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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敢 20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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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胜华企业的这场因加班不给工钱而引起劳资纠纷,胜华果然打出了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这块挡箭牌。
5月下旬,胜华对抗议的书面回应,「在大陆东莞地区方面,由於今年第一季初订单仍不稳定、生产任务不均衡及来料状况不准时,因此依法向东莞市劳动局申请「综合工时工作制」并通过核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实施期间为2009年3月1日至7月31日,奉核后公司依核准后的工作制在假日按1.5倍计算加班费。4月初时东莞万士达厂员工反应新制影响其加班收益,因体谅员工之付出与贡献因此公司已同意回溯至三月份即恢复假日加班费按2倍计算。」
而当前由各劳工团体提起的针对胜华的舆论攻势,如果不从法律的角度切入,详细审查综合工作工时制度,这次行动就很容易成了道义上的讨伐,被胜华化解掉。
我认为,诉讼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手段。对工人来讲,可以普及他们的法律常识。一个胜利的诉讼,可以提升工人的信心,激发他们理性非暴力维权的热情。同时,诉讼也必然让他们站出来,为自己的合理诉求努力,而不是仅仅寄希望於境外的力量来进行舆论的轰炸。一个孩子咿呀学步,家长固然要教他扶他,但只有当他要懂得迈开双腿,学会如何自己使力,他才真正懂得了如何走路。
如果不诉诸法律手段,这个胜华公司发布的通告,就成了既成的事实。我们可以从道义上挑战,但是因为通告拥有法律的外观,胜华公司便可以振振有词地反驳,我们的指责没有法律的根据。
若从法律上挑战它,首先我们要确认这份通告的真实性。我们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东莞劳动局公开对胜华综合工时工作制的批准决定。没有批准,是不能擅自实行综合工时制的。
其二,如果这份通告属实,即确有劳动局的批准决定,就从该决定作出的内容合法性上挑战。广东省劳动厅今年2月发布的《关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广东综合工时制审批办法》),对批准决定有著诸多详细的内容要求,需要包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计算周期、注意事项等。这些事项如没有提及,就可以进而质疑批准决定的效力。如果有提及,再看企业是否有切实遵守。
其三,从该制度的审批程序上挑战。依照《工资支付条例》17条,该项新的工资制度需职工大会讨论协商。依照《广东综合工时制审批办法》第五条,实施方案及规章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公示回馈意见。这些都有没有做到?
如果在以上三点中,劳动局存在放纵或失职,或者不予配合,我们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四,就通告本身而言,也存在著严重违法。综合工时的意义在於让企业灵活用工,工厂在订单少时放假,订单多时加班,采取集中休息、集中工作、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原话参见劳动部94年《关於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所以,东莞劳动局对此制度的核准要求也提到,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而这份胜华的通知中实行的方案,所谓的综合计算工时,成了每个月都一定要加班并且少发钱,显然是违反该项制度的初衷,恶意侵害工人权益。
相信打著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幌子,压榨工人的企业不在少数。这个案子只有进入了法庭,让事实和证据在公众的关注下说话,才能让司法为工人取得正义,让违法者得到震慑。否则劳资双方的阵营都在自说自话,话语的交锋,却很难换来一个公认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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