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福州8月30日电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相比旧法规,新法规大幅提高见义勇为奖励力度,相对原法规,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标准从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提高到了100倍。
法规规定,被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倍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县级政府另行规定。
在见义勇为人员住房及生活水平保障等方面,法规也有不少新规定。法规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法规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将原规定的“不顾个人安危”这一前提删除。法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作为。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或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此外,法规规定,单位或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法规规定,被省和设区的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被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其抚恤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被确认为革命烈士的,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死亡)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倍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另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县级政府另行规定。
在见义勇为人员住房及生活水平保障等方面,法规也有不少新规定。法规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政府应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法规强调了对生命的尊重,将原规定的“不顾个人安危”这一前提删除。法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作为。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先行垫付、暂付的或机构享有对加害人、责任人的追偿权。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
此外,法规规定,单位或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