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中国应正视罢工现象并立法规范罢工。多名劳动关系专家在12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劳资冲突与合作”国际研讨会上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指出,虽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现行《宪法》时删除了过去曾一度载明的“罢工自由”,但中国劳工仍然享有罢工的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劳工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这就说明中国政府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尊重罢工这种工人的基本权利。2001年《工会法》修正案也有对停工、怠工事件的明确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应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反映职工诉求,并协助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也说明中国政府在立法实践上承认罢工事件的客观存在。
宋晓梧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给劳工罢工权但劳工不罢工。如果说政府不允许罢工并且据此坚称中国没有罢工,一旦遇到罢工事件就定性成非法群体性事件,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认为,现在普遍存在的无序罢工现象让劳资双方都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他主张把罢工纳入体制内。宋晓梧和常凯都认为,推动罢工立法不是要鼓励罢工,而是要以法律的手段规范罢工。
宋晓梧指出,明确罢工的合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以合法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职工过激行为和非法罢工事件。他说如果现在没有条件直接在《宪法》中恢复“罢工自由”的条款,也可以出台专门法律来对罢工行为进行规范。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指出,虽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现行《宪法》时删除了过去曾一度载明的“罢工自由”,但中国劳工仍然享有罢工的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劳工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国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这就说明中国政府已经向国际社会承诺尊重罢工这种工人的基本权利。2001年《工会法》修正案也有对停工、怠工事件的明确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应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反映职工诉求,并协助恢复正常生产秩序,也说明中国政府在立法实践上承认罢工事件的客观存在。
宋晓梧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给劳工罢工权但劳工不罢工。如果说政府不允许罢工并且据此坚称中国没有罢工,一旦遇到罢工事件就定性成非法群体性事件,这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认为,现在普遍存在的无序罢工现象让劳资双方都付出了巨大代价,因此他主张把罢工纳入体制内。宋晓梧和常凯都认为,推动罢工立法不是要鼓励罢工,而是要以法律的手段规范罢工。
宋晓梧指出,明确罢工的合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以合法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职工过激行为和非法罢工事件。他说如果现在没有条件直接在《宪法》中恢复“罢工自由”的条款,也可以出台专门法律来对罢工行为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