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全总的维权成就和实际效果

2005年09月21日

2003年1月23日,全总发布第一个《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在这个蓝皮书中,全总以绝对数的形式,列举了工会在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法律执行监督等劳动经济权利方面所取得的维权成就。而从全总系统工会对各级党政机构的依附地位分析,参照来自其他渠道的资讯,可以发现上述维权成就和实际效果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

参与各级政府政策制定过程和立法过程,一直是全总引为自豪的职能,这项职能通常会被全总列为其首要的工作成就。例如,在蓝皮书中,屡次提及全总参与《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项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在中国这种共产党统治严密的政治环境中,全总之所以超越於其他社会组织而独享有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的殊荣,其政治内涵在於,这种政治参与体制仍然是共产党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环节,而非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所设。当全总被共产党赋予“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垄断地位后,按照政治制度的设计,它就被作为工人的代表进入了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使两项活动始终都处在党政机构的控制之下。不可否认,各级工会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的确可以提出一些有利於工人利益的建议,但是,这些建议是否被当权者所采纳,最终要由这些建议是否符合各级党政机构的经济社会政策来决定。

在劳动就业权利方面,全总的蓝皮书称,截至2002年6月底,全总工会系统兴办职业培训机构6000多个,培训下岗职工达320多万人次;举办职业介绍机构4000余个,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达300多万人次。全总还提出,在2003年至2005年的三年内,要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要为150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通过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等多种渠道帮助和扶持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全总的蓝皮书还提及,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各级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累计筹集送温暖慰问款104亿多元,走访慰问了48万多户次困难企业和2560多万户次困难职工家庭;有447个地市工会、大多数县(市、区)工会及18万个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有80多万名党和政府领导人和工会领导干部,与近百万户困难职工家庭建立了包户帮困联系,有600多个市级以上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全部开通了职工求助热线电话。

全总的上述成就有两点值得探讨:第一,这种对劳动就业权利的维护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因为全总要求的是,各级工会组织要在推动改革中搞好维护,在促进发展中搞好维护,其所谓的“协助政府妥善安排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是“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和实现三年脱困目标的需要”。在这些要求下,各级工会在国有企业的工人面临失业下岗的威胁时,并没有行使其维权职能,为工人们争取继续就业的权利,使他们免遭失业。工会仅仅是在工人们下岗失业之后,才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帮助。第二,囿於极其有限的资源,全总为下岗失业工人再就业所能提供的帮助不会很多。如果将蓝皮书中公布的绝对数据与政府部门公布的资料相比较,就不难看出全总维权功能的“有限性”。据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从1995年到2002年的七年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了3000万以上。根据这个资料计算,获得全总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不会超过10%,而全总的资料还是以“人次”为计算单位的。黑龙江省总工会在其2004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出了要“对1.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安置1.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据来自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资料,2003年该省失业下岗人员已经达到了149万人。2002年底,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总工会曾为该市一家纺织厂的1733名失业者提供了援助,包括发放“帮扶资金”4400元,就此一项而言,1733名失业工人人均只得2.5元!

在工资分配权利方面,全总的成就乏善可陈。因此,在蓝皮书中,全总侧重宣扬的仅仅是地方工会参与最低工资立法,参与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所谓“源头参与”的成就。在全总系统中,企业工会是最为薄弱的环节,企业工会对管理方和雇主的依附地位及其缺少罢工的压力手段决定了它在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等一系列事项上没有发言权和谈判权。在区域层面,地方工会也不具备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权,无法阻止企业拖欠、压低工人工资的侵权行为。

在社会保险权利方面,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定型之后,在中央和地方层面,各级工会仍然是以“源头参与”的形式,参与制定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立法活动;在企业层面,工会则不再承担与此有关的工作。报告期内,全总倡导在企业建立一种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制度,按照全总的解释,这是一种“在基本社会保险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依靠职工群众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制度。但是,从全总公布的资料看,这种制度在各类企业中并未得到普及。

在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方面,《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给全总赋予了一个劳动执法监督者的角色。在蓝皮书中,全总宣称,全国基层以上工会已有劳动保护专职和兼职人员5.94万人,基层工会有劳动保护专职和兼职人员65.21万人,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任命了2933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基层工会建立了64.3万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企业设有233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报告期内,中国频繁发生的职业病例、煤矿事故和其他工伤事故证实了这个庞大的劳动保护监督系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全总在这方面的成就仍然局限於县级以上的工会参与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和参与处理重大工伤事故,除此之外,基层工会几乎无所作为。全总的干部将这种无所作为归因於工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直接通过自己的行为阻止用人单位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

全总书记处书记透露,2003年全总组织的第五次大规模调查的初步结果显示,中国城市职工与农民工的权益普遍没有得到良好的保障与维护,状况堪忧。在报告期内,企业工会和工会主席因维权不力而被会员告上法庭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2003年8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员工伍立京将该所工会告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称该工会没有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第一起工会会员状告企业工会的个案;2004年8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人民文化宫的陈明华等4名职工将该单位工会主席告到番禺区法院,原告称,该工会主席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职工,反而担当文化宫的代理人出庭,导致原告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式中因举证困难而败诉;同月,广东省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状告单位工会主席在职工利益被侵害时不作为;2004年底,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83名农民工状告重庆市总工会,代理该案的律师对媒体称,该工会拒绝为这些工人出具生活困难的证明,这位元曾经为农民工代理过4000起维权案的律师称,在他代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从未得到过工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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