办理了延长签证手续,应视其为逾期回国有正当理由,但对被上诉人未尽到告知义务,故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大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元。

而张凌五人的案件则更为曲折。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研修生派遣合同、协议书和两份公证认证,欲证明被告和日本相关单位达成的协议,且被告离开会社后一直是在和会社进行谈判;情况说明及四份附件,包括内容谈判书、行李运输票据、协定书和交通费用票据、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工人离开原住宿地已由日方用人单位认可。

岐阜一般劳动工会与张凌所在会社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的协议书的条款显示,会社承认对该工会会员们,在应付工资中未付的一部分,将125万日元作为解决金;该工会回国的日期定为当年11月20日,回国费用由会社承担;同时向中国派出公司声明,不得对会员采取任何不利行为。

派遣公司方面,则出示了日本组合法人代表的签字和私章的证明书,内容为该会社2006年11月17日入国的5名研修生于2009年11月10日擅自离开会社,一直未归。后来知悉,2009年11月21日此5人已从东京乘机返回中国。

成都市温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张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离开会社是经过会社同意的,因此认定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4万元和部分案件受理费。2010年12月,成都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外经合作公司工作人员回应此案说,以往出于“和谐”的考虑,都是公司方面向研修生赔偿了事,这起案件是公司首次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他们的合理要求。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的段毅律师介绍说,现在案件代理律师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了申诉,案件目前正在高级法院的审理中,但由于法律规定,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因此其中有五个员工的钱其中有四个已经被强制执行了。

段毅律师表示,如果申诉失败的话,他们还会申诉到最高法院。日本律师也在考虑起诉会社老板,因为会社与工会已经达成协议,保证派遣公司不会在中国对研修生采取不利措施。总之,这个案件他们会“没完没了”,追究到底。

(文中张凌、陈平为化名,本文写作过程中,获《中国劳工通讯》与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的协助,特此感谢)

CCN记者 许夏颖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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