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环境的变化

2005年09月21日

报告期内,中国经济环境变化的明显特徵是国有企业的比重继续下降,这种变化以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为主要的标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9月)和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 上,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作了修正,确定:除公益性行业、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不可再生资源行业和对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开发等四个行业外,在其他竞争性行业,国有经济都可以退出;在保留国有部门的同时,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报告期内,国有企业的结构调整可以概括为企业关闭与破产、企业兼并和重组、中央企业下放和企业减员脱困等四个方面;结构调整主要涉及煤炭、有色金属、核工业、纺织、军工、钢铁、炼油、建筑、制糖、森林工业等多种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一是实行国有经济退出的战略,将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出售、转让、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二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在这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改革被称为“国有企业改制”。

报告期内,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各年的GDP分别为89404亿元(2000年)、95933亿元    (2001年)、102398亿元(2002年)、116694亿元(2003年)和136515亿元(2004年)。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私营企业的数量和资金总量一直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资料,在两次普查期间(1996-2001年),私营企业从44万户增加到132万户,增长了两倍;私营企业单位数占全部企业的比重由16.9%上升到43.7%,提高了26.8个百分点;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802万人增加到3170万人,增长近3倍,年均增长幅度为31.6%;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占全国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4.4%上升到19.2%,提高了14.8个百分点。一项由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与“中国经济网”对非公有经济制造业企业的研究结果表明,2003年,私营企业单位数已经达到300.55万户,从业人员达到4088万人。

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失业严重、工人的待遇低下、社会保障体系薄弱、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等等问题,这些问题成为了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主要原因。

城镇存在严重的失业问题

在报告期内的国有企业改制中,数以千万计的国有企业工人在根据工龄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偿金之后,放弃了“国有企业工人”的身份,这种以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工人身份”的做法被俗称为“买断工龄”。“买断工龄”之后,有一部分工人失去了工作岗位,成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或者在未达到退休年龄之前被要求“提前退休”。来自中国“新华网”的资料显示,在1998年至2003年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职工总数达到了2818万人;另据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从1995年到2002年的7年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了3000万人以上。

报告期内,中国的资源型城市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据中国矿业协会统计,在390余个以采矿为主的资源型城市中,有12%(约50多个城市)处於衰落期;全国约有400多座矿山已经或将要关闭。随著资源枯竭,这些城市的失业问题愈加严重。2003年,辽宁省阜新市市长向媒体透露,在这个“煤城”的78万城市人口中,已有15.6万人下岗或者失业,到2005年,预计达到17.6万人;城区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居民达19.8万人,占城区人口的四分之一。

劳动力市场存在巨大的供求失衡

在中国,劳动力总供给大於总需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城镇下岗失业工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流动劳动力构成城市就业的三大压力源。来自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资料显示,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2001年 – 2005年),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将升至峰值,加上现有城镇失业人员,每年城镇需要安排就业者达到2200至2300万人,而每年新增就业岗位只有700至800万个,年度供大於求的缺口为1400万到1500万个。同时,农村还有1.5亿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在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当困难。为促进再就业,从1998年6月至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曾经连续发布9个档,要求各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协助他们再就业。这些措施包括: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鼓励私营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贷款和减免税收等等。但是因为下岗失业人员存在年龄较大、文化程度较低、技术单一等再就业困难,这些政策的实际效果难如预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0年,失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率仅为35%,2002年继续下降到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在全国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也证实,85.4%的再就业者从事临时性工作,只有9.4%成为正式职工。可以说,大部分再就业者进入了职业不稳定、缺少社会保险和工资报酬低的非正规就业领域。2002年“第五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在接受调查的3258户私营企业中,尽管有90.6%的企业声称招用了来自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但是此类人员的比例仅占企业员工总数的20%(中位数);在中国西部地区被调查的企业中,这一比例更只有17%,而西部地区又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中的区域。

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承接失业的压力

中国政府曾设想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遗憾的是,在这个设想实现之前,“减员增效”和“企业改制”的政策已经产生了数千万下岗失业人员。国务院从2000年底开始实施《关於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而且提出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线”、“失业救济线”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尽管这三条保障线看起来完整有序,但是资金来源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大多数企业因经济效益不佳而难以筹措资金, 一些地方政府也因财政困难而不能提供足够的资金。

中央政府在1998年曾经发布档,要求保证下岗职工100%进入企业开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是,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讯息网监测中心发布的资料计算,在1998年到2001年4年间,下岗职工人数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数之间的差距逐年增加:1998年为6万、1999年为29万、2000年为44万、2001年达到52万。据分析,导致下岗职工被再就业服务中心拒之门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些地方政府无法筹措到足够的资金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那部分应当由政府负担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政府不得不要求企业控制进入中心的人数。这种情况导致部分下岗工人在失去了工作岗位和正常的收入后,不能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而他们因为没有和企业完全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资格申请失业救济金。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政策, 要求取消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将下岗工人转为失业人员;这些人在领取2年的失业救济金后,如果仍然不能就业,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这一政策为刚刚建立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系统带来巨大的压力。据来自政府的资料,到2002年7月10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已经从2001年底的1170万人迅速增加到1930.8万人。这些骤然增加的贫困人口给地方政府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迫使它们不得不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审核标准或者以根据可以筹措到的保障基金来确定享受此种待遇的人数,以对低保物件实行所谓的“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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