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此存照:姚福信、肖云良的刑事判决书

2003年05月09日

姚福信、肖云良的刑事判决书 <br>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br><br>刑事判决书 <br>(2003)刑一初字第一号 <br><br><br>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br><br><br>被告人姚福信,男,195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原系辽阳市轨钢厂工人。住辽阳市白塔区铁合金委12组。因本案於2002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br><br>辩护人莫少平、谢伟,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br><br>被告人肖云良,男,194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原系辽阳市铁合金厂工人。住辽阳市白塔区石牌楼委1组。因本案於200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br><br>辩护人肖云吉、张兵兵,被告人肖云良的亲友。 <br><br>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辽市检公刑诉第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於2003年1月4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2003年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红、代理检察员安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福信及其辩护人莫少平、谢伟,被告人肖云良及其辩护人肖云吉、张兵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br><br>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积极参与组建“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并以中国民主党的身份进行非法活动。2002年2月中旬至3月20日姚福信、肖云良二人制造事端,造谣惑众,煽动不明真象群众多次冲击辽阳市政府、市人大及公检法机关,严重地搅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和交通秩序。姚、肖二人还多次同境外敌对份子、敌对组织联络,企图得到境外敌对组织、敌对份子的支持。 <br><br>公诉机关对上诉指控向法庭举证,主要书证有《中国民主党章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的声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北京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文江、王德臣、杨春光、魏振杰、庞庆祥、顾宝树、何若学、王大为、郭秀静、苏安华、李春盟、徐传臣、周显峰、佟延峰、佟傃玲。公诉机关认为姚福信、肖云良的行为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 <br><br>被告人姚福信辩称其没有参加中国民主党,也没有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认定姚福信参加民主党的活动证据不足,对姚福信参与中国民主党的行为已经处理过,再处理於法无据,其活动不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 <br><br>被告人肖云良辩称其没有参加中国民主党,也没有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证肖云良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事实不存在,肖云良没有从事或参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br><br>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得知王文江(已判刑)企图组建以颠覆掝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中国民主党东三省筹备委员会”后,便一同前往鞍山市找到王文江,向其表示愿意加入中国民主党。同年9月27日,姚福信、肖云良到鞍山声像大厦从事非法集会,伙同他人策划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筹委会,并确定姚福信为辽阳协调人。同年11月29日,姚福信与王文江等人在鞍山王泽臣(已判刑)家密谋确定同年12月5日召开“中国民主党辽宁省第一次代表大会”,届时成立“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通过《中国民主党章程》,后因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而未能得逞。 <br>  <br>在此期间,姚福信、肖云良还与他人联系,相互交流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情况,并曾多次向他人宣称是民主党。1999年中,为发展中国民主党成员,肖云良将《在野党民主论坛》第七期交给庞庆祥(已不起诉)。姚福信劝说庞庆祥加入中国民主党,被庞拒绝。2002年1月以来,姚福信与境外敌对组织、敌对份子联系,向其提供实施非法活动资讯,寻求帮助。同年2月中旬至3月20日,姚福信、肖云良与他人多次制造事端,造谣惑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辽阳市政府、市人大、市公检法机关,并在市政府门前进行煽动性讲演。并且公安机关训诫后,拒不执行解散令,至使辽阳市主要道路长时间堵塞,严重搅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br><br>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br><br>1.书证: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br>2.书证:《中国民主党章程》证实中国民主党的政治目的是结束共产党的领导; <br>3.书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刑处置第129号、(1999)鞍刑处置第130号;(2001)鞍刑处置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泽臣、王文江、孔幼臣因积极参加“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的活动等行为,均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和一年; <br>4.证人王文江、王泽臣、邹萍等证实1998年9月27日,姚福信、肖云良参加了在鞍山声像大厦刘建平办公室的集会; <br>5.证人魏振杰证实姚福信在1998年9月27日集会时,被确定为辽阳协调人; <br>6.证人庞庆祥证实姚福信介绍其加入民主党,并让肖将《在野党民主论坛》第七期借给其看的事实; <br>7.证人魏振杰证实姚福信、肖云良参加1998年9月27日的会议。会后10月7日左右,其与杨亮来辽阳告诉姚、肖会议泄露,让他俩小心的事实; <br>8.证人顾宝树证实姚福信以中国民主党身份组织非法活动的事实; <br>9.公安机关的审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庞庆祥家中搜出《在野党民主论坛》第七期的事实; <br>10.姚福信当庭对其与境外敌对组织、敌对份子联系,提供其非法活动的情况所做的供诉; <br>11.证人庞庆祥、王大为等人证实姚福信、肖云良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辽阳市国家机关的事实。 <br><br>上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虽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执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份,足资认定。 <br><br>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福信、肖云良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建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民主党辽宁省党部”的活动,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的情况下,仍然策划、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国家机关,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份,应予执行。 <br><br>关於姚福信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参加中国民主党,也没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经查姚福信积极参加民主党在辽宁组党,从事民主党活动,有证人王文江、王泽臣等人的证实,其本人也曾多次供诉。关於其行为不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姚福信参加中国民主党问题已经处理过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对姚福信参加中国民主党一事只是找其教育,并未给予处罚,且其一直以中国民主党身份从事活动,直至案发,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br><br>肖云良辩称其没有参加中国民主党和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没有颠覆我国国家政权的目的。经查肖云良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有证人王文江、王泽臣等人证实,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於其辩护人提出肖云良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节,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br><br>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br><br>被告人姚福信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2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3月16日止)。 <br><br>被告人肖云良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2年3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 <br><br>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收到判决书之日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br><br><br>审判长:年铁朋 <br>审判员:邸海波 <br>代理审判员:宋晓峰 <br><br>2003年5月9日 <br><br>书记员:李晓辉 <br><br>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br><br><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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