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强制性手段
如前所述,集体维权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规模较大、参与人数众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上访活动。但是,这种诉求表达方式却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限制,政府一直给“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赋予对抗政府、破坏社会稳定的性质。尽管各级政府官员非常清楚工人集体行动的原因和诉求,但是因为惧怕这些集体行动的“连锁效应”对其个人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他们会以强制性的手段作为压制工人行动的主要思路。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城市防暴系统和制定的“应急方案”中,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被列为实施对象。据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网站”的资料,2004年,广东省有巡警约14000名,其中专职承担防暴任务的员警达1000余名。2004年7月,中国国内媒体纷纷报导了在广东省佛山市进行的一次防暴演习,在这次演习中,佛山市巡警支队应急防暴队的60名员警和两辆防暴车以“数十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因被人煽动,手持攻击性武器,聚众闹事”为演习目标。
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当局对工人集体维权行动几乎无一例外地采取了强制性的手段,动用警力驱散聚集的工人,在这一时期,流血事件时有发生,以下列举数起:
- 1999年12月8日下午,重庆特殊钢厂约2000名退休工人因不满只能领到70%的退休金而上街示威,其间与员警发生冲突,有4名工人被打伤,6人被拘捕。
- 2000年2月底,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杨家杖子钼矿发生的工人抗议中,当局调动数百名员警、2000多名武装员警和400名解放军士兵驱赶抗议者,并施放催泪弹,对空鸣枪。
- 四川省六枝煤矿500名工人于2000年4月1日到贵昆铁路堵路示威,后被当局调来的数百名员警驱散。
- 2000年5月15日,辽宁省辽阳市铁合金厂5000名在职和退休工人堵塞公路示威,次日凌晨1点,700名员警和200名武警强行驱散工人,其间,至少50名工人被打伤,3名组织者被拘捕。
- 2001年1月12日,贵阳棉纺厂近千名工人聚集工厂大门外,抗议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当局出动200多名员警驱赶示威者,打伤10人。
- 2001年8月底,长春市双阳区一家白酒厂约百余名工人和家属前往区政府示威抗议,途中遭到60余名员警的阻拦,7名工人受伤,其中1人因伤重送入医院。
- 2001年9、10月份,黑龙江省大庆毛毯厂数百名女工连续几天到市政府请愿,两次遭到武装员警驱赶,其间,多名女工受伤。
- 2002年6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汽车修理厂500名工人在成都市一环路高升桥附近示威,遭到员警阻拦,其间,至少有5名工人被打伤,3名工人被拘捕。
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口号下,中国政府并没有将社会冲突引入法律的轨道,而是将社会经济问题政治化了。当集体维权行动被当局定义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时,工人代表的遭遇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当局确认,这些活动具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秩序”的性质,在事态升级,矛盾激化之后,“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所谓“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因此,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最终难以免遭公安部门的追捕,例如:
- 2000年11月28日上午10点,1000多名滁州市纺织厂的工人突然冲入滁州火车站,在北京至上海的铁路上卧轨,3名行动组织者在当日晚被捕。
- 2000年1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二建筑公司2000多名工人堵塞了齐齐哈尔至哈尔滨的铁路,事后,5名工人被公安部门拘捕。
- 2002年6月24日至27日,广东省惠州市水口镇南旋毛纺厂数百名工人与厂方雇用的保安队员发生冲突,警方拘捕了至少20名工人。
- 2002年4月至7月,吉林油田退休下岗工人举行长达100天的集体抗争,抗争后期,警方开始拘捕工人,被拘捕者必须在油田的电视台上公开承认上访是违法的,然后才可获得释放。据说,前后共拘捕的工人多达数十名。
- 在2002年7月15日至17日内蒙古包头市长征砖瓦厂失业工人的集体行动中,警方拘捕4人。
- 2002年12月4日至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厂工人连日阻断铁路交通示威,事后,至少有十几名工人遭到警方拘捕。
- 2003年6月11日至18日,浙江省宁海县大约4000名纺织工人举行罢工示威活动,警方拘捕了3名工人。
- 从2003年9月20日开始,四川省凉山钢铁厂400多名职工连续两天打著横幅标语到市政府请愿,当天,警方拘捕了40多人。当工人们第二天再次上街后,又有100多人被抓。
- 2003年7月至8月,湖北省枣阳市化肥厂1800名工人罢工,到8月18日,已经有3名工人被正式逮捕,另有两名工人被行政拘留15天,此外,警方发出通告,要求10名工人和家属到派出所报到交待问题。
- 2003年10月7日至16日,四川省南充市棉纺织厂5000多名职工连续罢工3天。据当地人士介绍,警方白天用摄像机锁定目标,在凌晨二、三点钟时拘捕工人。
- 2003年10月19日至22日,成都市人民商场职工连续三天举行罢工,22日下午,当局出动防暴员警拘捕了罢工的组织者。
- 2004年3月1日至3月2日,1000多名安徽古井集团古井酒厂的职工连续两天在安徽省亳州市举行了示威游行,事后,3名工人被拘捕。
- 2004年4月21日至23日,广东省东莞兴昂鞋业国际有限公司的两个分厂爆发大规模的抗议活动,事后,20名工人被拘留,10名工人被审判。
- 2004年5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上千名计程车司机罢驶,事后,18人被警方拘捕。
- 2004年7月,山东省菏泽市第一涤纶厂的数百名工人罢工,工人们派出代表前往省会济南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当工人代表返回荷泽时,有3人被拘捕。
- 2004年8月18日,重庆市山花特种车辆厂的工人举行罢工并封闭了厂门,在8月30号凌晨工人与警方发生冲突后,有2名工人被警方拘捕。
- 在2004年9、10月陕西省咸阳天王纺织公司工人的罢工中,先后有40多名工人被警方拘捕。
- 2004年9月至10月,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中恒纺织有限公司的数百名工人因反对企业破产和要求合理的经济补偿金而罢工并上街示威,警方从10月14日起拘捕示威工人,并在10月20日召开大会,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正式逮捕工人代表丁秀兰和刘美凤。
报告期内,中国政府并未停止对拘捕的部分工人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处於刑罚,这些人被当局冠以四类罪名 - “颠覆国家政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而判处为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被送去“劳动教养”。以下所列仅为部分个案:
- 苗金红(音译)和倪夏飞(音译)因带领一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堵塞铁路和冲击公安局,於2000年10月被拘捕,此后被分别判处8年有期徒刑(地点和罪名不详)。
- 2001年2月13日,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审判郑州市造纸厂工人领袖李家庆。李家庆在2000年6月7日带领工人接管造纸厂二个多月,於2000年8月7日晚被警方秘密拘捕。
- 2002年5月,胡明君和王森因支持四川达州青花钢铁总厂工人的抗议活动,被四川省达州市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
- 2002年6月份,山西太原市退休职工邸天贵因试图成立“全国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联合会”,被山西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正式逮捕。
- 2003年5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辽阳铁合金厂工人代表姚福信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肖云良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另一位工人代表王兆明则在被关押9个月后,於2002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 2004年2月27日,参与随州铁树集团公司工人集体行动的两名工人 - 王汉武、朱国被正式逮捕,此后,朱国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另外有3名工人被劳动教养。
- 2004年5月13日,杨建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间谍罪”和“非法入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建利因声援“六四”民主运动而被中国政府禁止入境。2002年4月,他赴中国东北了解在大庆、辽阳等地发生的工人集体维权行动,於4月26日被公安部门拘留,28日被国家安全局正式逮捕。
- 2004年9月16日,孔佑平和宁先华被法院(具体地点不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罪名不详)。孔、宁二人因组织成立独立工会、在网路上张贴批评政府官员贪污文章、呼吁平反“六四”民主运动等行为获罪。孔佑平此前曾为辽宁省某企业工会干部,1999年曾因支持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批评政府官员贪污被沈阳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 2004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重庆明光仪器厂工人杜红旗有期徒刑3年。杜红旗与妻子李廷英在2003年组织成立“工人维护权益会”,并代表失业工人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助失业工人重新就业。
- 2004年10月22日和11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对参与东莞兴雄鞋厂、兴昂鞋厂工人抗议行动的10名工人分别作出宣判,以“故意损害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2 - 3年。12月31日,该10名工人中有7人被东莞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人被免於刑事处罚。
政府对工人集体行动采取的强制性手段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在集体行动发生之后,政府官员们即使想通过对话的方式,平息工人的不满,也难以找到工人的代表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谈判,例如:
- 2003年7月至8月,在湖北省枣阳市化肥厂1800名工人罢工期间,枣阳市公安局一位官员承认,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强,政府多次开会要求他们选出代表,但是工人们不愿意选举代表,也没有人愿意作代表。
- 在湖北省随州铁树集团公司工人的集体行动中,随洲市副市长曾经到工厂与工人谈判,但是工人们拒绝推举代表。他们说,过去选出的代表总是受到随州市公安局的威胁。於是,这位副市长在谈判中只能面对几百名工人。
- 在2004年9月至10月陕西省咸阳天王纺织集团工人的集体行动中,陕西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组无法找到工人代表对话,因为工人总是“选派不出他们的代表”。
中国政府对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对策调整
近年来,当局在没有放弃其压制策略的同时,开始逐渐理性地应对工人的集体维权行动,确定了“疏导、说服、教育、劝阻”的方针,采取了一些让步措施,例如,筹款发还企业拖欠的部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发放少量现金、中止企业改制过程;暂停新政策的执行、惩治具有明显劣迹的官员等等。对发生在厂区内的集体行动,则采取隔绝的策略,动用警力将工人们包围在厂区内,使社会公众和媒体难以获知工人们的诉求,以减少集体行动的社会影响。政府的“安抚”对策的确具有在短时间内结束集体行动的作用。如前所述,工人集体行动的主体是下岗失业工人和农民工,大部分集体行动的诉求仍然集中在经济利益的层面上,行动中缺少严密的组织和出色的领导人,缺少完整的组织和协调策划,这些都为政府的临时性安抚对策提供了产生效果的条件。在报告期,大部分工人集体行动个案最终是在当局使用安抚性措施并辅之以强制性手段后结束的。
但是,当局使用安抚性措施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集体维权行动规模扩大,事态升级,这些措施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从长远的角度看,政府也不具备反复使用这类措施的条件:第一,各地政府并无足够的财力使用这些安抚措施,因为这些措施所需要的财政开支通常不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之内,而国有企业所欠职工的巨额债务,包括历年拖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也不可能以少量的现金折抵。在2001年5月中旬,内蒙古巴彦那尔盟登口县化肥厂工人因企业拖欠工资而集体请愿,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县政府将该厂库存的化肥折价成工资发给职工。一位拿到了5吨化肥(折抵3个月工资)的工人表示,他们只是拿到了部分拖欠的工资,今后如果生活没有保证,他们很难说不再“闹事”。这也正是问题之所在,当这些失业下岗工人因再就业无望而成为纯粹的消费型人口时,背负巨大财政赤字的地方各级政府很难为这些工人的生活提供长期的保证。第二,这类安抚措施仅仅是当局迫于工人集体行动的压力所实施的短期行为。在这些措施的实施中,当局并没有声明要放弃已经拟定的“改革”方案,也没有对工人未来的生活和就业做出承诺,更没有意愿归还工人们的社会政治权利,当引发集体行动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没有得到消除的时候,工人们新的集体行动是无法避免的。
报告期内,政府逐步改变了对公民申诉的态度、方式和程式,进而建立一些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将工人集体维权行动严格地限制在政府的行政控制范围之内。近年来,各地政府,特别是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政府纷纷颁布有关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例如,陕西省西安市(2002年12月9日)、湖南省长沙市(2004年1月5日)、广东省深圳市(2004年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2004年7月12日)、吉林省长春市(2004年9月1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04年8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2004年9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2004年9月10日)。在这些通告中,无一例外地规定,集体上访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禁止越级上访;严禁上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严禁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等等。
此外,在对各级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降低“集体上访率”和“越级上访率”已经成为两项重要的指标,“截访”也成为地方各级政府官员的一项日常公务。在“两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期间、重大节日前夕和重大事件发生时期,为创造一种“稳定祥和”的气氛,各地方政府均动用大量人力物力,阻拦和接返到首都和省会上访的人员。据来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消息,仅2003年春季“萨斯”期间,山西省政府派驻北京“截访”的工作人员就有900多人次,其中,厅级以上干部有40多人次,甚至有副省级干部到北京指挥此项工作。2003年12月23日,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信访责任状制度,省委和省政府与下属11个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责任状规定了降低“赴京上访人次”、“赴省集体上访人次和批次”等六项指标。按照中国行政系统的运作惯例,这些定量指标将进一步向基层政府部门分解,并最终迫使基层政府加大“截访”的力度。报告期内,一些地方政府还建立了信访领导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及时处理公民的来信来访,对延误处理,酿成群体事件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试图将工人的集体行动纳入行政的控制范围的同时,司法部门也不再受理工人们的集体诉求。最高法院和部分省、自治区的高级法院发布了“内部档”,要求所属各级法院“暂不受理”工人的集体诉讼请求。2003年3月26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对於因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暂不受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人作,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在此前后,一些省、市、自治区法院将“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例如,北京市高级法院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各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因政府政策调整产生的职工下岗及再就业争议。在广东省高级法院2002年9月15日发布的《关於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法院将不受理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中,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在2003年9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内部发出的《关於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中,更将“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列入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