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会组建运动与发展农民工会员

2005年09月21日

第三部分 中国官方工会的维权活动

报告期内,中华全国总工会仍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在此期间,国有企业的改制、私营企业的发展和中国工人构成的变化使全总在组织结构、会员发展、工作职能等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全总已经以“维权”为核心,开始转移其工作重点,在报告期内,则进行了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发展农民工会员、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推广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等大规模的活动。2002年11月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将“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确定为全总系统的首要职能。在全总的日常工作中,则以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推行“厂务公开”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协助下岗失业工人再就业、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等作为“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主要工作内容。报告期内,全总仍然未能脱离各级党政的控制和领导,“促进改革、保持稳定”仍然是确定工作重点的基本原则和实际的职能,而全总所处的政治环境也使其难以实现法定的维权职能。

第一节 工会组建运动与发展农民工会员

全总发起的工会组建运动

在中国的法律中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工会法》则进一步将结社权具体规定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2条)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3条)。但是,中国工人的“结社权” 是有约束条件的,这些约束性条件显然与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中有关“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的条款不同。依据《工会法》第二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唯一的合法工会组织。依此规定,全总得到了在中国工人组织中的垄断地位,也获得了对工人权益的“排外代表资格”。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制,使建立在公有制企业基础上的全总系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大量的工会会员随著国有企业工人的下岗失业而流失,大量的工会基层组织也因国有企业的破产和私有化而消失。据统计,1999年底,全总的会员人数为8700多万人,较1995年的1.03亿名会员减少了约1600万人;更有资料称,全总会员在城市劳动力中所占比例从计划经济鼎盛时期的几近100%下降至本世纪初的50%。一份来自黑龙江总工会网站的调查报告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商业系统改制之后,在实行独立核算的57个单位中,仅有14个保留了工会。

报告期内,全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工会组建运动。这场工会组建运动的目的是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并发展农民工入会。根据2001年2月7日全总发布的《关於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发动这场运动是“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广东省总工会一位元副主席将这种需要进一步解释为:“现在非公有制经济那么发达,吸纳的工人那么多,国际国内形势又那么复杂,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法轮功’一直在与我们争夺群众,你不去组织群众,有人会去组织,他们自己也会组织起来,那样就会威胁到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所以我们必须主动去组织他们,起到‘凝聚群众,占领阵地’的作用。”基於这种需要,全总动员了其尚且完善的工会行政系统,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工会的组建工作和会员发展工作,这也使组建工会具有了“政治运动”的典型特徵。

2001年初,全总提出“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计画到2002年底,在全国非公有制企业组建100万家工会,发展3600万名会员;2003年9月,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全总提出:要“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下达了发展农民工入会的指标。2003年9月11日,全总第一副主席张俊九宣布,截至2002年9月底,全国新建企业工会组织数达到113.4万个,会员数达到4289.0万人;工会基层组织数从1997年的51.0万个增加到171.3万个,工会会员总数从9131万人增加到1.3亿人。然而,根据2004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的一份关於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工会组织达到32.1万个,覆盖企业80.8万家,会员2960.1万人;尽管职工入会率比2000年提高了个11.5个百分点,也只达到32.7%。该报告公布的资料与全总公布的资料相差甚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数量相差81.3万个;会员人数相差1328.1万人。

以全总系统自身的地位和实力,在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并非易事。尽管全总可以将组建工会的重要性提升到“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高度,并以此获得来自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援,但是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必须得到企业主的许可。为此,全总各级工会必须向企业主们作出工会将有利於稳定劳资关系的允诺,并在工会组建程式,工会经费拨缴、工会组织活动等方面做出重大让步。可以说,在组建工会运动的初期,全总就将工会能否组建成功的希望寄托于雇主身上。

为顺利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工会组建指标,各地方工会修改基层工会的组建程式。例如,允许由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指定一位高层管理人员担任企业工会的筹备人,此人在工会成立之后,可以是首任工会主席。一些地方工会则采取各种“变通”方式完成全总下达的指标。例如,山东省聊城市总工会对企业新建工会的验收标准是:有一个工会的领导班子,有一本工会会员的名册、有一个办公场所,有一块工会的牌子,有一个工会的印章,开展了一项活动。作为组建工会的先进经验,这六条标准曾经在山东省2000年全省新建企业工会工作会议和2002年全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会议上广为传播。

下达硬性的组建工会指标、修改组建程式和组建方式等做法严重违反了中国工会法律的确定。按照工会法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要“职工自愿结合”,而且工会组织一定要“代表职工的利益”。由上级工会下达组建指标,强制性地要求各类企业组建工会,实际上是将由工人自己成立工会组织的组建原则转变为由雇主成立工会;将“上级工会可以协助组建工会”这条《工会法》的规定转变为“下级工会必须由上级工会负责组建”的要求。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第五条)。这一规定修订了全总一贯坚持的“由上级工会负责组建工会”的原则。但是,这一规定对组建者提出的资格要求仍然非常苛刻:第一,在广东省境内尚未组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中,绝大部分工人都是流动的农民工,他们从未加入过工会,因此也就不具备会员的资格;第二,在这些企业即使能够找到十名以上参加过工会的员工,也很难保证他们的会籍隶属广东省工会系统。

全总推行工会组建运动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其经费来源的困难。这个目标实际上并未实现。为了完成组建指标,各地方工会在建会过程中,曾经在工会经费方面作出了极大的让步,例如,向企业主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不徵收经费,或者按照企业上报的职工人数收费(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拨缴工会经费) 。由於这些让步措施,加之一些私营企业主公开拖欠,致使工会组建之后,工会经费不能得到足额拨缴。据统计,2002年全国工会经费平均收缴率只有41.9%,2003年又降至34.8%;据《南方日报》2003年9月13日报导,在广东省揭阳市建有工会的4115家私营企业中,能够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只有42家,仅占1%。这一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县级工会工作经费难以解决,有的连工会干部的工资都无法保证。

在全总推行的工会组建运动中,各级工会将完成上级工会下达的组建指标作为工会组建的首要目的。那些存在於统计数位中的基层工会具有组织结构、工会干部配备等方面的严重缺陷。一份来自广东省佛山市总工会负责人的报告揭示,该总工会近年来所建的镇(街道)工会在组织体制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全市45个镇(街道)工会均设在镇(街道)党委办公室或者党委宣传部,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镇(街道)工会的干部有80%是兼职,村工会联合会的干部有93%以上是兼职,在这两级工会干部中,有97%的干部兼职超过3项,最多者兼职多达13项。2004年7月,在《工人日报》发布的一篇文章中提及,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当地大部分企业工会的主席是由企业主自己担任,或者由企业主委派亲属或亲信担任。在接受“中国劳工通讯” 的采访时,广东省南海市总工会主席证实了这一点,据他讲,在该市4千多个企业工会中,80%的工会主席是由管理层人员,特别是人事管理干部兼任的,其余的则是由车间或部门主管兼任。

全总在农民工中发展会员

2003年8月9日,全总发出《关於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工会组织采取措施,发展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入会。据中国媒体称,这是全总正式承认了农民工的“工人阶级地位”。据来自“新华网”的消息,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全国就有3400多万农民工加入了就业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工会组织。在2004年3月召开的8省区(市)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全总宣布,“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全国每年要发展会员660万人。”2004年 8月4日,全总发出《关於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要求“凡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这个《通知》为发展农民工入会提供了三种方式:农民工可以加入受雇企业的工会;可以加入劳务公司的工会;可以在家乡加入工会,然后将组织关系转到受雇企业。

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的“政治运动”模式相同,全总也将发展农民工入会作为一场运动,整个工会系统所要完成的是上级工会下达的会员发展指标,一旦这些指标通过正当的或者非正当的手段得以完成,发展农民工入会的目的也就达到了。至於以农民工为主体组成的工会是否能够在组建之后正常开展工作,农民工们如何在频繁的工作转换中保持其会员资格,如何使他们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都能够获得来自工会的权益保障等等问题,全总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途经。2003年9月29日,中国共产党机关报 - 《人民日报》曾经发布一条消息,报导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两个由农民工为主体的施工队成立了工会。时隔不足一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刊物 - 《半月谈》的记者从其中一个施工队工会的工会主席处了解到,当时在该建筑公司一共建立了19个施工队工会,不过这些工会的会员和工会主席都没有工会会员证;工会没有公章,没有会费财务,也没有会员的准确数字,“工人们基本上都是自动属於工会会员,要求也好,不要求也好,基本上都可以加入。” 这位主席还介绍,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施工队工会主席认为“成立这个工会与不成立完全是一样的”;而“加不加入工会,对农民工来说其实没有太大关系。”据这位工会主席称,他所在的施工队已经搬到了新的施工专案部,这个项目部并没有像过去的项目部那样,为他的工会配备图书室、浴室和体育活动室。

根据中国媒体的报导,农民工在加入工会后,获得了来自地方工会的权益保障,这些保障主要体现在,地方工会通过信访接待、接听热线电话、举办法律谘询等形式,了解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并出面为他们追讨工资。有些地方工会为了吸引农民工加入工会,还出台了一些优惠条件,例如,山西省总工会规定,农民工一旦加入工会,可以享受到定点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到山西省境内旅游景点旅游减收门票等方面的优惠。有些省、市的总工会还筹集了专项资金,用於对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活救助、就业帮助、法律援助和子女就学等需要。与上述省、市等地方工会相比,企业工会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仍然难以有所作为。2002年“第五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工资收入、劳动保护费用、福利等方面,已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与未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之间并无明显的差距,前者参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虽然略高於后者,也远未达到政府对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系统的要求。在绝大部分建立了工会的私营企业,工会受到企业主的严格控制或者有名无实,对农民工的维权工作无法开展。在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家有著健全的工会组织的服装厂里,一位农民工向记者反映:该厂工会在“雇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时候、法律为工人规定的待遇不落实的时候、随意解雇工人的时候都不会‘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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