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工龄其实买不断

2001年12月17日
张绍梅

不久前,燕山石化出资20多个亿买断了部分职工的工龄,其中平均每人每月的赔偿金为4300元,那么,工龄到底能否买断?如果工龄买不断,为什么又有这样的说法呢?

据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买断工龄在政策上并没有这种说法。所谓的“买断工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目前企业“买断工龄”支付的费用往往高于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其主要是针对40多岁届临退休人员而言。企业要与他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将距离其退休时间的年限作为一种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方式,因而才有了“买断工龄”之说。这种做法说到底是企业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本不存在“买断工龄”的可能。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就业或将档案转移到职介中心,只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费用,其缴费年限是可以累加计算的。 劳动人事部门也提醒劳动者,不应当只要“卖工龄”的钱高于经济补偿金就轻易答应,还应当将自己距退休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险费的成本考虑进去。

《北京青年报》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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